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前如何排除杂念调整心态每日一练(2014.8.18)
2014年司法考试考前如何排除杂念调整心态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下列各案件中,依法不需要回避的是:( )A.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3年4月作为被害人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李某要求王某回避B.王某作为检察人员参与了刘某涉嫌盗窃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待王某调到人民法院后,又作为审判人员参与该案的审理,被告人刘某申请王某回避C.王某作为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了刘某涉嫌盗窃案,该案件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后,上一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由于该法院刑庭人手有限,王某再次参加法庭审判,不再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刘某要求王某回避D.王某2002年1月辞去在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2005年3月担任其弟弟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该县人民法院就其弟弟涉嫌盗窃案的审理,被害人李某申请王某回避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任职回避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任职回避的规定比较零散,因此容易忽略选项A中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能在任何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选项B中需要回避,同一个人不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作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与刑事诉讼选项C中需要回避,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其实质也是有关回避的问题选项D中不需要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离任2年后,也不得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但要注意,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选项D中,王某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2、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
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A.吊销B.撤销C.撤回D.注销【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冷静思考,稳扎稳打——备战司法考试的正确心态

冷静思考,稳扎稳打——备战司法考试的正确心态冷静思考,稳扎稳打——备战司法考试的正确心态司法职业是一个不仅需要人才智慧和专业技能,还需要高度道德素质和良好的心态的综合型职业。
而司法考试是成为司法领域从业人员必备的重要步骤。
而为了备战司法考试,我们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心态呢?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备战司法考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良好的心理准备。
我们不能对考试存在过高的期望,这样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压力,导致焦虑和抑郁。
同时,我们应该明确考试只是一个过程,真正的目的是通过考试成为司法从业人员,为社会服务,这个目标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我们应该理智安排时间,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不要盲目跟风,沉迷于各种培训班和网课,而忽略了自主思考和理解。
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应该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时间,科学规划学习内容,不断拓展知识面。
