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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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 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2024年4月自考《00261行政法学》真题和答案

2024年4月自考《00261行政法学》真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6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特点的是A.规范内容具有易变性B.规范内容不具有强制性C.强调私人利益的优先性D.属于程序规范2.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范冲突裁决机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重庆市公安局C.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D.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4.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处分形式的是A.开除B.辞退C.降职D.免职5.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是A.协助公务B.遵守法定程序C.维护公益D.获取行政信息6.行政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对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进行选择,属于A.授益行政行为B.依申请行政行为C.裁量行政行为D.不作为行政行为7.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规章的是A.某县人民政府B.某市人民代表大会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中国人民银行8.下列选项中,属于排他性行政许可的是A.营业许可B.驾驶许可C.专利许可D.出入境许可9.民政部门向地震受灾群众发放自然灾害救济金的行为,属于A.行政赔偿B.行政补偿C.行政指导D.行政给付10.下列选项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A.对公民依法处以100元罚款B.对公民依法处以300元罚款C.对法人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D.对法人依法处以10000元罚款1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扣押财物B.暂扣许可证件C.行政拘留D.没收违法所得12.下列关于行政协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行政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B.行政协议的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C.行政协议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D.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13.下列关于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检查具有附属性B.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C.行政调查具有独立性D.行政调查具有处分性14.下列关于行政裁决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B.行政裁决的对象主要是特定民事争议C.行政裁决具有终局性D.行政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15.下列选项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是A.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信息B.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C.行政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D.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1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A.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C.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决定D.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17.行政复议期间,下列选项中,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是A.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B.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C.第三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D.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停止执行18.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A.十五日B.三十日C.两个月D.六个月19.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A.因公民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B.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产造成损害C.行政机关合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财产损害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补偿理论依据的是A.平等理论B.主权理论C.特别牺牲理论D.公平正义理论2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行政指导行为B.行政调解行为C.行政拘留D.行政仲裁行为22.下列选项中,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是A.海关处理的案件B.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C.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D.对某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是A.鉴定意见B.电子数据C.当事人的陈述D.司法解释2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规章的适用规则是A.依据适用B.根据适用C.参照适用D.不予适用25.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是A.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义务B.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C.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D.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期末标准题库及答案一、案例题【案情摘要】2013年5月份以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某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商场在鞋类、电器类、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

于是,市消费者协会便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问题】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些主体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2.什么是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组织?成为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吗?请说明理由。

答:1.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主要有三种:(1)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本案就是一例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受委托组织是指依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委托事项、行使行政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根据省规章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消费者协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且委托行为本身也合法,该委托认定为有效。

因此,市消费者协会可以以委托机关市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2004年7月12日,某省菜市公安局和该市桂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法律考试行政法案例题

法律考试行政法案例题

法律考试行政法案例题行政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也是法律考试中常见的考点之一。

行政法案例题是考察考生对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应用的能力,下面将通过具体的案例题来解析行政法考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和解题技巧。

案例一:某市政府决定对市内的一家工厂进行环境治理,要求工厂进行尾气排放的净化工作,并规定了具体的治理标准和期限。

工厂认为政府的决定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分析:此案涉及到行政法中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决定应当合法、合理、公正。

在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时,法院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即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求法院判断行政决定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应当以合理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案例二:某市政府决定对市内的一家餐馆进行检查,要求餐馆提供相关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证明。

餐馆认为政府的要求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分析:此案涉及到行政法中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程序。

在审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时,法院应当采取相对严格的审查标准,即合法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法院判断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因此,在审理此案时,法院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案例题的解答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审查标准。

在实际的考试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解答行政法案例题:第一步,明确问题。

仔细阅读题目,确定案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是什么,例如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问题等。

第二步,确定适用的审查标准。

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审查标准是合理性审查标准还是合法性审查标准。

第三步,分析案例。

根据具体的案例内容,分析行政行为是否符合适用的审查标准,即是否合理或合法。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4年10月整理,更新至14年1月试题)29.案情介绍:张某一日下班途经某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藕才2斤重。

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

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向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

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缴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

请问:(1)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无例外情况?有哪几种例外情况?(2)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分)有例外情况。

(2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经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分)(2)合法。

(2分)因为它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作出的。

(2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张某的家人交纳了保证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对张某的拘留。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重点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6) 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 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 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 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 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 0强”。2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 是我市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 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 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没有肝炎症 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的人。
案例七 周一超案
1、如果我是周一超,怎么办?(团队列名法) 2、怎样评价周一超的行为?(四副眼镜法)
案例七 周一超案
张先著案

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2003年6月30 日他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 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 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 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 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1)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

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1)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2)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

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1)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答:(1)该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

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A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应当让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车,并对B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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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

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从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绝对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

北科大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

2、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

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

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

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2、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

(2)企事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3、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

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

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

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

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

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

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

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3、答:(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

(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

(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

(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答:(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

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

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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