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1、 合同立法空白时期: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 代
• 2、 分散合同立法时期:指20世纪80年代 •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合同经济合同 法》,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和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合同法》 • 3、统一合同法时期:指20世纪90年代 •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国富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 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她自己的利益, 而以其勤奋和资本,加入对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的竞 争
自由哲学:每个人应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去追 求自己的利益。一个人参加法律关系,完全取决于自己的 自由意志,只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 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是愈少愈好。
案例分析: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原告:李某0。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B单位系C单位的隶属企业。原告2000年11月1日在被告B单位(以下简 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 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 B单位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 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 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 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B单位给予解决。该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 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 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当晚, 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 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 使其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 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 双方间构成无偿使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 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分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据:合同是否有对价
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利益)须偿付一定 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是指只有当事人一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 另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分类
3、当事人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因为存在对价关系,当事人的 责任较重 ➢无偿合同中,因债务人没有获得对价,所 以责任较轻,对其实行轻过失免责。 (第 189、374、406条)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案例分析1-1】
春节将至,在外打工的吴某要去邮局给家里寄钱, 李某托吴某也帮自己寄1000无给家里,吴某将自 己和李某一共3000元放在贴身衣服内兜里,乘坐 公共汽车时,路遇劫匪, 3000元都被枪走了。 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自己 1000元。
➢我国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 一种合意或协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三)我国关于合同的法定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三、合同的分类
区分的法律意义: 1、对价关系不同。 ➢有偿合同需确定对价关系; ➢无偿合同则不考虑对价。 2、成立条件不同。 ➢有偿合同,必须是两个诺言的结合,所以它也 称为诺成合同; ➢无偿合同,为实践合同,只在当事人开始履行 时,合同才成立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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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和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含义一般认为,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据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等其他民事合同,我们所称的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简称。
(二)合同与协议(三)合同与契约案例一: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
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
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ABCDE五人组成一个摸彩小组。
他们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10元钱,然后E用50元钱总金额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商定好的顺序的数字。
有一次,E没有如约填写彩票,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彩票。
但是,事先商定好应填写的数字却中了•个1万元的奖。
ABCD要求E 赔偿其应得的份额。
那么,ABCDE之间是否成立合同?E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而应当赔偿?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
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个孩子。
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
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主观标准:当给付者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受领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受领这种给付,方可获得合同的效力。
客观标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义务。
一是风险,二是能否要求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
契约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作用1.契约是产生私法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根据2.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3.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4.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务作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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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况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如保险合同)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如保证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合同法》调整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3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但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5对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
法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彖。
有物和行为两大类。
(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和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若选择仲裁,还要选定仲裁机构。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第一,要约人必须特定。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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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教学目标1、了解并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2、了解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课时分配本项目共4个小节,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四、教学难点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述(―)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与协议在合同法或者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三)合同与契约从字面意思来讲,契,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
如房契、契据等。
约,就是一种约定。
相关当事人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就是契约。
一般认为,合同既契约。
但古今中外对合同与契约曾有不同的认识。
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规范一些。
它们之间在内涵上也有区别。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四)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第二节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 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
赠与、借用等。 注:(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 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如买卖与赠与; (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比无偿合同当事人义务较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些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 与。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赠 与等。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无特别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注:此处法律不仅包括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如 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主要在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类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 (promise)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 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 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 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 是“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平 行的合致”。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 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分类
•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 对于有相互关联的合同,凡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 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 (五)公序良俗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完
• (一)合同法的定义 •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一、合同法的概念
• (二)合同法的属性 • 1.合同法为私法 • 2.合同法为自治法中的任意法 • 3.合同法为财产法中的财产交易法 • 4.合同法具有统一化的趋势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二)自愿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时即可成立的合同为。 •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之
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合同的分类
•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可以将合同划
•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因其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出
现而又具有典型意义,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并对其做出 详细规定的合同。 •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因其在社会生活中并不 经常出现或者并不非常典型,法律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 的合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五、合同法在我国
(一)初步阶段
计划合同为主要合同形式
(二)“三足鼎立”阶段
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 《技术合同法》
(三)统一合同法
1993年《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的提出 1994年确定合同法立法方案并交由专家起草 历时4年有余 199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共428条,23章加一个附则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 对其加以规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
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 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分 别出是:
(1) 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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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1.1320.11.1318:5718:57:5618:57:56No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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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命运,让自己成长,慢慢的长大 。2020年11月13日星 期五6时 57分56秒Friday, Novembe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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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亲情,友情,让人无法割舍。20.11.132020年 11月13日星期 五6时57分56秒20.11.13
标准:
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 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2、附合合同:又称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 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合合同(标准合同)
(1)附合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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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契约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经济人)
第四节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五节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198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
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
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
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
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
预期违约;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
性质: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
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分标准:
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通告、招标通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组成违约。
最后双方磋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第16条)要约的期间:1.口头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生效;
2.书面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期。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第17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第18条)
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