第三,我们应该积极寻求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每个人的学习习惯和方法不同,我们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献、模拟考试、参加案例研讨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四,我们也应该适当地调整自己的生活节奏,保持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态。
人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良好的身体状态对于备战司法考试来说非常重要。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生活中寻求轻松愉快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压力和紧张情绪,比如读书、旅游、运动等。
最后,我们需要克服挫折。
备战司法考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过程,会遇到许多挫折和困难。
我们需要保持乐观的心态,勇于面对困难和挑战,始终坚持自己的目标和信念,相信自己一定会取得成功。
总而言之,备战司法考试是一项需要稳步前进、脚踏实地的任务,需要我们保持冷静、稳定的心态,克服困难和挑战,不断学习和进步,最终取得成功。
2014年政法干警考前指导:考前调整心情的方法

2014年政法干警考前指导:考前调整心情的方法往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的老师们经过观察发现,很多考生并不是真的不会解答某道题目,而是因为在考场上因为自己的紧张情绪影响了自己的思路,他们的能力根本就不低,但周围的很多环境,加上各种各样的影响,导致考生自己进入畏难情绪,所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跟考生们说一说如何在考前调整心态,保证在考场上正常发挥?一、在平时的学习中,训练自己在安静和不安静的状态下做题。
平时,五分之三左右的时间是在安静状态下做题,但是还有五分之二(如果五分之二太多,你可以用五分一,但不能再少于五分之一了)用于在非常杂乱的情况下做题。
要训练自己,即有在非常安静的环境下做题的过程,也有在非常杂乱的环境下做题的过程。
这个杂乱的环境是为了防备,万一在考场上老师的走动,周围各种情况的影响导致心情不舒服。
在平常做过这个练习之后,适应这个过程,在能够在临场中不受到这些环境的影响。
建议,每天都做一点这样的训练,因为如果中间间隔的时间太长,就不适应这样的状况了。
二、若在前面的做题过程中,耽误了过多的时间。
有些考生在做前面的试题的时候耽误时间了,就会特别的着急。
做过这样的统计,发现,所有的考试卷子出题有一个原则:考试时间是有可比性的。
就是一个考生在这套卷子和下一套卷子所写的书写量,即所用的总时间量上,这几乎是可比的。
大家不要认为考试卷子中,从头到尾是从简单到复杂。
千万不要这样认为。
完全有可能一些复杂的题,在中间的时候就出现,后面的题反而简单。
整个考试的可比性使得,如果考试时,做前面的题花时间了,那么再作后面的题一定会让你把时间省下来。
因此,你在前面花时间了之后,并不用着急,因为后面肯定会有简单的题能把你的时间省下来。
所以,不必因为前面花了时间,就开始着急。
如果,你在做题的时候,自己把自己的步骤打乱,那么你自己会让自己失掉很多分。
三、若在前面的做题过程中,耽误了过多的时间,要及时调整自己心态。
2014年司法考试要克服考前焦虑

2014年司法考试要克服考前焦虑2014年司法考试要克服考前焦虑。
随着司法考试的临近,很多考生会感觉焦虑,对于学习的状态也是越来越不理想,对于现在这个阶段,如果调整好状态,进行有效的提高,如何克服内心的恐慌,让自己可以轻松上考场呢,法律教育网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推荐几个行之有效好办法。
“司考”前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北京某大学大四学生小吴从今年4月中旬就开始着手复习司法考试,可马上就要临考了,他却感觉自己最近很迷茫:“复习了将近五个月,就剩这么几天了突然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复习了,做题的时候还出现了知识点空白的现象。
平时复习都是分学科进行的,现在做题所有的知识点都同时出现,感觉自己反应很慢,从一个知识点过渡到另一个知识点上需要很长时间。
而且现在做题错误率要比以前高,真的很担心能否通过考试。
”无独有偶,另一所高校的王同学也表示:“最近做题错误率明显比以前高,错的越多心里越慌,感觉什么都不会了,眼看就要‘司考’了,却又不知道该如何复习了,尤其是最后的论述题,平时很少练现在都不知道该怎么答。
虽然一直告诉自己放宽心,要相信自己,但心理压力还是很大”。
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同学们临考前出现迷茫和焦虑的情况呢?大家应注意如下几点:一是课听得太多、书看太多导致重点混乱。
一些同学平时听了很多老师的录音、上了很多辅导班并且为了以防万一还买了很多辅导书,法律敎育网最终导致学生们分不清考试重点,这就直接导致了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复习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真题没有做精,无法把握考点。
很多同学做真题的模式都是自己先做,做完就看答案,没有去研究这个题究竟考了什么考点,也没有注意这个考点背后还能延伸出哪些知识点。
尤其是卷四是论述题,他们平时复习的时候就简单看看,大概知道要答些什么,在脑子里一过就去看答案。
