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2018高等教育法修改解读

2018年,我国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在高等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更加注重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明确提出高校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同时,新法还强调了高校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鼓励高校开展创新研究和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其次,新法加强了对高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强调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要求高校建立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机制。
同时,新法还鼓励高校教师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此外,新法还对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和公平性进行了进一步保障。
明确要求高校在招生录取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和扶持。
总的来说,2018年《高等教育法》的修改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
通过这次修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高校教师队伍得到了加强和优化,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和普及程度也得到了提高。
这些变革将有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高校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

高校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1、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教育制度化的简称2、教育法制化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3、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毅力的体现。
4、教育现代化的实质是就是人的现代化。
5、广义教育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率来源。
6、建国以来,我国形成了学校教育制度、9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等基本制度。
7、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功用经费逐步增长。
8、教育筹措的途径有:国家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农村教育集资、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设立教育专项资金等。
9、教师资格构成的要素有: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0、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11、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12、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
我国现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3、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23、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高等教育法》第3条:我国的高等教育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性质的问题是高等教育一切问题的核心,是高等教育中的根本性的问题。
高等教育的性质同其他上层建筑的活动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教师资格证笔试考点-教育法的原则和渊源

教育法的原则和渊源今天要跟大家分享学习的话题是“教育法的原则和渊源”。
这个知识点属于《综合素质》第二模块教育法律法规里边的内容,在考试时常考选择题。
教育法其实说的就是教育法律,那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教育法律所规定教育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呢?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的根本性的准则,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以及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我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规定:“国家在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上述两条规定指明了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该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同时,还重视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同时《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

教育法教育现代化与教育法制化的关系1、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
2、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制化要做到:①主体合法②内容合法③程序合法④救济有道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的概念:(学习教育法的意义):教育法是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义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教的原则2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 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 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金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时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教育法的渊源: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
4.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5. 地方性教育法规6. 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和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
教育政策法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2014年期末)【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教育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一、选择题1。
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专项教育法规是(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早是( D )通过的,2006年6月29日进行修订。
A、1995年3月18日B、1995年9月1日C、1996年9月1日D、1986年4月12日3.选项: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自由发表任何言论;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属于《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是( B )A、①②③④⑤B、①③④⑤C、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4.下列不属于《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的选项是( D )A.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C.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D.在学生遇到危险的时候要不顾生命危险,挺身而出5。
下列哪部法律属于教育基本法?(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6. 下列哪部法律不属于教育单行法?( B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7。
我国1985年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D P144 )A.中央放权给地方,地方逐级放权,直至乡镇B.调整、充实、巩固、提高C.权力下放,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扩大地方管理教育的权限D.对教育事业实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8.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为( C P128 )A.校长负责制 B.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C.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是( A 129 )A.1995年1月 B。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最终版2016附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三)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教育部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C.知识与技能D.讲文明礼貌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B.传授实验技能C.教书育人D.为人师表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B.高于C.同等于D.不低于或者高于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B.由教师自己申请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D.双方平等自愿7.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 c )。
A.党委负责制B.校长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董事会负责制8.高等学校应当为( d )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A.毕业生B.结业生C.肄业生D.毕业生、结业生9.高等学校实行教师( a )A.聘任制B.聘用制C.合同工制D.终身制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c )为目的举办学校A.私利B.欺骗C.营利D.政治11.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b )日内,作出处理。
A.20B.30C.45D.6012.(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A.1984年B.1985年C.1986年D.1995年13.《高等教育法》由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 a )月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法试题

1..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属于教师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
( )A.沮丧B.烦恼C.厌倦D偏执答案:B2.以下学生观中不正确的是( )。
A.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B.学生受教师的意志支配C.学生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D.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答案:B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 )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简陋的B.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C.临时修建的D.拥挤的答案:B4.教师坚持正确职业行为方向的保证是( )。
A.廉洁从教B.热爱学生C.锐意创新D.依法执教答案:D5.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的权利。
A.小学教育B.初级教育C.义务教育D.基础教育答案:C6.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学校和老师B.父母或其他监护人C.国家机关D.任何组织或个人答案:D7.班主任经常拆看学生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 )。
A.合理B.合法C.不合法D.学校允许即可答案:C8.对学生的培养及全面素质的提高,起关键作用的是教师的( )。
A.能力B.学识C.态度D.方法答案:C9.“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师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
A.教师对优生的偏爱是自然的、无可非议的B.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职业纪律C.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D.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现实”走向“理想”,从“朴素”走向“高尚”答案:C10.( )是指教师对学生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的能力。
A.组织教学能力B.言语表达能力C.教学监控能力D.教学反思能力答案:A二、判断题1.孔子说:"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
可见,早期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
(√)2.教师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就是唯书、唯上,多读少思。
(×)3.一个教师的举止既体现了他的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又表现出他与别人交往是否有诚意。
2018年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含答案3

2018年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每题1.5分共30分)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教育部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 D)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机关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4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D)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A低于B高于C同等于D不低于或者高于6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B)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者解聘C撤消教师资格D追究民事法律责任7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D),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A保障B前提C先锋 D基础8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为(A)A9年B10年C11年D12年9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D)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B由教师自己申请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D双方平等自愿10受教育者有在(D)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A学业成绩B品行C身体状况 D学业成绩和品行1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B)内,作出处理。
A20天 B30天C45天D60天12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也是最早研究教育法的国家是(A)A美国B日本 C 德国D英国1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B)和民族团结的教育A传统文化 B法制、国防C知识与技能D讲文明礼貌14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C)A党委负责制B校长负责制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D董事会负责制15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B)关系A管理B隶属 C平等 D上下级16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A)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A创新精神B丰富知识C高尚品德D聪明智慧17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A)A准予毕业B准予授予学位 C 准予结业D准予肄业18聘任或者任命教师担任的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A3年B3至5年C2年D4年19王某担任某县高中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研究生入学考试,所在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为由不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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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材料;(三)章程;(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