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标准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0 更新时间:2007-1-14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58-83(试行)(限国内发行)第1.0.1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做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l.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场所: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如炸药和起爆药等)的场所;三、水、陆、空交通运输情况。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分第一节爆炸性混和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的划分第2.1.1条下列混合物,应划分为爆炸性混合物:一、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以下简称气体爆炸性混合物);二、易燃液体的蒸汽、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以下简称蒸汽爆炸性混合物);三、悬浮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以下简称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
第2.l.2条下列可燃物质,应划为火灾危险物质:一、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
第二节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第2.2.1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划分为三类八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或火灾的事故。
三类八级划分如下:一、第一类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级。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规范标准[详](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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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规范防爆电器设备安装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 条文说明1 总则1.0.2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
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 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
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GB3836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设备通用要求ICS29.260.20K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36.1-2010代替GB3836.1-200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Explosive atmospheres Part 1: Equipment-General requirements(IEC60079-0:2007,MOD)(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09.08)2010-08-09发布2011-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4)4 设备分类 (12)5 温度 (12)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要求 (14)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16)8 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 (18)9 紧固件 (19)10 联锁装置 (21)11 绝缘套管 (21)12 粘接材料 (21)13 Ex元件 (21)14 连接件和接线空腔 (22)15 接地导体或等电位导体连接件 (22)16 外壳的引入装置 (23)17 旋转电机的补充规定 (24)18 开关的补充规定 (25)19 熔断器的补充规定 (25)20 插头、插座和连接器的补充规定 (26)21 灯具的补充规定 (26)22 帽灯和手提灯的补充规定 (27)23 装有电池的设备 (27)24 文件 (29)25 试样或样机与文件的一致性 (29)26 型式试验 (29)27 例行试验 (39)28 制造商责任 (39)29 标志 (39)30 使用说明书 (45)附录A (规范性附录)电缆引入装置的附加要求 (47)附录B (规范性附录)对Ex元件的要求 (52)附录C (规范性附录)I类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54)附录D (规范性附录)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 (55)附录E (资料性附录)用"设备保护级别"的方法对防爆设备进行危险评定的介绍 (56)附录F (资料性附录)由变频器供电的电机 (59)附录G (资料性附录)冲击试验装置示例 (60)图1 螺纹紧固件的公差和间隙 (20)图2 细杆紧固螺栓头下面的接触面 (21)图3 引入点和分支点图示 (24)图4 接地连续性试验用试样的组装 (35)图5 涂导电漆电极的试件 (36)图6 用纯尼龙布或棉布摩擦 (38)图7 用接地探针通过0.1μF电容给容器放电 (38)图8 用直流高压电源感应充电 (38)图 A.1电缆引入装置结构示意图 (47)图 A.2 可弯曲电缆进线口圆角 (48)图G.1 冲击试验装置示例 (60)表1 运行中的环境温度和附加标志 (12)表2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13)表3a环境温度为40℃时按元件尺寸评定温度组别 (14)表3b按元件尺寸对温度组别的评定-最大消耗功率随环境温度变化 (14)表4 射频阈功率 (15)表5 射频阈能量 (16)表6 表面积限制 (18)表7 长(条)形部件的直径或宽度 (18)表8 非金属层厚度限制 (18)表9 保护导线的最小截面积 (22)表10 原电池 (28)表11 蓄电池 (28)表12 抗冲击试验 (31)表13 对连接件用绝缘套管的螺栓所施加的力矩 (33)表14 警告标志内容 (43)表 B.1 Ex元件应符合的条款 (52)表 E.1 EPL与区的传统对应关系 (57)表 E.2 提供的防点燃危险描述 (57)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标准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标准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标准版)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
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
在相线和工作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
至于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若电缆线路位于0区和10区,零序电流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在爆炸危险场所,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通过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造成不同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非爆炸危险区之间串通,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得作为导线连接或分支之间。
为了保证自动切断故障线路,0区、1区和10区内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000伏以下线路,其接地线的截面,应保证单相接地的最小短路电流至少为保护该段线路的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整定电流的1.5倍。
GB3836.3-2000防爆电气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前言本标准是根据IEC60079—7:1990(第2版)和其修改件A1(1991)及A2(1993)对CB 3836.3—19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之等效。
本标准技术内容和章条编写与IEC 60079-7一致,少量补充的提示性内容用注的形式列在相应条文下方,并且增加了两个提示性附录(附录F和附录G).附录F是常用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举例,供制造厂选用绝缘材料时参考.附录C是根据欧洲试行标准ENV50296--1997《高压电机的评定和试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在增安型高压电机设计制造和检验方面的经验对增安型高压电机的结构和试验提出的指导性补充要求。
本标准除了条文叙述按照国际标准编写外,在技术内容上与GB3836.3—1983相比变动较大的主要内容有固体绝缘材料按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方法、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数值、旋转电机定转子间径向单边气隙值计算方法、电气设备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值等,增加的内容有蓄电池、电阻加热元件和电阻加热器、通用接线盒、非仪表用互感器等专用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试验。
