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的管理措施的说明
草场过度放牧的原因

草场过度放牧的原因草场过度放牧是指牧民在一个草场上饲养的牲畜数量超过了该草场生态系统可承受的负荷,从而导致草地退化、植物丰富度下降、土壤脆弱化等问题。
草场过度放牧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土地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四个方面。
首先,土地问题是导致草场过度放牧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同地区的草场有不同的土地性质和草地类型,草地的质量和数量也不同。
一些牧民可能拥有相对较小的草场,当他们的牲畜数量增加时,无法为牲畜提供足够的食物,就会在草场上进行过度放牧。
此外,草场的地形和气候条件也会影响牧民的放牧行为。
在高海拔地区,草场是稀缺资源,牧民常常将牲畜放在同一片草地上过度放牧,导致了草场的退化。
第三,社会问题也是导致草场过度放牧的原因之一、在一些地区,非法放牧和非法移民等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草场过度放牧的情况。
非法放牧是指没有获得放牧许可证的牧民在草地上放牧牲畜。
非法放牧会加剧对草场的压力,导致草地退化。
非法移民是指没有牧业经验或不了解当地的生态环境的移民放牧牲畜。
他们通常不了解当地草地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经常采用不合理的放牧方式,以满足自身的牲畜需求,这加剧了草场过度放牧的问题。
最后,政策问题也是导致草场过度放牧的原因之一、在一些地区,政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导致了对草场的过度放牧。
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可能存在问题,没有提供充足的草场保护和管理措施。
此外,政府对草场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也会影响到牧民对草地的利用方式。
如果政府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鼓励,牧民可能缺乏保护草地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从而导致草场过度放牧的问题。
综上所述,草场过度放牧的原因涉及土地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等多个方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牧民自身的意识和行为改变、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措施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综合措施的实施,才能够保护好草场生态系统,并实现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流域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流域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赤政办字〔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流域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22号克旗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流域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流域湿地和达里湖补给河流源头保护实施方案》《克什克腾旗达里湖周边地区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克旗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推动达里诺尔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019年3月8日克什克腾旗达里诺尔流域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达里诺尔流域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达里诺尔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达里诺尔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实施新一期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达里诺尔流域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力争到2020年,达里诺尔流域内草原平均植被盖度稳定在52%左右,重点管护区域草原植被盖度稳定在55%以上,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草原涵水能力明显改观,涵水量明显提高。
二、基本情况达里诺尔流域地跨达来诺日镇、达日罕乌拉苏木、巴彦查干苏木、浩来呼热苏木、乌兰布统苏木、同兴镇和经棚镇7个苏木乡镇的27个嘎查村,总面积629.4万亩(4196平方公里),其中草原面积305.6万亩,主要分布在达日罕乌拉苏木和达来诺日镇(达日罕乌拉苏木122.9万亩、达来诺日镇93.55万亩、巴彦查干苏木11.61万亩、浩来呼热苏木32.94万亩、乌兰布统苏木38.9万亩、经棚镇4.41万亩、同兴镇1.29万亩),西北部与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相邻,南部为浑善达克沙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场承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场承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7.17•【字号】新牧草字[1996]34号•【施行日期】199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场承包管理办法(1996年6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88号文批准1996年7月17日自治区畜牧厅发布施行新牧草字〔1996〕34号)第一条为调动使用草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场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天然草场、改良草场、人工草场的承包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场承包工作的领导。
草场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草场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依法领取草原使用证。
第五条草场承包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以牧户承包为基本方式,鼓励、支持、发展联户或集体承包方式,禁止利用草场承包合同转包渔利。
第六条集体所有的草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给牧户或联户;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使用的草场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单位职工承包经营。
第七条学校、机关、部队、寺院等单位经营畜牧业生产使用的草场,应与草场权属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按规定交纳草原使用费。
第八条已获得跨行政区域放牧草场使用权的,也应实行承包经营。
第九条为牧民定居所建设的定居草场,只能承包给牧民。
第十条新增牧户,即原以家庭为主体领取草场使用证后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新牧户,只承包新开发的定居草场,不承包放牧草场,其对原家庭承包的天然放牧草场具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如集体留有机动草场的,也可以从机动草场中适当调剂解决。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问题及其优化措施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21年1月刊59节 能 环 保法规可以查询,在管理中存在漏洞。
