广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合集下载

信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介绍

信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介绍
n 建立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网、信用大厅服务窗口,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 的信用查询途径
n 为医护人员开放微信移动门户,随时掌握自身信用变更
建设成果
四、实现卫生计生委内部各部门间以及与其他部委间的业务协同应用
n 与医政医管局实现针对吊销执照医疗机构和吊证医师再注册的联合惩戒 n 与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现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移交公安的联合惩戒
改造及试点应用项目 – (2017年6月-至今)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试点
应用建设项目
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平台建设目标
1 整理形成卫生信用记录的初步体系框架 – 管理:卫生计生信用的初步管理体系(组织、流程、使用) – 业务:覆盖卫生、计生 – 技术:初步建立信用数据中心
2 制定卫生信用体系的业务流程与数据标准 – 流程:从信用收集、整理到发布的全流程 – 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
五、建立卫生计生信用两级平台架构、在试点省探索业务协同新模式
n 逻辑部署三个试点省卫计委信用基础平台,实现国家、省级的两级联动框架 n 在试点医院建立对号贩子黑名单人员的联合惩戒 n 与医疗广告审批部门实现对非法医疗广告 n 与教委联合实现对学校卫生安全的自我监管机制
六、形成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规范
数据交换接口
业务协同
• 医师吊证黑名单 • 医疗机构吊证黑名单 • 医师电子注册信用信
息查询 • 非法行医两次……
微信 移动 门户
标准规范
• 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 信用平台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 省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
台建设技术规范
交换
共享
省级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北京、辽宁、浙江)
数 据 接
号贩子黑名单上报情况
ü 全国上报总量34条,已审核通过34条,其中: • 天津市:6条 • 上海市:22条 • 广东省:6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粤府办〔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异地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作业的管理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征信系统。

(二)实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门劳资管理人员,编制施工现场作业异地务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台账,记录进场施工异地务工人员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异地务工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和监管制度建设(三)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粤建市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

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 第6部分:公共信用》解读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 第6部分:公共信用》解读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第6部分:公共信用》解读《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第6部分:公共信用》已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于2023年1月1日实施,现就编制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为什么编制《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第6部分:公共信用》我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159—2015《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标准于2015年12月发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共包括4个部分:总则、人口、法人和房屋,规定了我市电子政务信息采集、共享中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的分类及格式、管理原则、组成要素、管理流程、管理工具等内容,其发布和实施有效提升了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该标准实施多年以来,各类基础数据元的管理制度已发生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各种数据来源进行深入梳理,对SZDB/Z 159—2015《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的现有内容进行修订,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准确性,以更好服务于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

此外,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地理空间作为另外三大基础信息库,也是我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的重要基础支撑,有必要在此次修订中将其一并纳入其中。

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打破部门间数据孤岛、提升政府监管和服务效率的重要基础支撑。

其中,人口、法人、房屋、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作为我市六大基础信息库,又是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需求最基础、最频繁的信息资源。

本文件的制定将有助于我市六大基础信息库的建设,促进各类基础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和交换,为我市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第6部分:公共信用》规定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数据元,适用于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和管理。

每个数据元给出内部标识符、中文名称、定义、同义名称、数据类型、数据格式、计量单位、值域、关系、数据来源部门和备注等内容。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第八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本信息定义】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3、资质挂靠:以往资质挂靠检查的难点是项目班子 成员履职情况不容易掌握,四库一平台完成全国联网 后,项目建设过程信息(例如人员考勤信息)进入系 统,主管部门对项目班子成员在项目部的履职情况, 通过系统直接检查。
4、项目经理多个项目挂职情况也将被杜绝,若 一个项目经理同时在多个项目上任职,通过后台数据 库检索,很容易就被发现。
二、实施过程

第二批完成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 有天津、重庆、河北、河南、山西、浙江、福建、广东、甘 肃、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北 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陕西、海南等18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 平台建设,实现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 息系统中央数据库的实时联通。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 筑市场监管司将继续按照要求,靠前服务,加强督导,力争 在今年年底前,推进其余13个省(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 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一、实施背景