没有落实到笔头上,导致临考了同学们再看论述题时不知道该怎么写,其实复习时以及考试时对待论述题正确的答题方法是:看完材料以后提出你的观点,然后用你所学的知识和素材把这个观点证明一下就可以了。
司法考试心理调适减压方法与情绪管理

司法考试心理调适减压方法与情绪管理在司法考试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巨大的压力和紧张情绪。
面对如此重要的考试,合理的心理调适和情绪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心理调适减压方法和情绪管理技巧,以帮助考生有效应对考试。
1. 了解考试内容和形式在开始复习之前,要详细研究考试内容和形式,了解考试的要求和分值分布。
此举可以帮助考生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让自己对考试有清晰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焦虑和紧张。
2. 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司法考试无法一蹴而就,需要通过长期高效的学习来积累知识和提高技巧。
考生应该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将任务划分为小的阶段性目标,有条不紊地进行。
这样做可以避免学习过程中的被动和无效,减轻心理压力。
3. 合理安排休息和睡眠休息和睡眠是保持良好心理状态的重要因素。
合理的休息可以帮助身心恢复,保持精力充沛。
每天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进行放松和娱乐活动,以减轻压力。
此外,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提高身体的抵抗力和大脑的工作效率。
4. 运动放松身心运动是减压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缓解焦虑和紧张情绪,提高身体素质。
考生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如慢跑、瑜伽、太极等,每天坚持一定的运动时间,让身心得到放松和舒缓。
5. 规律饮食合理的饮食习惯可以促进身体健康,对心理状态也有一定的影响。
考生应该尽量选择均衡的饮食,适量摄入各种营养物质,避免暴饮暴食或饮食不当。
此外,注意保持饮食规律,避免因饥饿或过饱而影响情绪和注意力。
6. 积极应对压力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难免会伴随着一定的压力。
考生可以通过一些积极的应对方法来减轻压力。
例如,与他人交流经验,共同面对考试的挑战;跟家人或朋友分享心理感受,获得理解和支持;进行放松训练,如深呼吸、冥想等。
7. 心理暗示和自我鼓励心理暗示和自我鼓励是提升自信心和调整心理状态的有效方法。
考生应该积极向自己传递积极的心理暗示,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准备情况。
在复习过程中,可以多次给自己正面的鼓励和肯定,增强自信心,减轻紧张情绪。
司法考前调整心态的技巧

司法考前调整心态的技巧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6司法考前调整心态的技巧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1、积极暗示克服怯懦积极暗示能强化自己的信心,消除烦恼。
消极暗示会降低人的信心,徒增忧心。
考生在考前就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积极暗示,自我打气。
“我行,我一定行”。
“我潜力大”。
“我进步大”。
“我喜欢挑战”。
如遇到自己实在解不出的难题也不要忧心忡忡。
通过良好的自我暗示,可以驱散忧虑,克服怯懦,恢复自信,激发兴奋点,把自己的心态、情绪调整到最佳状态。
2、扎实走好每一步淡化对高考的神圣感,集中注意力,关注如何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在应对高考时不要把问题想得太复杂和困难了,不要无端地给自己预设困难,让自己还没开始就先怯场了。
3、正常作息避免打乱考前保证充足睡眠,养精蓄锐去迎接高考是非常必要的。
挑灯夜战,头天睡眠不足,第二天大脑处于半休眠状态,思维处于抑制状态,结果复习无效率,考试就发呆。
但也不能走另一极端,认为考前要放松大休一周,停止复习,这也会适得其反。
心理学家认为,人们如长期处于紧张的工作学习中,大脑中枢会相应建立起紧张思维运作模式,使人能适应紧张的.工作学习。
如果突然停下无事可干,原来的生物钟就会被打乱,心理就无所适从,考生会产生失落、不安和心慌等,所以考生在考前还是按原来正常的作息时间作息。
4、笑对考场相互鼓励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表情与人内心体验是相互促进的。
笑与自信的体验是一致的和相互促进的。
考场遇到同学面带微笑,打打招呼,遇到监考老师面带微笑,主动问好,这样在不经意中就能消失对考场的陌生感、紧张感,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
5、坦对现实轻松应考考前睡得着是好事,睡不着是常事,也要坦然对待。
因为紧张,夜不能寐的事情是常有的。
这时最可怕的不是没睡好,而是因为没睡好而带来的失败心理——这回我完了。
十七、八岁,正是人生中身体机能最好的时候,即使一夜失眠,对第二天的考试也影响不大,而影响大的倒是自己先乱了方寸,恐惧害怕。
不被挫败:如何调整心态应对司法考试?
