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调研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
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
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
2024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2024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2024年的两法衔接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1. 法律宣传教育:为了确保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开展了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宣传栏、宣传片、讲座、培训等形式,向群众普及新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增加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从度。
2. 政府执法能力提升:针对新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要求,政府部门加强了相应的执法培训和能力提升。
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力,确保能够正确、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使各项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力。
3. 推动部门间协作:由于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相关部门加强了沟通与协调,建立了更加密切的工作关系。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合作协议和工作流程,推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数据互通,提高办事效率和协同作战能力。
4. 底层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了配合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相关的底层法规进行了制定和修订。
通过专家评审、公众意见征集等程序,确保底层法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底层法规的宣传解读,帮助各方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2024年的两法衔接工作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能力建设、部门协作和底层法规的制定修订等措施,确保新的法律
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从而推动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交通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交通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我单位认真开展了交通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组织领导我们充分认识到交通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了交通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开展情况1. 开展交通执法与公安执法的协作联合我们与公安机关积极协商,建立了交通执法与公安执法的协作机制。
双方制定了相关合作协议和操作流程,明确了执法职责和协作方式,确保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展了一系列执法行动,形成了工作合力,有效打击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
2. 建立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统一规范我们认真研究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范标准,组织专家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进行了全面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统一规范。
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强交流沟通,推动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统一标准落实。
目前,已经在城市主干道和重要路口完成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更新改造工作,提高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3. 推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我们加快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了交通两法衔接的智能化应用。
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各类信息化系统对接衔接工作,实现了交通信息的互联互通。
通过信息化建设,我们实现了对道路交通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能力,为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供了有力保障。
4.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我们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我们结合交通执法工作,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了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面向学校和社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减少交通事故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标题: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总结和评估我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
通过对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研究,我们致力于实现法律规定和现实执行的无缝对接,为打造法治社会提供有效指导。
一、引言两法衔接是指将法律规定与现实执行相结合,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在本章节中,将对两法衔接的背景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两法衔接工作的目标和策略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我们制定的两法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相应的实施策略。
我们旨在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加强法律事务部门与实施部门的合作来实现两法的衔接。
三、两法衔接的重点领域和实施情况此部分将列举两法衔接工作的重点领域,例如经济领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并介绍在这些领域的具体实施情况。
我们将根据案例和数据定量评估衔接工作的成效。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问题与挑战在这一章节中,我们将重点讨论两法衔接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这些问题包括法律条文模糊、法律执行不足和行政执法不力等。
我们还将提供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解决和应对这些问题。
五、两法衔接工作的成效和影响评估在本章节中,我们将对两法衔接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包括测量司法资源利用率的提高、法律执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工作的影响评估,包括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司法公信等方面。
六、两法衔接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在本章节中,我们将提出我部门今后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这些包括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建立更加紧密的司法与实施部门合作等。
七、结论在本章节中,我们将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们将强调两法衔接工作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并呼吁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健康发展。
列举本报告所引用的相关文献和法规。
致谢感谢各方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两法衔接”立体多维监督体系初探

“两法衔接”立体多维监督体系初探史磊*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发展过程,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的过程。
10年来的实践中,衔接机制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本文从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执法现状入题,通过分析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如何加强这一机制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同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在打击经济违法犯罪领域,二者的联系尤为突出。
2001年4月国务院出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拉开了“两法衔接”的大幕,近几年来,最高检会同其他机关联合发布了数个意见,深入推动两法衔接机制不断健全。
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通畅、案件移送不及时、相互协作配合不规范等现象,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两种制裁方法从立法到适用有机地结合,本文拟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东昌府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现状近年来,东昌府区检察院围绕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促进经济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与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先后建立联合打假机制以及司法协作机制,初步构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打击犯罪案件,严厉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去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烟犯罪案件4件6人,维护了正常的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对涉烟违法犯罪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但其他领域如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注册商标案件,至今没有接到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曝露出的问题及其原因1、不同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各取所需”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有些规定还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各自按照有利于本部门的规定选择适用,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各机关之间的冲突,并因各自均有依据而难以相互说服对方。
“两法衔接”调研报告

“两法衔接”调研报告作者:刘雪峰来源:《人间》2016年第24期摘要:自2011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开展以来,尤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后,“两法衔接”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
笔者通过对JY区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实证调研,分析“两法衔接”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供省人大参考,不足之处,望多指教。
关键词:两法衔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112-01一、泸州市JY区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实证调研自“两法衔接”工作展开以来,泸州市JY区检察院推动本辖区“两法衔接”工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成立工作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成立了“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JY检察院侦监科,负责日常事务,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协调、联络。
同时,JY区检察院还制定了《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强衔接专项行动方案》,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划片分解,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建立起至上而下,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为之后“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其次,致力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2015年4月1日“两法衔接”平台正式运行以来,JY区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平台查询行政处罚案件200余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案件材料50余件,对13起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公关机关立案侦查13件,公诉部门起诉2件。
再次,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JY区检察院同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签订了《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加强衔接配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办案流程,强化了与公安、工商、税务、质检、食药监、卫计委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了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提前介入、监督制约等各项工作机制,使各方配合有章可循、自然畅通。
两法衔接工作