同时,草原的游牧民大部分生活来源是放养牛、羊等牲畜,收入成本较低,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影响了游牧民的收入来源,降低了游牧民的生活质量,导致很多游牧人民生活拮据。
4、服务水平不高目前科技人员服务水平较低,不利于草原的长期稳定发展。
应该形成新架构,组建农牧民协会,下设各类服务机构,对科技人员的服务水平进行评级,农牧民有监督评价权利,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1、加大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决定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应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加管理资源的能动性,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对基层政绩的建设和交通工具的投放给予高度支持,从而有效发挥监管力度。
结合草原实际情况,加大对退化草原、沙化草原的围栏封育管理措施,通过休牧轮牧的方式,降低对天然草场的损害;结合牧民流动性的特点进行生态移民,有利于天然草原植被的自然恢复。
相关部门应重点研究草原退化土壤沙化的环境保护方法,建立长治有效地运行机制,大幅度降低草原退化的问题,提高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科技支撑力[2]。
2、提高农牧民的综合素质大部分牧民综合素质较低,只注重放牧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清楚过度放牧对草原的危害,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大部分游牧人员都在采用掠夺式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导致草原退化[3]。
要想切实改变草原的生态现状,就必须改善游牧民的放牧方式,提高牧民的综合水平。
首先,应该定期指派专业的草原管理人员,对草原现有的草场面积进行估算,并通过科学计算确定草原能够承载的畜牧量,减少草原过载问题。
其次,对现有的草场进行明确划分,将使用草场和管理草场融为一体,调动当地牧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积极开发新草场,提高草场的生产能力,从而保障农牧民的经济效益。
畜牧法规复习题

畜牧法规复习题畜牧法规复习题一、问答题:1、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如何定罪处罚?答: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2、大量毁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情节严重”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的,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原“双权一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0[1].15常务会)
![草原“双权一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0[1].15常务会)](https://img.taocdn.com/s3/m/4d10ff5f87c24028915fc3ff.png)
科右中旗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内政发〔1996〕1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按照盟委、行署的统一部署,结合我旗草原利用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试点嘎查要对除预留机动草原以外的所有可利用的草原全部划分承包到户,彻底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政策,理顺、完善和稳定草原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草原资源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以嘎查或艾里为单位开展,通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本嘎查草原承包工作小组,由草原承包工作小组根据本方案,结合嘎查实际,拟订承包草场划分办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坚持统一规范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盟督导组指导、旗委政府领导、苏木镇(工作部)和嘎查共同操作、农牧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要依法全面落实集体所有草场权属,做好统一台帐,明确划分到户草场的名称、面积、四至界线、等级,并确保承包地块、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全面落实到户,相互吻合一致。
(三)坚持多种形式承包和集中连片划分的原则。
在坚持家庭承包为主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其它合法形式经营,具体经营形式(户经营、联户经营、村民小组经营)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在具体划分上要尽量集中连片,避免发生资源分散而导致群众不便于管理利用和保护建设草原现象。
(四)坚持按人口划分的原则。
在划分草场时,要以当时、当地的在册户籍人口划分。
三、试点范围全旗确定试点嘎查4个,即代钦塔拉苏木查干淖尔嘎查、哈日淖尔工作部图什业图嘎查、巴彦淖尔工作部哈塔庙嘎查、坤都冷工作部赛音花嘎查。
牧区草地管理方案
牧区草地管理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牧区草地作为畜牧业的重要资源,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由于自然环境的限制,加上人类的不当开发、过度放牧等恶劣因素,导致草地退化、土地沙漠化严重,牧区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并合理利用牧区草地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草地管理政策和方案。
本文就探讨一下牧区草地管理的方案。
方案1. 合理规划草地资源草地资源是牧区畜牧业的基础。
如何合理规划、科学配置草地资源对于牛羊养殖、畜牧业和草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十分重要。
对于草地的规划要围绕“综合利用、保护草地生态环境”这一核心理念,根据草地的自然条件、资源分布以及畜牧业的需求等进行科学规划与合理调配。
除此之外,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对草地分红、细分,以达到合理规划草地资源的效果。
2. 加强草地建设和改造草地建设和改造是保护草地生态、提高草地质量的有效手段。
草地建设包括人工草地的种植和主动调整草地植被。
草地改造包括对既有草地进行生态技术处理和改善,增加草地植被覆盖度和减少不良草地植被的有效措施。
通过以上方法加强草地建设和改造,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草地的质量,为畜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3. 推进合理放牧合理放牧是草地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畜牧业和合理的放牧方式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畜群数量应根据草地资源的供给能力和草地植被的营养适宜度来设定,二是对草地进行分割,采取轮换放牧、放牧轨迹异化、草地休耕和适时封禁等措施以满足草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需求。
因此,推进合理放牧既能维护牧民群众的利益,又能保护、利用、改善和发展牧区草地资源。
4. 加强草地监测与评估要想保持草地的相对稳定和长远利益,在草地保护与利用前需要对草地进行评价与监测。
对于草地的评价和监测分别为常规定性监测和定量监测。
