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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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作者:来源:《居业》2017年第05期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全面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建筑施工“抓主体责任,抓市场现场,建平安工地”安全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企业安全责任压实、部门监督管理提升、现场风险管控增效、建筑市场打非治违、追责倒逼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质六大工程,强化组织领导、检查考核、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为平安山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水平全面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建筑施工较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0%,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企业安全责任压实工程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构建以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强化责任主体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资资金、人员教育、现场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保障责任。

全面推行工程项目“两承诺、一公示”制度,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公开承诺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7号文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7号文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有效期:文件名称: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20〕14号)要求,从自即日起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效防范房屋市政工程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突出检查5类危大工程1.基坑支护。

重点是基坑支护设计是否依据勘察设计资料,有重大变更时是否重新设计;基坑第三方观测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规范的观测方案,发现基坑异常时上报是否及时。

2.土方(隧道)开挖。

重点是开挖和降水方案是否与支护方案要求一致;是否存在超挖等现象;是否开展基坑监测。

3.脚手架。

重点是脚手架基础的地基垫层、架体与结构物的连接、转角及门洞部位的加强、悬挑部位的处理、水平及外立面防护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模板支撑体系。

重点是支撑材料(杆件、扣配件)质量是否合格,间距及部距是否过大;纵横向水平杆和剪刀撑是否规范搭设,底部基础是否可靠,悬挑部位支撑是否符合专门要求。

5.起重机械安装及拆卸。

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含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是否按规定执行;安装人员、司机和信号司索工是否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与安拆单位按规定落实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及作业规程实施;是否按规定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5项规定1. 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39号文

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2017-39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一)严把方案编审关。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交安办〔2015〕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办〔201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专项整治为抓手,督促施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加强施工方案技术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常态化建设。

通过专项整治,确保当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经过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实现2015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继续保持行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符合交通运输部安委办〔2015〕19号文件规定的“五整治”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为主要控制环节,深入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省厅将以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等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型水运工程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2.土方(隧道)开挖;3.脚手架;4.模板支撑体系;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及吊装作业;以上5 类分部分项工程整治重点见附件1。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1.05
•【字号】榕建质安〔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市地铁站、市安全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现就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在危大工程施工前按照《指南》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认证、交底、
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规定。

二、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和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依法予以查处。

专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5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自查报告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自查报告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自查报告
致:武汉市东西湖区建筑安全监督站
由我公司承建的“易地新建项目”工程,其中1#、2#、4#~6#楼及门卫房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已完工,3#楼处于主体施工阶段,针对住建部《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了自查自纠行动,现将自查情况上报贵站:
1、根据现场实际进度,目前1#、2#、4#~6#楼及门卫房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已完工,无“危大工程”清单项目存在;3#楼只存在模板及支持体系,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规定,方案内容齐全有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架子工等从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3、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了“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也将危大工程列入了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且严格审核了专项方案,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理、验收。

建设单位:年月日
监理单位:年月日
施工单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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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市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近年来,全市建设系统深入开展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省安委办《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安办〔2015〕1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195号)和市安委会相关要求,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市住建委决定自即日起到年底,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突出整治以下5类危大工程:
(一)基坑支护;
(二)土方(隧道)开挖;
(三)脚手架;
(四)模板支撑体系;
(五)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关键节点施工时是否邀请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未按规定实施的,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四、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4年5月10日之前。

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要结合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至7月。

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及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

检查情况由相关单位和项目部填写相关表格,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8月至11月。

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省厅、市住建委将在各安全监督机构检查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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