两法衔接工作摘要:一、前言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三、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2.执法工作的衔接3.司法工作的衔接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现状六、两法衔接工作的挑战与困难七、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3.强化司法协作机制4.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八、总结正文: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法律体系也日渐繁杂。
在此背景下,两法衔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高大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两法衔接工作的定义和背景两法衔接工作,即指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确保上下位法、同一位阶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使之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一概念源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立法工作逐步加快,法律法规日益增多,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逐渐显现。
三、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两法衔接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法治统一:通过两法衔接工作,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避免因法律冲突而影响法治的权威和效力。
2.提高法律实施效果:两法衔接工作有助于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实现立法目的。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法衔接工作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防止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社会不公现象。
四、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1.法律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上下位法、同一位阶法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2.执法工作的衔接:要求各执法部门在实施法律时,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3.司法工作的衔接: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五、两法衔接工作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两法衔接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一致等。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两法衔接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有以下几点:
1. 法律条款冲突:不同的法律可能存在冲突,导致在衔接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策是通过修改或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以便消除冲突和不一致性,确保两法的衔接顺利进行。
2. 法律解释不一致:不同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两法衔接时的困难。
对策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或组织,统一和协调对法律的解释,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 执法难度:在两法衔接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执法难度,如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
对策是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和沟通,建立统一的执法准则和标准,确保两法的衔接能够被有效地执行和实施。
4. 知识普及和培训:两法衔接可能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和知识普及非常重要。
对策是通过设立培训机构或平台,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专业知识,以便使相关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应用两法的衔接要求。
5. 共识和合作难度: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机构或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协调。
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合作难度可能成为问题。
对策是建立起相应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构,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以便解决问题并达成共识。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两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法律的衔接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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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视野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以博野县“两法衔接”工作为视角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李彦平魏玉兰[摘要]本文试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我院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侦查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两法衔接;机制;现状;完善一、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二)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深挖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二、我院“两法衔接”工作的现状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根据省市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自活动开展以来,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与全县12家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两法衔接”相关制度,形成了执法与司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一)高度重视,切实找准切入点。
院党组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从服务博野“强县富民”的发展大局出发,以建立“两法衔接”机制为突破口,努力扭转部分单位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接受监督观念不强的局面。
要求通过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院党组还从人力、物力等方面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大力支持。
(二)主动请示,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赢得了县委、政法委对专项监督活动的支持和肯定。
为促进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开展,5月14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会上宣读了专项监督活动方案,检察长就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进行了安排部署,并讲解了渎职犯罪相关法律知识。
县委常委、县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到会并讲话强调,建立健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打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努力把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引起了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的重视。
(三)广泛调研,积极作为,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院党组深入领会贯彻省市院相关精神,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出了领先一步的要求。
主管院领导认真学习、借鉴成熟的运行模式和先进经验,同时还积极主动走访各相关单位,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积极与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联系,建设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将博野县国土资源局作为首家试点单位,与该局建立了涉土违法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备制度,推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
(四)建立“两法衔接”联席会制度。
确立了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商务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为总召集人,检察院副检察长、公安局副长、监察局长、商务局局长为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博野检察院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履行建设全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单位办案情况通报、专项活动联合部署、经济违法犯罪交流分析、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等各项职责,拓展各成员单位协作渠道,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信息、动态的公开与交流。
(五)开展“两个专项活动”宣传月活动。
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博野县检察院依托“涉农检察宣传月活动”平台,加大了对“两个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再掀宣传高潮,充分调动了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了群众、媒体广泛互动监督的局面,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两法”衔接的新形势。
(六)积极开展“大走访、大抽查、大核查”活动,在全县掀起了办案高潮。
对辖区内的12家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共出动办案人员25人次,抽查执法案卷200件,建议国土资源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1人。
尤其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力度,抽查案卷55件,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近来,县检察机关、县监察机关、县公安机和行政执法部门在两法衔接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增强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对提高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主要是:(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
有些部门对处理发展经济于打击犯罪缺乏辩证统一的认识,认为只要把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追回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当事人刑事制裁,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移送,使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
这几年县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的案件数量是不少的,但这些处罚案件真正进入司法追究程序的却不多。
行政执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及时依法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既有执法思想、执法水平问题,更有权力和利益的驱动问题。
(二)材料移交不够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没有移交或移交不及时的现象依然存在,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基本情况未能全面及时掌握。
(三)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尚需加强。
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的要求、执法手段有所不同,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容易产生认识不一,导致对物证的提取固定不及时,有些物证应当做鉴定而未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同时,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过早地处理掉了有关涉案物品,给办案造成困难。
(四)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个别成员单位对“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对方案的执行效果不明显。
县国土资源、县环保局、县烟草专卖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执行较好,其余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专项监督活动重视不够,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不平衡现象相对突出。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是一个新的课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共同携手,努力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配合协作不够默契,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看法不一等问题,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移送,形成打击合力,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
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要搞好自查自纠,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要定期向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
(三)形成完备的案件移送长效机制。
依托“两法衔接”信息通报制度,实现执法案件移送的全程跟踪与监控,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所有执法案件工作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多,给执法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正确处理和移送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要切实通过联合培训,加强具体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多向行政机关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及时组织一些业务探讨活动,互相学习、互相探讨、互相促进。
通过交流各自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共同提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经济犯罪的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作开展。
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依靠检察、公安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外,还必须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和刑事执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等的社会宣传,经常向新闻媒体报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曝光,做到以点带面,营造氛围,促进工作。
(六)设立检察信箱,听民意、了民情。
借鉴乡镇涉农检察联合办公室的成功经验,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设立检察信箱,广泛听取群众对行政执法单位办理案件的有关意见,关注民生,拓宽“两法衔接”监督视野,在推进社会管理全方位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