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及监测活动。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环保、节能、安全、美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测,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严禁违法操作。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进度、材料及人力需求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进行围挡,确保施工区域清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严禁违法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消防检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通风、通水、通电正常。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按时完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严禁违法操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材料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四章施工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工程整理干净,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实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国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活动,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装修工程。
第三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环保、质量、文明”的原则,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协同配合,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六条对于未按规范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对于有关装饰装修施工标准不明确的情况,可以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定。
第八条对于规范中未涉及但涉及到的具体施工细则,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九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勘察调查工作,了解工程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为后续施工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准备好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和技术,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确保施工场地安全、整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预案,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劳动保险,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
第三章施工工艺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八条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应注意室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工程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安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_GB_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1.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国标最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其中,GB 50327-201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是最新版的国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简要介绍:一、规范目的GB 50327-201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旨在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室内墙面、地面、顶棚的装饰装修;2. 水电管道、设备安装;3. 门窗、橱柜、卫浴设施的安装;4. 防水、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的施工;5. 装饰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三、施工基本要求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明确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2.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确保施工安全;3.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确保工程质量;4. 施工过程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受力钢筋等;5. 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6. 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7.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四、强制性条文本规范中,以下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2. 3.1.7 施工中,严禁损坏受力钢筋;3. 3.2.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4. 4.1.1 防火安全应作为施工过程中的首要任务;5. 4.3.4 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6. 4.3.6 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7. 4.3.7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8. 10.1.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一、基本要求01.施工时应在业主的住户面积范围内进行, 不得占有公共空间, 不得影响邻居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02.施工中必须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的安全性, 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03.施工前, 项目经理、工长、专职质检员和业主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签字), 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04.厨房装修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 燃气管道不得暗敷,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坐便器的位置。
05.施工人员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如果变更方案(尺寸), 须报请业主和设计师同意。
06.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进行施工。
07、每道工序完工后, 施工人员、工程项目经理应先自检(签字)合格后, 及时报请专职质检人员、业主验收。
前道工序不验收(验收不合格), 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08、严禁将煤气热水器排气管接在公共烟道上。
二、开工前准备工作01.工程项目经理、专职质检员和工长应先认真检查原始图是否与房屋实际尺寸相符。
再检查施工图有无不到位或矛盾之处。
如有问题, 应立即修正施工方案。
02.在墙面上弹划水平基准线, 并检查地坪、楼板顶面是否平整、有无裂纹现象, 墙面垂直偏差如超过3CM以上, 则应考虑修改施工方案。
03.检查原电路, 给排水管是否有异常情况。
如有问题则应及时向物业部门反映并解决。
04.检查天花、屋面、外门窗台、外墙、露台、阳台是否有渗漏现象。
05.设置施工人员专用坐便器和垃圾箱(袋)。
06.悬挂工程质量跟踪检测管理性文件(如: 甲、乙方材料进场验收单, 跟踪检测验收标准, 工程变更单, 施工进度单,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等)。
三、水电管线铺设工程01.对排水管道作临时封口处理, 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02.检查水电线路排设的内容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3.管线槽须用机械切割, 然后手工凿除。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2月9日1总则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3.1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2月9日1总则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3.1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一、管理基本规定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2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变立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按装埋件。
3 、施工中,严禁改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风等配套设施。
4 、水电管道的安装应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完成基础工作。
5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6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必须由电工完成。
7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8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暂停施工中应切断电缆电源。
9 、施工现场用水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临时用水管不得有被损、滴漏,暂停施工时切断水源。
10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等设施,结束每日工程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11 、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均需符合国家干净。
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材料的设计使用需进行防水、防腐、防静电的处理。
13 、施工方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范、性能进行验收,并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的检测报告说明。
14 、材料搬运时须避免损坏楼道 17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存放时远离热源、明火作业场所。
18 、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19 、明敷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20 、防水施工应采取涂膜防水、待工程完毕后须进行两次蓄水试验。
21 、施工环境温度须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它在 5 C 以上的环境进行。
二、施工基本规定( 1 )防水工程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
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
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
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