不被挫败:如何调整心态应对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的考场之中,似乎不光是要凭借个人的知识和实力去裁定考试的成败,更是需要一个优异的心态去调整和应对。
在不断的复习和准备之后,我们需要做的并不仅仅是靠着成绩去考虑需要获得的高分和及格线,还需要在精神层面上去更好地关注自己的心态,并且做出有所依据和可信度的判断以及应对方案。
因此,在考试之前,适当地调整和应对心态显得至关重要。
面对考试,最先需要放下的是情绪不管是在复习阶段,或者是在考试之前的准备层面上,我们都需要在考场之中放下一切情绪,无论是兴奋的情绪还是紧张的情绪。
在这个过程中,最好的方法就是将自己调整到一种略带冷静和平和的状态之中,让自己像一个观察者一样去看待自己的状况和考试。
从这样的状态之中,我们不仅能够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更可以让自己保持清晰的思维,以便于更好地应对考试的挑战。
避免出现盲目的自信和恐惧对于考试的情况,有些人可能会出现过于自信或者恐惧的情况,但是这种情绪往往会容易影响到自己的状态和思考。
因此,在这个过程之中,除去放下情绪以外,我们也需要合理地评估自己的实力,并且在实现这种评估的时候,需要时刻把握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变动,以免出现盲目打高分和镇定无忧的情况,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打击和心理障碍。
积极了解考试的相关信息在决定参加司法考试之后,我们也需要时刻关注和了解考试的信息和考试的环境。
这并不只是是为了确保自己对考试内容有足够的掌握和了解,更是为了在行为和情绪之中,做好最完善的应对方案。
只有将自己所面临的情况和困难等因素充分地了解和研究,才有希望去更好地应对考试,避免出现心理上的障碍和危机。
不要过于谨慎和重视失败考试往往是一个比较难以预料的过程,有时即使我们准备得再好,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
但是,为了在考试之前或者在出现失败的情况之后能够更好的保持心态,我们也需要将自己对于失败的谨慎和重视降到一个适当的程度。
毕竟,成功者往往是那些爱学习、爱尝试而不天生聪明那种人。
法考备考如何调整心态
法考备考如何调整心态法考备考是每位法学专业学生都要面对的一场考试,备考期间往往会遇到各种压力和挑战。
在备考阶段,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非常关键,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并取得好的成绩。
本文将介绍一些备考法考时如何调整心态的方法和技巧。
一、认识考试的重要性首先,要认识到法考的重要性。
法考是评价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重要考试,成绩直接关系到考生日后的职业发展。
因此,要对考试有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同时,也要清楚备考阶段的困难和挑战,不抱有侥幸心理,而是树立积极的备考态度。
二、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在备考法考时,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明确备考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将备考时间合理分配给各个科目和知识点。
其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和内容。
这样可以避免学习过程中的压力和困惑,有条不紊地进行备考。
三、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备考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对于调整心态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保持良好的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避免熬夜。
良好的作息时间可以保持精力充沛,有利于学习效果的提升。
其次,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和训练,做到记忆的巩固和知识的熟练掌握。
定期进行模拟考试,熟悉考试形式和规则,增加备考的自信心。
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备考法考需要面对较高的压力和竞争,因此,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备考非常重要。
首先,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够顺利度过备考阶段并取得好成绩。
其次,要保持乐观的心情,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气馁,而是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同时,要与同学和朋友保持良好的关系,相互鼓励和支持,共同度过备考的难关。
五、合理调节心情、放松身心在备考期间,适当调节心情、放松身心也是非常重要的。
备考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保持良好的心态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
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放松身心,如听音乐、运动、读书、与朋友聚会等,从而调节自己的情绪,缓解备考带来的压力。
司法考试复习中的心态调整
司法考试复习中的心态调整随着司考复习的日趋白热化,大家复习的紧张度也在不断加温,这时的你是否还能平和的处理自己的情绪呢,现在就来进行你的心理调试。
1、转移注意力,尽可能躲开导致心理不舒服的外部刺激。
比如已经复习的很累了,就站起来出去活动一下,跟朋友探讨或者自己去想一些考试之外的东西。
注意力转移了,也就淡化了累的感觉。
2、变通,使自己搞的事情合理化。
就是通过打听一些理由劝服自己,以减轻恐惧的情绪,并使内心赢得均衡的办法。
通常存有两种方式:一就是期望达至的目的没达至,心理便驳斥该目的的价值或意义;二是未达至原订的希望或目标,便提升目前现状的价值或意义。
比如说因为想要收紧心情而太少看看了书,可以这样想要,我就是为了更有效率的看电视。
3、换脑,换一种想法去解释事物,更新观念,重新解释外部环境信息,也就是相当于换一个脑袋思考、解释问题。
如果自己依然解释不通,可以找个既上进又乐观的朋友开导自己。
5、升华为积极主动的心理心智,把挫折变为财富。
任何事物都具备消极和积极主动两个方面,挑选一种代莱、高层次的、积极主动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心理心智替代旧有的心理心智,比如说总是做错某一类题时,反应给我们的就是必须著手弄清楚这个题目,而不该驳斥自己的能力。
6、补偿。
由于一些障碍导致最佳目标动机受挫,我们往往会采取种种方法来进行弥补,以减轻、消除心理上的困扰。
就是通过更替原来的行动方式,求得长远的一种心理平静。
7、求真务实——切合实际调整目标。