常规定性监测主要从草地污染、植物种类的构成、植物群落的状况以及地形的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测;而定量监测则分别从草地盖度、绿量和草地生长季内或全年的生长量等方面进行监测。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阿行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8〕7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7月31日阿勒泰地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缓解草畜矛盾、林草矛盾、景牧矛盾,科学合理利用草场资源,防止超载过牧和不合理放牧造成草原生态退化,实现草原休养生息和生态修复、牧区生产持续发展、农牧民生活持续改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含兵团、跨区放牧区及驻阿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天然草原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使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饲养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落实草原禁牧措施要在草原承包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实施。
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全部实行草畜平衡,以逐年推进的原则,按照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地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开展,严肃落实工作职责,实行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管理问责机制。
草畜平衡管理的规章制度
草畜平衡管理的规章制度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理的草地利用和动物管理,达到草畜平衡的最佳状态。
草畜平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指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来规范草畜平衡管理的行为和实质,保障生态安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草畜平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我国《草原法》规定了草地保护、草地利用和草畜平衡的法律制度。
该法规定了草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退牧还草、黑土地保护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对于促进草地生态保护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此外,还有《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草原牧区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于草畜平衡管理提供了规范的制度保障。
二、合理利用草地合理利用草地是保持草畜平衡的基础。
为了保障草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草原资源合理利用总体规划》、《草地利用规划》等草业规划,明确草地的数量、区域、类型、功能和利用方向,制定草原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草地利用计划;同时,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过程修复,避免过度损失草地和草原植被恢复。
三、退牧还草制度退牧还草制度是保持草畜平衡的重要手段。
我国通过实施退牧还草等措施,大力发展草业,促进草原生态修复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落实了退牧还草5800万公顷,其中退牧还草锁定生态功能区1500万公顷,使草原恢复的程度逐渐加深。
四、畜牧业管理制度畜牧业管理制度是保障草畜平衡的重要保障。
对于养殖场、畜牧业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管。
在饲养和管理方面,必须保证草原生态平衡,配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选择饲养动物品种和数量,根据草地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畜禽收养标准,提倡农民合作兴办养殖场,发展现代化畜牧业,积极推进生产方式和生产结构的调整。
综上所述,草畜平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要解决草畜平衡的问题,强化草地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草地、退牧还草和畜牧业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从而实现畜牧业和草原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草原的几项措施
草原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们提供了重要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环境压力和维护生态平衡。
以下是一些保护草原的措施:
可持续管理:实行可持续的草原管理方法,包括定期轮换放牧、合理的放牧密度和放牧期限,以确保植被有足够时间恢复。
生态恢复:实施生态恢复项目,包括恢复退化的草原生态系统,防止土壤侵蚀,推动植被恢复。
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关键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包括迁徙路线和繁殖地点,以支持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繁衍。
合理管理水资源:确保合理管理草原地区的水资源,以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供水的可持续性。
非耕种保护:避免将草原用于农业用地或城市发展,以保持其原始状态。
野生动植物管理:实施野生动植物管理计划,以管理物种种群,防止入侵物种的蔓延,以及减少非法捕猎和采集。
监测和研究:建立监测体系,以了解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同时进行科学研究以指导保护政策和实践。
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人们采取行动以保护草原。
立法和政策支持:建立并强化法律和政策,以保护草原和野生动植物,鼓励可持续的土地利用。
国际合作:与邻国和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应对草原生态系统的跨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野生动植物迁徙。
这些措施应该根据具体地区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定制,以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得以保护并为未来世代提供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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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的管理措施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舟曲县草地资
源丰富,整个天然草场有三大类型,草甸草场类约为
33.49万亩,占可利用草场总面积的40.6%,灌丛草甸草场
面积21.18万亩,占25.7%,林缘草原草场类面积27.76万
亩,占33.7%,牧草种类丰富,豆科牧草分布广泛,舟曲县
草场中,二等草场占74.3%,三等草场占25.7%,平均亩产
牧草量200—300公斤。天然草原面积88.03万亩,占土地
总面积的20.8%,有可利用天然草场82.42万亩。由于受超
载放牧、乱占乱垦、乱砍乱伐、气候干旱、鼠虫危害等人为
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全县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
