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桂统字[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桂统字〔2014〕53号)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统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已经2014年7月17日自治区统计局第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4日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2014年7月17日自治区统计局第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区统计调查工作,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保障科学合理地配置统计资源,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自治区统计局内部工作规程,适用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联合会等单位委托的统计调查项目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按调查的组织形式分为:自治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市、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统计调查项目按重要程度分为重大统计调查项目、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和一般统计调查项目。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各种普查,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统计调查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桂建计[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桂建计[2010]3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自治区房改办、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厅机关各处室: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统计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的对象及内容(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政府(部门)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⒈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4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
将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修改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并公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各市、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财政、价格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严格规范行为,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公众提供服务;(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必须将公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四)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对首问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六)依照职责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七)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九)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处理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方法,采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十一)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提供公共服务;(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
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桂统字〔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
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桂统字〔2024〕17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各有关企业:为全面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范使用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提高部门数据收集和报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统计局修订形成了《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制度),并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填报目录、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数据。
如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与自治区统计局设管处联系。
联系人:李伟华,联系电话:5832952。
附件:1.有报表报送任务的单位名单
2.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四)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统计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2001年6月20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
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审计工作监督第七章备案和公开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等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07•【字号】桂政发[1993]35号•【施行日期】199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年5月7日桂政发〔1993〕35号)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政府及其办公厅颁布现仍执行的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文件中,属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66件;属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58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两类文件予以废止,并在这些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另外,属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相适应的有8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些文件实行修改,并由原起草单位拟订修改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修改期间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起草或核复单位废止理由1.广西省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51〕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143号2.广西省私立技术补习学校管理暂〔52〕省文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字第5号3.广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52〕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办法字第19号4.广西省城市房地产税办法〔53〕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第18号5.发布关于奖励设置私立学校的暂〔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字第3号6.奖励私人办学暂行办法(草案)〔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字第23号7.广西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4〕省财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字5号8.同意修改有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58〕会劳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的规定字第1号自治区交通厅9.批转广西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司机〔58〕会办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工资标准及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的字第3号规定10.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58〕区会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税征收办法的命令字第27号11. 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59〕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第52号12. 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的若干〔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问题的规定第4号13. 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税问题〔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的规定第16号14. 自治区革委会关于颁布《广西桂革发〔197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1〕105号自治区交通厅15. 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管理办法桂革发〔197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和使用范围的规定3〕3号16. 区革委《转发区计委关于将农桂革发〔197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村圩镇手工业纳入人民公社经济体6〕23号制的意见》17. 区革委关于整顿和发展社队企桂革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业的指示8〕12号业局18. 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桂政发〔197自治区农研室有新文件代替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8〕12号19. 批转区交通局关于营运汽车驾桂政发〔197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驶员行车津贴支付暂行办法8〕162号20.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料统一桂政发〔197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实施办法8〕176号自治区煤炭厅21. 区革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桂政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9〕225号业局案)》的补充规定(草案)2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工程加强用水管理布告2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0〕8号自治区财政厅补充通知2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区劳动局关于在职工人脱产技术培0〕87号自治区劳动厅训工作的暂行规定2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0〕93号和下达财政收支包干指标的通知2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体制的有关企业亏损问题的通0〕115号知27.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有新文件代替区财政局关于广西科研单位组织收0〕174号自治区财政厅入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的暂行办法28.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蔗糖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司该文自行失效若干问题的规定0〕218号自治区经委29. 关于商品粮基地几个具体问题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的通知0〕48号自治区财政厅30.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试行办法的通知1〕69号3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区林业局《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1〕103号自治区林业厅报告的通知》32.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加强城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布1〕129号自治区公安厅告》和《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的通知33.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1〕152号自治区工商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蔗挂钩办法的通知1〕117号自治区粮食局3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该文自行失效关于制定我区科技成果管理暂行2〕30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桂政发〔198自治区水产局该文自行失效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淡水渔业试行2〕70号办法的通知3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行国发〔1982〕91号文件2〕107号的通知38.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产队合同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3〕30号3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3〕34号40.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3〕45号理条例(试行)的通知4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局《关于我区技工学校招收3〕77号在职工人培训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4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91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的通知4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144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44.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桂政发〔198自治区卫生厅该文自行失效壮族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3〕166号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4〕3号自治区交通厅价的报告的通知4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4〕17号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4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桂政发〔198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4〕23号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48.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4〕33号自治区物资厅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49.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桂政发〔198自治区医药管该文自行失效药公司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4〕40号理局告的通知5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桂政发〔198自治区人事厅有新文件代替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4〕53号自治区科干局的若干规定5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黄金局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金暂行4〕62号自治区人民银管理办法的通知行5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有新文件代替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4〕93号自治区经委、物价局53.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4〕96号报告的通知5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开发办该文自行失效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4〕100号公室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4〕119号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5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4〕126号报告的通知57.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桂政发〔198自治区民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4〕129号、贫困地区经干问题的规定济开发办公室5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交通运输的规定4〕131号5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桂政发〔198自治区二轻局有新文件代替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4〕141号的规定6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有新文件代替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4〕177号、外经办6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5〕5号6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5〕20号、畜牧局63.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技有新文件代替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5〕42号术协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计生委该文自行失效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5〕46号员会规定6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5〕49号的通知66.