二、简化程序,规范企业跨省备案管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发布平台,简 化跨省备案程序,减少跨省备案材料,方便已联网省市企业 跨省经营。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在办理已联网省市企业跨省备案时,对于发布平台已发 布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已联网省市企业的相关情况,可在发布平台中查询。


全国第二批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与部中央数据库联通
2015年底,全国第二批10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 化工作平台日前完成建设。至此,全国共有18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实现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 统中央数据库的实时联通。今年5月至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继续全面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加大对各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的巡查力度,重点 推进第二批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强化督促质量进度,确保实现部省监管与诚信数据互联共享。

广东“i志愿”平台志愿者注册及使用指南

广东“i志愿”平台志愿者注册及使用指南

附件:“i志愿”平台志愿者注册及使用指南一、“i志愿”是什么“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于2014年上线运行,由省文明委指导,团省委联合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志愿者联合会等单位联合建设推广。

2017年,“i志愿”平台全新升级建设,4.0版本涵盖PC端、移动端等主流互联网应用载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团体提供实名注册登记、活动搜索报名、人员邀请录用、服务时间记录等志愿服务全流程、信息化的管理服务。

2016年12月起,依托“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发行广东“注册志愿者证”。

注册志愿者证为志愿者专属身份凭证+特种金融IC卡,含有志愿服务信息查询、保险保障、公益回馈、嘉许激励等功能,构建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爱心循环”。

二、“i志愿”平台及注册志愿者证(一)志愿者注册平台进入方式1. PC网站:在电脑浏览器输入或。

2. 手机浏览器:在手机浏览器输入或。

3. 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i志愿”微信公众号。

4. 微信城市服务:微信—我—钱包—城市服务—公益—广东省志愿者服务。

5. 支付宝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志愿服务。

6. 手机APP:在各主要应用商店中搜索下载“i志愿”APP。

(二)手机端注册流程(以微信公众号为例)第一步:微信搜索关注“i志愿”公众号二维码第二步:进入i志愿的首页,点击“志愿者”,选择“个人注册”。

第三步:进入志愿者注册页面,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输入手机号码、密码、昵称等信息完成一号通帐号注册(部分人不需要此步骤)。

第四步:点击下一步,根据提示点击继续完善志愿者相关资料,完成志愿者账号注册。

组织填“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名注册志愿者界面第五步:填写申请志愿者证的资料。

申办志愿者证可选择借记卡(储蓄卡)或者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不能透支,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贷记卡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深市监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4〕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5日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活动,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信用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及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法征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监督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信用网)信息公示活动。

第六条信用中心负责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通过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七条信用中心依法向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征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构建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理方式、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等,制订本指引。

一、内容界定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

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信息主体认为各级信用平台的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不真实、不完整或不适合的,按照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办理。

二、职责分工
(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维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工作机构”)和下级信用工作有关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将相关意见书送同级平台工作机构。

(三)平台工作机构负责对照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处理已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并解除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的,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接收办理;申请人向平台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平台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径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理申请。

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接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

对确认正式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后续处理。

平台工作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同时由省或市平台工作机构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四)流程规范。

已规范信用修复流程的行业部门,可按照附件1表格接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其他行业部门的信用修复申请及处理流程建议参照附件表格处理。

四、其他
(一)认定单位应严格审核佐证材料,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平台工作机构在1个月内收到同一信息主体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可要求信息主体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三)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不再对外公开披露及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但应按相关规定的年限在信用平台继续留存。

(四)平台工作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信用修复处理记录档案,将申请处理表等有关文档编号存档备查。

(五)省平台工作机构由广东省宏观经济信息分析中心承担。

市相关工作由各市信用办指定相关单位及人员负责。

(六)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


家相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参考样式)
2.信用修复决定书(参考样式)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说明:本表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后送认定部门。

附件2
信用修复决定书
说明:1.信用修复决定单位同意信用修复后,将决定书及申请表抄送省、市平台工作机构。

2.省平台工作机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