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及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地区的小区和物业管理机构,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指的是委托给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的与固定不动产有关的维护、管理和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收费及公共区域的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目标,维护小区及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执行,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侵犯居民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业务运营信息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和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2-维修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协调各种纠纷,处理居民投诉和建议。
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
6-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权利包括:1-根据需要对小区进行规划和布设,提供设施维护和改建的建议。
2-对居民进行规范管理,督促和指导居民遵守小区相关规定。
3-要求业主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5-监督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治安。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居民的主要权利包括:1-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2-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3-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及时的回应。
4-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规定,享受良好的小区环境和服务。
5-随时了解小区内的工作情况,了解维修和改建计划。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0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纠纷源头治理。
鼓励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温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场所。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和共同享有的楼道、楼座、楼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公共部份进行维修、保养、清洁、保安、环境卫生等一系列管理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组织、管理、经营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业主:指取得物业使用权或者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像关规定交纳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建立,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2. 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岗位和职责,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业主大会1. 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设立业主大会,由所有业主参预组织。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行使管理权益、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最高机构。
3. 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审议物业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大修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权益1. 业主有依法使用、处置物业的权益。
2. 业主有参预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权益。
3. 业主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益。
4. 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投诉、申诉的权益。
第七条业主义务1.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如有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4. 业主应积极参预业主大会,行使相应的权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 房屋维修和保养。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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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温州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物业管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
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之间关系尚未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功能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地位有待强化。
二是业主组织有待规范。
我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38%,在国内处于偏低水平。
业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运行机制不协调,行为规范有待完善。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面临困境。
一方面,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处于低层次的初级服务模式。
另一方面,由于欠费率高等原因,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四是物业行业信用状况堪忧。
一方面,由于诚信机制的缺失,市场不能有效淘汰劣质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用,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立和发展。
五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问题非常突出。
我市不少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规定比例,急需续筹。
同时,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双2∕3”的限制,造成物业维修久拖不决。
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我市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
尽管国务院和我省人大分别制定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就上述问题,要么上位法未作规定,要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今年1月,市住建委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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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规定[1]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规定[1]](https://img.taocdn.com/s3/m/3edb0984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09.png)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的定义和目的物业管理是指对一个建筑物或者一个楼盘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环境。
2. 物业公司的职责和权益2.1 职责- 维护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如电梯、水电设备、绿化等;- 负责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 处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事项,并及时解决;-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发展;- 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如停车管理、垃圾分类等。
2.2 权益- 物业公司有权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住户进行警告、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3. 居民的权益和义务3.1 权益- 享受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 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及时处理;- 参加社区活动,享受社区的公共资源。
3.2 义务-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如不乱扔垃圾、不私拉乱接电线等;- 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4.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并由物业公司定期向居民收取。
物业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物业公司的工资、设备维修费用、公共设施的更新等。
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5. 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包括绿化、游乐场、篮球场等。
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
居民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公共设施的改善意见和建议。
6. 停车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停车进行管理,设立停车位,并对停车进行规划和管理。
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并遵守停车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停放或阻挡其他车辆。
7. 垃圾分类和处理居民需要按照垃圾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不得乱扔垃圾。
物业公司应提供垃圾分类的指导和设施,确保垃圾的及时清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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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物业管理规定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温州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20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划分:(一)物业管理区域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范围为准,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同使用一套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三)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5-9名组成。
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
业主代表推荐的方式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核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将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第十六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三)物业屋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在筹备组公告的期限内就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筹备组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十八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按照下列标准将筹备经费存入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一)建筑面积5万㎡以下(含)的,筹备经费为2万元;(二)建筑面积5万㎡以上10万㎡以下(含)的,为3万元;(三)建筑面积10万㎡以上20万㎡以下(含)的,为5万元;(四)建筑面积20万㎡以上的,为8万元。
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申请支取筹备经费,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之内划拨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换届经费或者纳入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业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资料。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自行确定一名业主为投票人。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应当抄送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常住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15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管理规约;(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六)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重新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社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集体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第三十一条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