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该文自行失效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5〕67号、计委、外汇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管理局法的报告的通知67.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5〕72号、供销社、林、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业厅、农业厅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纺织厅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6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特产收入5〕86号、林业厅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6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该文自行失效税改为按粮食“倒七三”比例5〕94号自治区财政厅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70.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协该文自行失效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5〕99号作办公室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71.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5〕101号策的请示的通知72.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5〕104号》第十四条相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抵触7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5〕141号知7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5〕142号613号文的通知75.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自行失效〔1985〕89号文件的通5〕152号、交通厅知7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153号77.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该文自行失效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5〕154号司、经委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78.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桂政发〔198自治区石化厅该文自行失效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5〕164号供销社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79.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工商局该文已不适应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5〕122号改革开放新形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势的要求报告》的通知80.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桂政发〔198自治区烟草局该文件规定与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6〕13号《条例》第四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十四条相抵触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81.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6〕19号业局题的规定82. 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贴费的意见的通知6〕70号8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初中桂政发〔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整小6〕102号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4.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第四、五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7〕19号点与《条例》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相抵触85.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纺织厅该文件精神与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7〕36号《条例》第四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十四条相抵触86.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桂政发〔198自治区林业厅该文第二、三加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7〕69号点与《条例》第九、十条相抵触87. 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件有些条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7〕87号自治区糖业公司文与《条例》第四十四条相抵触88.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于初中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7〕108号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7〕115号业局90. 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精神与委《关于加强羽毛畜产品市场7〕77号委《条例》第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二条相抵触91. 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羽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有些条毛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7〕117号委、自治区工文与《条例》通知商管理局第十二条相抵触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8〕34号》第二十一条通知相抵触9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8〕54号、交通厅检查车辆的通知9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部分规定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8〕94号商业厅与《条例》第的经营管理的通知四十四条相抵触95.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8〕99号、交通厅9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煤炭厅文中第四条、批准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8〕114号第五条规定与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条例》第十的通知条的规定相悖9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的一些规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8〕27号委定与《条例》改革的决定第十二、四十四条相抵触9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8〕57号贴的通知9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规定对九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的通8〕76号委种商品货源、知价格的管理与《条例》第九条、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10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自治区人民银该文自行失效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8〕103号行、10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8〕107号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桂政发〔198自治区体改委该文自行失效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8〕109号、经委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此文与《条例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8〕130号》第九、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抵触10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通知》已粮食管理稳定市场的通知8〕140号不适应当前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此文与《条例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9〕26号、体改委》第八条、第革方案的通知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相矛盾10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的一些规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厅9〕32号经贸委、纺织定已不适应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厅、农业厅、革开发和桑蚕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丝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开发办公室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中的第七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9〕56号经委条与《条例》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中的第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9〕58号部分与《条例价上涨的通知》第九、十条相抵触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第一部分关于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经营管9〕60号委与《条例》第理的紧急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该文与《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9〕79号、交通厅》第十、十一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毛市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9〕87号委场高度集中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12.关于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三条与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0〕31号、经委《条例》第十一条相抵触,第四条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与委、区计委、区建委关于我区0〕42号计委、建委《条例》第十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一条相抵触及机械产品配套套件要立足区内生产意见的通知1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规定区丝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0〕70号经贸委、纺织绸公司负责全桑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厅、农业厅、区蚕茧统一经告的通知贫困地区经济营管理对茧实开发办公室行全额收购的高度集中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当前桑蚕生产发展的形势115.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桂政办〔199自治区财政厅该文第主条与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0〕79号《条例》第十见的通知四条相抵触116.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第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0〕93号商业厅三款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7.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桂政发〔199自治区劳动厅该文第四条与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的0〕103号、体改委《条例》第二通知十五条相抵触118.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已不适应规定的通知0〕107号《条例》的有关规定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桂政发〔199自治区监察厅该文自行失效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0〕107号、法制局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2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贸桂政发〔199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绒毛委关于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报0〕130号委市场高度集中告的通知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计委、该文第一、三计委、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组1〕22号农委条与《条例》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区碳铵工作的第九、十一条请求的通知的规定相抵触1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四条规下乡若干问题的通知1〕4号定的计划商品三十六种与《条例》第十条相抵触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桂政发〔199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规定整顿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的1〕107号后仍保留36通知个公安交通检查站,但最近公安部已下通知撤销道路检查站1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交通厅该文与《条例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2〕47号》第四十四条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不相符附件二:需作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拟订修改草案的单位名称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法〔1986〕自治区经委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59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桂政发〔1987〕自治区劳动厅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1号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7〕自治区商业厅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113号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8〕自治区盐业公司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104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桂政发〔1988〕自治区经委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108号条例的通知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桂政发〔1989〕自治区交通厅治理运输市场的通知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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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
来源:国家统计局发布时间:2002-07-04 09:14
(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办理统计管理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报送统计资料,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统计岗位证书》。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统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二)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三)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的规定;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七)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统计检查员经国家统计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统计检查任务。
需要查询问题时,有权发出《统
计检查查询书》。
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实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三条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会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查处;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四)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对统计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并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备案。
逾期未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对统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控告、检举。
对控告、检举,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受理,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故意上报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奖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迟报定期统计资料或者迟报统计年报和一次性统计调查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有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需要责令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处罚意见转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缴罚款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需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逾期不答复或者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由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统计检查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