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5年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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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各项待遇的计发,涉及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都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启用2011年省、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10元,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下同)为2799元,金湾区(含三灶科技工业园、高栏港经济区,下同)为3203元。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标准核定:(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2011年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横琴新区、香洲区、万山海洋试验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2011年所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人社〔2010〕141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2014年珠海市平均工资上调信息

2014年珠海市平均工资上调信息

7月1日起我市启用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4-07-01 来源:从7月1日起,全市将启用2013年度珠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工资”),同时,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有所调整。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虽说2013年度市“月平工资”比2012年度增长了624元,但由于缴费基数核定的调整,大多数参保人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增加不多,享受的社保待遇标准却实打实相应提高。

社保缴费比例不变根据规定,7月1日起,我市将启用2013年度全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了解,2013年度珠海市“月平工资”为4665元,同比增长15.44%;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白蕉科技工业园)为4127元,金湾区(含高栏港经济区、三灶科技工业园)为4073元。

市“月平工资”增长了15.44%,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额呢?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近年来我市社保缴费比例没有变化。

但从去年起,部分社保的缴费基数核定陆续有调整。

“以往市‘月平工资’对五项社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有直接影响,调整后仅影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以及失业保险上限。

”四项社保缴费基数核定有变化该负责人详解了社保缴费基数的变化,特别提醒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注意上下限的变化,因为如果本人缴费工资不触及上下限的话,社保缴费额没有变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将统一执行省的标准(将于近日公布)。

在失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则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如本人工资高于市“月平工资” 300%的,按本市“月平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在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取消了原“月平工资”300%、60%的上、下限规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珠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3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2023年5月19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珠人社[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227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珠海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珠人社〔2010〕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计算问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四年、中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三年,初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两年,原则上才能晋升岗位等级。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凡经我局核准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在2011年12月31日前开展人员聘用时,在职数有空缺的前提下,已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聘满8年、中级岗位聘满6年的人员可越级聘用,即副高级可聘到5级、中级可聘到8级岗位。

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外,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细分等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二、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辞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5-28 浏览25403次
个人缴费基数与费率参数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1-08 浏览43350次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7.3%(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6.3%与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1%)。

201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2013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今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特别提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补缴滞纳金与保值金。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珠人社[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以下简称“珠财〔2013〕208号文”)等规定,现将《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就业补贴应先按政策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付,再按《办法》规定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补贴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残疾人的各项就业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就业补贴。

此前已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补贴但未满期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的补助项目从省拨中央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补贴对象和条件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粤财社〔2013〕4号文”)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按照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2〕7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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