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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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怎么一回事一、案由释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子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三、典型案例【案例】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单个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

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单个的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双方之间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争议焦点】出借人出于获利的目的借款给他人,且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利息时未说明是月息还是年息,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约定利息不明确,是否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审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

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借贷合同是和老百姓生活联系的比较的紧密的一种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中,还有一种分法是将合同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像银行借款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而老百姓之间签署的借贷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

那么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实践合同方面的知识。

一、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

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类型?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区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意义在哪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但在借贷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

出借人是指提供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借款人是指接受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借贷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的金额、币种、利率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

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提前还款、提前终止合同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5.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违反合同约定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与原合同相同。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协商一致后,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申请调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调解机构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个人】周献宇杜雪【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海胡大银【代理律所】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献宇【被告】杜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张某与瑞润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明确载明了张某与周献宇为合伙人关系,而张某之所以获得该代持股权,系因周献宇同意减免与杜雪之间的债务共计225万元。

首先,虽《股权赠与协议》甲方处仅有杜雪签字,未加盖瑞润公司公章,但同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加盖有瑞润公司公章,且两份协议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瑞润公司在股权赠与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杜雪在签署《股权赠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追认撤销转委托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周献宇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雪在与其签订《债务终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其存在胁迫的行为,其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签署该整体抵债协议的行为亦不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三)借用合同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娟与陈鹏、顾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娟;陈鹏;顾洪良【当事人】刘娟陈鹏顾洪良【当事人-个人】刘娟陈鹏顾洪良【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燕萍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张吉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李未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燕萍张吉孙青鹏李未【代理律所】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娟【被告】陈鹏;顾洪良【本院观点】首先,从借款合同的订立来看,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均是由刘娟与陈鹏商定,款项亏损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刘娟向陈鹏表明其系代理用资人与陈鹏磋商订立合同并向陈鹏披露了用资人的身份信息。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从借款合同的订立来看,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事宜,均是由刘娟与陈鹏商定,款项亏损之前,并无证据证明刘娟向陈鹏表明其系代理用资人与陈鹏磋商订立合同并向陈鹏披露了用资人的身份信息。

其次,从借款合同履行过程来看,陈鹏收取的利息均是由刘娟按陈鹏出借金额计算给付,并非由用资人向陈鹏给付。

虽然用资人也向刘娟给付利息,但并无证据证明用资人委托刘娟向陈鹏支付利息,且刘娟向用资人收取的利息和刘娟支付陈鹏的利息在利率和金额上并非对应一致,故刘娟收取的利息系其和用资人之间的往来,其主张用资人向陈鹏支付借款利息,进而认为系用资人向陈鹏借款,缺乏依据。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3篇)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社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缺乏规范,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特征(一)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资金借贷为目的,进行的一种融资活动。

(二)特征1. 自愿性:民间借贷的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地位平等,借贷行为完全基于双方自愿。

2. 便捷性: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可以快速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 风险性:由于缺乏监管,民间借贷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4. 利率浮动性: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有较强的浮动性。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民间借贷担保的规定1. 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2. 担保合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1. 诉讼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2. 调解途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调解机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3. 民间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民间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需求旺盛。

2. 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存在一定的风险。

《九民纪要》和新《证券法》实施背和突破

《九民纪要》和新《证券法》实施背和突破

【商贸法律】《九民纪要》和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场外配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和突破王雨婷(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摘 要]《九民纪要》中规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但法律渊源和无效原因正当性在学界存在争议。

新《证券法》采取了更严格的监管方式,非法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主体也从法人变为个人和单位,也未明确规定配资行为效力及违法性。

通过梳理《九民纪要》与新《证券法》的创新与不衔接之处,并借鉴美国和香港配资制度基础上来分析场外配资合同形式和有效性。

通过分析,得出新《证券法》实施时应与相关行政法规与管理办法相衔接,对场外配资行为的涵义和标准作出专门性法律规定,明确配资行为主体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统一配资合同效力裁判标准。

[关键词]场外配资;九民纪要;新《证券法》;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11-0100-05The Difficulties and Breakthrough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ver-the-counter MarginFinanc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Jiuminjiyao" and the New Securities LawWang Yuting(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Abstract: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Jiuminjiyao”that the off-site capital allocation contract is invalid, but the legal source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invalidation are not legitimate enough. The new "Securities Law" adopted a more strict regulatory approach. This paper persists in the position that the "Securities Law" should be in line with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specific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meaning and standards of off-site capital allocation, clarify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capital allocation, protect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vestors’ interests, improve the credit trading system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unify the judgment standard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apital allocation contract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Key Words: Over The Counter Capital Allocation; Jiumin Minutes; New Securities Law; Invalid Contract一、引言场外配资是指在融资融券市场外通过配资公司或个人借钱炒股的行为,其中涉及用资方、投资方和配资公司三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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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
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
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
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
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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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保证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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