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装修贷款管理办法XXX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满足本市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贷款通则》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住房装修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2.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4.有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等;5.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6.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XXX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借款人收入证明;3.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4.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个人银行部授信调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31•【字号】临政办发〔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1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31日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提高居住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建金函﹝2016﹞92号)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装修贷款的管理。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资金应优先满足缴存职工的个人购房贷款需求,如归集资金或者当年贷款规模不能满足缴存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需求时,公积金装修贷款根据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对象:临沧市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因需要改善居住条件而装修座落在本市(县、区)内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须知梧州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须知梧州1. 业务简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备资金,用于住房装修相关费用的贷款业务。
该业务旨在为个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帮助其完成住房装修计划。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 - 在梧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 具有合法的住房装修需求; - 贷款额度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包括账户本金和利息)的50%。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申请: 1. 缴存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 2. 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装修合同等相关材料; 3. 根据个人贷款需求,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 5.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4. 贷款额度与利率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贷款额度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包括账户本金和利息)的50%为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视当地市场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利率以梧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公布为准。
5. 还款方式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申请人需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 注意事项•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仅限于申请人自用的住房,禁止二次转借他人;•贷款期间,申请人需按时还款,逾期还款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若贷款期间发生还款困难,申请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延期还款等相关措施;•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发现虚假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请申请人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并遵守相关规定及要求,如有疑问可咨询梧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如有调整,以梧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公告为准。
此文档仅供参考,最终业务办理以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银行个人房屋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房屋装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我行特色,改善自用或商用房屋环境,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房屋装修贷款是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房屋装修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房屋装修贷款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房屋装修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利凭证及装修合同;(三)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抵押物或第三方保证(信用方式除外);(五)贷款仅限用于个人、父母、配偶及子女等名下房产装修使用;(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对于以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方式办理个人房屋装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以个人房屋抵押担保方式办理的个人房屋装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六条个人房屋装修贷款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装修合同标的或装修预算的70%。
合同标的或装修预算金额应根据需装修的房屋面积及市场装修价格合理测算。
个人房屋装修贷款单笔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第七条个人房屋装修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房屋装修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若为多张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最近到期定单的到期日,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质押率最高为90%。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装修贷款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装修贷款业务,保障借款人、银行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1.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
2. 贷款条件:(1)借款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2)借款人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的能力;(3)借款人提供的房屋为自住房屋;(4)借款人同意提供必要的担保;(5)借款人同意按照本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贷款;(6)其他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房屋价值的50%。
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1.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
2.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一次性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
五、贷款申请及审批1. 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明;(2)收入证明、还款能力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4)装修合同、材料清单等。
2. 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 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及使用1. 贷款发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将贷款一次性或分批次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2. 贷款使用: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
七、贷款还款1.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金额按时还款。
2. 借款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还款或变更还款方式,应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八、贷款逾期及违约责任1. 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催收措施,并按逾期天数收取逾期利息。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9]103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9]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d585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4d.png)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0日工银发[1999]103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五)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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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本市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有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等;
(五)在我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八条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
(四)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
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我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个人银行部授信调查人员和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发放住房装修贷款时,我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实施监督。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四条借款人以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我行要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资产抵押期间,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我行个人储蓄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质押的,我行要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财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我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个体私营企业业主。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我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十八条贷款的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以实行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我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我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
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我行营业网点直接偿还。
若借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我行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七章违约与纠纷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
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资金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五)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七)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我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由于我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我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等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等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
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