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涵养水源的功能不断减弱,水土流失
严重,自然灾害的隐患加大,使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草畜矛
盾日益突出,反过来又严重制约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
将禁止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的管理措施做如下说明:
二、 超载放牧对天然草场的影响
1、超载放牧使得草地退化,草原的产草量减少,草质
变劣,沙化扩大,导致荒漠化。
2、过度放牧因牲畜密度过大,引起土壤板结而产草量
减少,还可能导致草原植被结构破坏,即牲畜可利用牧草种
群急剧衰败,而牲畜不可利用的其它植物种群却迅速旺盛起
来,最终阻碍牧业发展。
3、过度放牧使植物组成发生变化, 群落类型也发生改
变。在过度放牧情况下,疏林草原或具有灌丛的多年生禾草
草原会变为耐旱耐盐的禾草-蒿草类草原,甚至变为蒿草杂
草类草原。
4、过度放牧对植被盖度和生物量的影响最明显,表现
为草本植物高度降低,植株变稀疏,枝叶减少。
5、过度放牧间接影响土壤的水分循环、有机质和土壤
盐分的累积,而且还通过牲畜的践踏、采食以及排泄物直接
影响土壤的结构和化学性状,从而对土壤的理化性状造成不
利影响,导致土壤贫瘠化和干旱化,甚至造成盐碱化严重不
良后果。
6、放牧强度的增加导致草原群落逆向演替的发生,植
物群落变得单一,生物多样性降低,抵抗能力变差,向荒漠
化演替。
三、超载放牧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
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和《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机制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禁止在天然草原超载放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
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
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
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
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
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
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
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
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
关部门规定。
2、《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级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
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
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
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
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及饲草饲
料总储量,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主要措施、双方的责
任、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
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
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改良牲畜品种、优化
畜群结构和提高出栏率等措施,合理利用草原。
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
式,采取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提高草原的
综合生产能力。
3《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
畜量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1)超载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
(2)超载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
(3)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第四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的,由草原监督管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
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甘肃省落实草原禁牧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规定:
划定禁牧区域。按照国家“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
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
原实行禁牧封育”的要求,全省对退化、沙化、盐渍化严重
的天然草原以及黄河、长江和内陆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
态功能区的天然草原实行了禁牧封育。
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落实草原禁牧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的要求,以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
元,确定禁牧区域,并将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
村、户,明确禁牧要求,层层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并按照
《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禁牧制度,减轻
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植被恢复。
5、《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禁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划
定的草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本省重点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
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施禁牧。 第四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禁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
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具体落实,配
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
民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生态预
警监测情况,划定草原禁牧区。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草原禁牧区,发布禁
牧令,在草原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
区域设立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
禁牧令应当明确草原禁牧区域的四至界限、禁牧期限等。
舟曲县畜牧草原工作站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