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报废标准

合集下载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维修与报废标准识别标志说明引用规范标准
1、出厂期满 3 年,维修以后每满 1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GA 95-2007 灭火器维修
年必须进行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

无消防维护部贴与报废规程
泡沫灭火器水压试验 (重新充灌 ),并标明试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三年更换, GB 50140-2005 《建筑灭验日期。

满 6 年报废。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 6 年必须报废。

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
1、出厂期满 5 年,维修以后每满 2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年必须进行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

无消防维护部贴GB 4351-1997 手提式灭
水压试验 (重新充灌 ),并标明试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二氧化碳灭火器
验日期。

满 12 年报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 年必须报
废。

1、出厂期满 5 年,维修以后每满 2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年必须进行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

无消防维护部贴
水压试验 (重新充灌 ),并标明试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干粉灭火器
满 10 年报废。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 年必须报
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引用标准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灭火器的检查3.13.23.2.13.2.23.2.33.344.14.24.2.1亦应水6%)4.2.24.2.34.34.4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8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4.9.1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3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器头4.10.1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4.144.1524.15.14.15.255.1b.筒c.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简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 水基型灭火器——6 年;2 干粉灭火器——10 年;3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4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二、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卤代烷类)——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M代表灭火器Q代表强化水F代表干粉S大部水系Z代表贮压式L代表ABC (磷酸铵盐)T代表推车式P代表泡沫三、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 筒体严重变形的;5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灭火器的报废规定以及维修条件和技术一、报废规定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筒体严重变形的;(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灭火器维修条件1、维修用房(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2、维修设备(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GB4351.1—2005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

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简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

铝合金瓶体采用 M25×2直螺纹;b)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

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 95-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2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4.15.170 mm×50 mm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报废标准

灭火器报废标准

灭火器报废标准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备,用于灭火和防止火灾发生。

为了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灭火器的报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与灭火器报废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1. 灭火器的出厂日期:灭火器在出厂时会标注生产日期,一般来说,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

因此,如果灭火器的出厂日期超过10年,即使没有使用过,也应该报废。

2. 检查期限:每个灭火器都应该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状态良好、有效性可靠。

通常,灭火器的检查周期为一年,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灭火器有任何破损、泄漏或其他损坏情况,应立即报废。

3. 压力指示器:大部分灭火器都配备有压力指示器,用于检测灭火器内部压力是否正常。

如果压力指示器显示异常,例如过低或过高的压力,灭火器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应该立即报废。

4. 外观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有明显的破损、锈蚀、变形等情况。

如果发现灭火器外壳有任何破损,可能会影响其正常使用和防止进一步的损坏。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及时报废。

5. 重量检查:灭火器中装有灭火剂,一般为干粉、二氧化碳或泡沫。

定期检查灭火器的重量是否正常,以确保其内部的灭火剂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灭火器的重量超过或低于标准范围,可能意味着灭火剂被泄漏或失效,应该报废。

6. 运输和使用环境:灭火器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如高温、潮湿、震动等。

如果灭火器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暴露于这些不适宜的环境中,灭火器的性能可能会受到损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决定是否报废。

7. 维护记录:对于每个灭火器,应该保留完整的维护记录,包括维修、维护和检查的日期、维护内容等。

如果没有详细和完整的维护记录,可能无法确认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这也可能会导致无法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应该报废。

总之,灭火器是一项重要的消防设备,为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灭火器的报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定期的检查、维护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报废失效或无法正常工作的灭火器,以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灭火器报废标准

灭火器报废标准

灭火器报废标准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扑灭火势,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灭火器也会出现老化、损坏等情况,因此需要定期检查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标准是指灭火器达到一定年限或者出现一定损坏程度时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灭火器报废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为5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年限为10年,泡沫灭火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

当灭火器使用超过以上年限时,就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因为超过年限的灭火器可能存在内部密封失效、压力损失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甚至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隐患。

其次,灭火器的外观和性能损坏也是报废的重要标准之一。

外观上,如果灭火器出现破损、变形、生锈等情况,就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因为这些损坏会影响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甚至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灭火器爆炸等严重后果。

性能上,如果灭火器出现压力不足、喷嘴堵塞、喷射不畅等问题,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因为这些问题会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灭火效果。

另外,灭火器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也是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

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灭火器的损坏和老化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确保灭火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建议每年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压力、喷嘴等方面,确保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总之,灭火器报废标准是为了保障灭火器的正常使用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只有严格按照报废标准进行管理,才能有效地避免因灭火器老化、损坏等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灭火器的报废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
5.1 筒身上的铭牌
4.1
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
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
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
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
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
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