当实现目标过程中失利时,就可以产生心理紧绷,这就要及时切合实际调整自我,并转换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
告诉所有的考生,现在正式开始复习仍然不晚,放平你的心情,着力拓宽自己的知识。
2、相同类型学员复习方法求解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我们的目标一致,但是因个人的情况各异,所以注定我们每个人努力的方向不尽相同。
你是在职学习,我是脱产学习,你是法律工作者,我是学生……正如莎翁笔下的哈姆雷特,各人眼中有各理解。
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心态
/ 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心态
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心态。
在考试前,尤其是冲刺强化知识阶段的心态非常重要,如果你自己认为自己底子不错,或者有法学知识垫底,就觉得不用去学得努力,那么就大错特错了。
人的记忆曲线决定了你的遗忘速度,所以不管你以前考过几次,有过多少经验,都不可以掉以轻心。
另外,一定要有信心,一定要觉得付出就有回报,一定要相信自己,一定要戒掉浮躁。
说到浮躁,估计很多人在这么热的天气里都坐立不安,外界条件影响不到我们。
我们是钢铁般的战士!那些心里面痒痒每天都想着去玩,去谈恋爱,去吃饭喝酒的,注定永远都是浮躁状态,注定明年还要再来。
法律敎育网我们一定是不想再来一次的。
还有就是戒掉焦虑感,随着考试越来越近,适当的急是可以的,但是过度的急就是病态了,对你的学习没好处的,所以必须调整,要下定决心保持轻松状态备考。
最后,小编再次提醒各位考生,考前心态是决定成功与否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一定要注意调整,轻松通过2014年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经验之培训班
2014年司法考试经验之辅导资料
2014年司法考试经验之明确题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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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如何排除杂念调整心态每日一练(2014.8.18)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仲裁协议【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当选。
2、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司法部答案】ABD【考点】起诉与受理【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
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
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
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司法部答案】B【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红利分配【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题中,成立该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即三者出资分别为20、30、50万元,但丙仅实缴30万元,差额20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
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项正确。
A、D错误。
根据公司法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C项错误。
4、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司法部答案】AB【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5、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司债权人唐某B.公司董事长程某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司法部答案】A【考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据此,本题应选A。
6、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司法部答案】AB【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仲裁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7、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
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司法部答案】D【考点】法院能动司法【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
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
甲的继承人为丁。
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司法部答案】AB【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答案解析】本题看似考保险法,实际是在考大家对合同法基本功的掌握。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乙旅行社和红星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险的当事人;丙公司和白云保险公司是承运人责任险的当事人。
被保险人都是甲,甲死亡,则保险金有其继承人丁继承。
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选项A、B表述正确。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是不同的:⑴在财产保险中,对于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⑵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无法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不能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C、D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