CB 383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题下包含若干部分:第1部分(即GB 3836.1):通用要求第2部分(即GB 3836.2):隅爆型“d”第3部分(即GB 3836.3):增安型“e”第4部分(即GB 3836.4):本质安全型“i”……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3836.3——198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顾分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合德、安村桐、邹盛贵、李宝成、高小桦。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一九九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第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ICS备案号:AQ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标准Safety criterion for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标准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5)5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6)6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6)7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17)附录A (28)附录B (29)附录C (34)附录D (41)附录E (42)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为标准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上海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南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斌、徐建平、王其坤、葛青、王军、郁文哉、卢巧、曹广辉、谢平凡。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环境:——煤矿井下;——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医疗室。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 IEC 60079-2:2001〕-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外表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外表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GB/T 18380.1~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GB/T 14823.1-1993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IEC 60364 建筑物电气装置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 危险场所分类》GBT3836.14-2000

注 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煤矿井下
炸药加工和制造
由于出现的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场所
超出本标准所论述的异常性概念的严重故障场所 见注
医疗室内
本标准不考虑间接事故的影响
这些术语的定义和注解是同有关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措施一起给出来的
对于特定工业或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 可以参照有关规定
注
对本标准来说 危险场所是指三维区域或空间
如果影响可燃性物质的爆炸性能的变化忽略不计 则大气条件就包括参考水准在大气压力
和温度
上下波动的变化
本标准中所用的严重事故这个概念 例如 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这类情况均属不可预料的
在任何加工厂内 不考虑规模大小 除与电气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 可能存在很多点燃源 在这个意义上 为了确
门措施的区域
修改
非危险场所
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
的区域
修改
区域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以下区域
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修改
区
在正常运行时 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修改
区
在正常运行时 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 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 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
采用 国际标准
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之间如有差别 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
中清楚地表明
国际标准
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第 技术委员会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 的
分技术委员会 爆炸危险场所分类和安装要求 负责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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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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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标准
版)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电气设备和线路所产生的电火花或电气设备表面的温度过高,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为保证安全,需根据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电火花及电气设备表面的发热温度,采取各种防爆措施,使这些电气设备和线路能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型和等级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贮存过程中,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爆炸性混合物能够侵入的场所。
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将爆炸危险场所划为二类五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及线路引起爆炸和发生火灾。
第一类: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级。
Q一1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它包括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例如敞开装料、卸料等。
Q一2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不正常情况包括装置或设备的事故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及装置或设备的拆卸、检修等。
Q一3级场所:是指在不正常情况下整个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可能性较小的场所。
第二类:有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二级。
G一1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例如:铝粉、面粉、硫磺粉等生产设备的内部空间,粉状塑料、树脂等的气流干燥设备内的空间。
G一2级场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即在有6一1生产设备的厂房内部空间划为6一2级场所。
二防爆电器设备的应用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有防爆安全型(标志A)、隔爆型(标志B)、防爆充油型(标志G)、防爆通风充气型(标志E)、防爆安全火花型(标志H)、防爆特殊型(标志T)。
1·按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质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如果是在已经知道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可
利用表3一7查到该爆炸性混合物是在第几行、哪一列,然后可在表3一8中选择合适的防爆电气设备。
如果在同一个场所范围内有多种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危险性大的选定防爆电气设备。
对于一般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还可选用最普遍的型号,如B3c、B3d型电动机,B3c、B4c型照明灯具和COe型、AOd 型防爆开关。
这样,只对少数几种物质,如水煤气、氢、乙炔、二硫化碳等,在选型时需进一步考虑外,对绝大多数的爆炸性混合物都合乎要求。
这也正是比较普遍生产这些型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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