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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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课程考核与学分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课程考核与学分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课程考核与学分管理办法一、考试资格对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成绩记“0”分,并且不得补考,必须申请不及格课程重考。

下列学生无课程考试资格:1、一学期中缺做某门课程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2、一学期中某门课程缺交作业三分之一,或经教学站点辅导教师抽检三次作业未做者;3、一学期中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随机抽查三次旷课者;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

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均需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3、考试课程的考核可采取多种方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论文等,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环节的情况,并注重学生的能力表现。

4、考查课程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成绩给予综合评分,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方式,如确需用闭卷方式进行理论知识测验,其成绩在该课程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40%。

5、分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完成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记录成绩与学分。

6、政治理论课、法律及思想品德课等及其体育、社会实践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必须以考核取得学分。

7、对应届毕业生,各站点学校在秋季学期开始审查毕业设计资格,凡累计有12学分未通过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

8、大学英语课程按照国家教育部1985处颁布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分为六级,第六级为最高级。

基础阶段一至四级为必修课,分别在第一至四学期内完成,第四学期结束时通过校内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方可毕业。

9、国家四级英语考试安排在二年级下学期进行,外语成绩优良者(期末考试在75分以上)可提前一学期参加考试。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大学考试规章制度

大学考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专科、研究生等各层次学生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过程应公平、公正,确保每位考生都有平等的机会。

2. 公开原则:考试信息应公开透明,考生有权了解考试规则和流程。

3. 独立原则:考试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受外界干扰。

4. 实用原则:考试内容应与课程教学目标相一致,注重考查学生的实际能力。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规章制度,监督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争议。

第五条各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试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考试计划:考试委员会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年度考试计划。

2. 发布考试通知: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通知,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要求等。

3. 组织考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试,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4. 监考:学校设立监考人员,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纪律。

5. 评卷:考试委员会组织评卷工作,确保评卷公正、客观。

6. 成绩公布:考试委员会公布考试成绩,并及时处理成绩异议。

第三章考试纪律第七条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1. 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2. 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3. 传阅、抄袭或交换试卷;4. 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等作弊工具;5. 伪造、涂改考试证件;6.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考试资格、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四章考试申诉第九条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五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学院应在收到申诉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考生。

大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一、考试的目的和意义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客观评价的重要方式,也是对学生学习效果和学业水平的一次总结和检验。

通过考试,学生能够了解自己的学习成绩,及时调整学习方法,提高学业水平,达到自身的学习目标。

因此,学校对考试制度设置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二、考试的组织和管理1.考试时间和地点学校将在每学期的末尾或学期中进行定期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将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迟到或早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2.考试方式和形式考试形式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具体以老师的要求为准。

考试内容由老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确定,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答题。

3.考试纪律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抄袭、串通作弊,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

4.考试后处理考试结束后,学校将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和分析,学生可以通过学校的网站或教务处查询自己的成绩,同时学校也将组织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提高教学质量。

三、考试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学校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考试制度,以提高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

学校逐渐引入多种考试方式,如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论文写作、实践操作等,以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水平。

同时,学校也建立了考试反馈机制,鼓励学生对考试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考试制度。

四、学生应该如何备考和参加考试1.认真复习备考学生应该提前认真复习备考,掌握好基础知识和重点难点,做好各科目的试题练习,以增强考试的把握能力和应试能力。

2.合理规划时间学生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学习时间,不要等到考试前才开始准备,要花时间、精力和思想去准备考试,做到高效备考。

3.保持健康状态考试前要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充足的睡眠,均衡的饮食,保持乐观的心态和积极的心情,以保持身体健康和心理平衡,做到轻松应考。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安排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

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

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

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

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

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

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考试的方式与命题第九条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

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东南大学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东南大学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校机教[2007]124号东南大学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成绩管理和成绩核查制度,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严谨和规范,特制定《东南大学成绩管理办法》。

一.成绩评定与记载1.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成绩由平时、实验或上机、期中考试或其它考核、期末考试按一定比例构成。

2.平时成绩的比例为0~10%,实验或上机成绩的比例为0~20%、期中考试或其它考核成绩的比例为0~40%,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为50~100%,上述四个分项成绩的比例总和应为100%。

3.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

4.实验课程与实践环节由相应的教学大纲规定。

5.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按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如果突破本办法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比例的上限和方式,需于课程实施前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

6.重修课程、补修课程以及缓考课程的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记载。

7.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含休学学生)的成绩记为“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含无故不在校学生)的成绩记为“缺考”;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学生注明“作弊”或“违纪”,其成绩记为“零分”;不及格成绩须用红笔记载。

8.成绩以百分制、等级制或通过制记载(考试课程一般应以百分制记载)。

9.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及时完成成绩评定工作,认真填写成绩单(该成绩单为原始成绩单,不得有模糊和涂改之处)并签名,经教学院长(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签字、院系盖章后,07级以前学生的成绩应于考后三天内交开课院(系)教务助理转学生所在院(系),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助理应认真核查学生成绩是否有遗漏、是否有教师签名和院系公章(若有遗漏或无签名盖章时应及时通知开课院系教务助理,责令补齐)。

无教师本人签名及院系签字盖章的成绩单教务助理不予接收。

教务助理应在核实无误后一天之内将成绩录入上网。

10.07级及以后的本科生因实行选课制度,成绩实行计算机录入管理,以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在录入时各分项成绩都应以百分制录入。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秩序稳定,保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等在校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院校应配备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考试计划、安排、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在学校官方网页等渠道向全校学生公布,并且学生对此制度有义务遵守。

第二章考试计划第五条每个学期,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形式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至少提前两周发布该学期的考试计划,并通知全体学生。

第七条任何未经学校批准的考试计划变更,需提前三天以上通知全体学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和考试科目的要求,合理确定考试场地和监考人员。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考试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和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为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确保考试的进行顺利。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和规定,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考试形式、监考要求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考试前提前一小时开放考场,确保学生有足够时间整理思绪,准备考试。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每次考试前对考场设施、纸张等进行检查,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禁止抄袭、作弊等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确保考试的安全和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考试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监考组,负责对考试场地和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考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监考档案,对监考人员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考试评价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考试结果,及时公布成绩和排名。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监考和评卷过程应公平合理。

2. 公开原则:考试安排、成绩公布等应向学生公开。

3. 诚信原则:考试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学生诚信应考,严禁作弊。

4. 严谨原则:考试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考试结果准确无误。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考试日程安排、考场设置、试卷制作与分发等工作。

3. 组织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

4. 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考试诚信教育,监督学生考试行为。

第七条监察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八条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制定,并提前公布。

第九条考试地点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第十条试卷制作与分发:1. 试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编制,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试卷在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妥善保管。

3. 考试当天,试卷由监考教师按名单分发。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一条考试实行闭卷、开卷或口试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1. 检查考生准考证、学生证,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2. 宣布考试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

3. 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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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优良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学校、院(系)、任课老师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含实验、上机等考试)、半开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三条以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的考试,考生应当遵守《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闭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

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指定的考试必需用具。

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等物品。

半开卷与开卷考试应按照教师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六条考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互借任何文具或其他物品。

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处理。

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九条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交卷后,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十条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离开考场;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7、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8、携带但未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9、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10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11、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功能的;
14、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其中9、10、11、12、13款所述行为,属作弊行为严重。

第四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其成绩绩点以“零”计算。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责成考生当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暂扣物品、考生书面材料交教务科、研究生院培养办。

第十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时通报考生所在学院,并负责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定性后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学生处、研究生院根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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