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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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0年1月15日修改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人大机关文秘部门是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人大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地方性法规。

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公文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类公文的处理。

第三节定义1. 公文:指公安机关内部用于传达或记录事项的文件、函件等。

2. 公文处理:指公安机关对公文进行登记、分发、传阅、审批、归档等一系列操作。

第四节公文的分类公安机关的公文按照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通知、命令、请示、报告、函件、备忘录等。

第二章公文的编写第一节公文的标题1. 公文的标题应简明扼要,能够准确表达文件的主题和意图。

2. 公文的标题一般由“题目+字号+机关名称+文件字号”组成。

第二节公文的正文1. 公文的正文应包含开头、正文、结尾三个部分。

2. 公文的正文应遵循逻辑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原则,字句应准确、规范。

3. 公文的正文中如有需要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应在文中标明出处。

第三节公文的格式1. 公文的格式应统一,包括页眉、页脚、字体、字号等。

2. 公文的格式应便于复制、传递和归档,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公文的流转第一节公文的登记1. 公文在收到后,应统一进行登记,并分配唯一的编号。

2. 公文的登记内容应包括来文单位、文件日期、文件字号、紧急程度等。

第二节公文的分发1. 公文的分发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和需要,将公文发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2. 公文的分发应及时、准确,必要时可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第三节公文的传阅1.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进行传阅,传阅时应注意文秘等级的保护。

2. 公文的传阅应及时、逐级进行,传阅件上需传阅意见和传阅日期。

第四节公文的审批1. 公文如需经过上级机关的审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公文的审批过程中应认真审核公文的内容和格式,及时给出审批意见。

第四章公文的归档第一节公文的归档责任1. 公文的归档责任由归档部门负责,归档部门应将归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

2. 公文的归档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归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公文和公文处理的定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规范、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标准。

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确规定,而且制度完善、配套。

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是指公文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

第一句是定义。

公文是什么?公文是文书。

是什么样的文书?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二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三是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

这个定义,体现了公文的四个特性,即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较强的时效性。

第二句是作用。

一是指公文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重要工具(具体到我省来说,也可以说是公文是贯彻实施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的重要工具);二是指公文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务活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等等。

这里概括了公文的四个作用,即传达政令,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凭证。

公文包括文件和电报,当我们说文件的时候不包括电报。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的活动。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公文传递的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公文处理职责,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文起草第六条公文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

第七条起草公文时,应当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公文内容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内容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公文审核第九条公文在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公文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意见进行明确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签发第十一条公文签发人应当对公文内容负责,并确保公文符合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公文签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公文传递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公文传递第十三条公文传递应当确保安全、迅速,防止公文遗失、泄密。

第十四条公文传递人员应当对公文内容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第六章公文归档第十五条公文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六条归档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七章公文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文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彻底。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范本: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传达。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高效、资源共享、服务至上。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和要素第一节公文的种类公文分为文件、公告、通知、指示、批复和报告等几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区分。

第二节公文的要素公文的要素包括标题、正文、签发单位、签发日期、附件等。

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表达要传达的信息。

正文要清晰明了,内容要翔实全面。

签发单位要标明具体单位名称和章号。

签发日期要注明年月日。

附件要说明具体名称和数量,必要时要附带相关材料。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公文的起草公文的起草要符合逻辑、条理清楚、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起草人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二节公文的审核和批准公文的审核和批准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法律规定等进行仔细审查。

批准人要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予以批准。

第三节公文的传达和收文公文的传达要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要提供回执。

收文人要认真记录公文的传达情况,及时进行办理。

第四章公文的归档和保管第一节公文的归档公文的归档要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确保归档的顺序和完整性。

归档人要认真整理和保管归档材料,确保可查阅。

第二节公文的保管公文的保管要根据不同的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和管理。

保管人要确保公文的安全和保密,同时保证可随时检索和利用。

第五章公文的效力和处罚第一节公文的效力公文的效力是指公文在法律、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执行公文的规定。

第二节公文的违法和处罚对于故意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来进行决定。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 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 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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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25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类、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办公室是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上级机关和局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报送我局公文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公文处理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要少而精,注重实效;要充分运用机关办公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等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局机关公文,根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中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局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局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

其他以局名义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文件。

第九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中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委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四)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种类、概括公文主要内容。

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

(八)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通报、公告,以发出日期为准。

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下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涉密,可以公开”等),应当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一)抄送机关(单位),是指除主送机关(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机关(单位)。

(十二)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

印发机关统称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第十一条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二条向市政府行文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可以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主管部门发出业务指导性文件;可以向局直属单位发出指导性文件;可以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文;可以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第十三条各处室向局报告工作,请求指示,由各处(室)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写签报,须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或盖章),不必行文。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处(室)之间一般不互相行文;必须行文时,可采用便函。

第十五条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

局的下行公文只发到局属各单位、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

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越级行文:(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二)上级机关认为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三)对个别具体问题的查询、联系或答复。

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第十七条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将请示的事项夹在报告中。

第十八条部门之间、处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九条拟制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三)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条公文拟制应坚持质量第一,注重效率的原则。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意见,处(室)务会议讨论研究。

拟发局文或局办公室文的公文文稿,承办处室经处(室)长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局内两个以上处(室)的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当发局文。

局文应当由职权为主的处(室)起草,并做好会签工作。

第六章公文审核第二十二条公文严格实行审核把关制度。

办公室负责局发文及办公室发文的核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局发文、办公室发文的文稿,要经本处室(单位)主管负责同志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格式正确、表达清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秘书核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负责核稿的主要内容:(一)是否需要行文;(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四)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五)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七)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代拟的局发文、办公室发文文稿,办公室核稿时或局领导批示需要进行实质性内容修改的,由主办处(室)负责修改完善。

第七章公文会签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局发文的协商会签制度。

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处室的事项,主办处室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会签工作。

对会签意见不一致的公文,要将会签意见分列,连同修改稿一并报局领导。

第二十七条会签处室对主办处室起草的文稿,除格式、文字修改外,凡涉及到实质性内容修改的,应尽量与主办处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报请局领导审签的文稿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局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分管局领导先签署意见,然后再送往会签的部门。

有分歧意见时,局主办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协商;确难取一致意见的,应按市政府要求,注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九条局发文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时,主办处(室)要主动征求相关的处室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和会签;未经协商和会签的文稿,不得送办公室核稿;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报经分管副局长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报局长裁定。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或经局长裁定不同意印发的公文不得印发。

第八章公文签发第三十条局发文件,一般的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重要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签发。

报市政府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报市政府的公文要注明签发人。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文件,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并报经局长或副局长同意后印发。

第三十二条由我局主办呈报市政府的联合行文,先由我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后,再送其他部门签发。

由其他部门牵头主办送我局会签的呈报市政府的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签发。

由我局牵头主办向各县(市)区印发的联合行文,一般由我局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报局长签发后,再送其他部门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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