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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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1、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

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2、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1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

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

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是指外国投资者将资金引入中国境内的程序。

在中国,外国投资者引入资金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境外资金入境审批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表、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意向书、投资者资信状况证明等。

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的身份和资金状况。

其次,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境内开设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汇入该账户。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中国境内银行提交资金汇入申请,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核查。

外国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资金用途说明,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规用途。

接着,外国投资者需要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登记。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交外汇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资金汇入证明等。

外汇管理局将对资金的外汇登记进行审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外国投资者需要在中国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手续。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资金汇入证明、外汇登记证明等。

税务局将对外国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进行核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款的合规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中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保留好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备日后的备查和核查。

总之,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重要程序。

外国投资者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审批流程和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希望本文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资金入境审批流程有所帮助。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风险及监管背景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外债涉及较大的债务风险,各国对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外债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为了保证外债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外债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引和规定。

二、外债准入与申请1.外债准入原则外债准入原则包括金融稳定、提振经济、投资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在办理外债业务前,应先确保符合外债准入原则。

2.申请材料准备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省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债审批与登记1.审批程序(1)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省级外汇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4)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同意债务融资登记申请告知申请人。

2.外债登记(1)申请人在办理外债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外债信息登记报送至省级外汇管理局。

(2)外债登记材料包括《境外借款登记申请表》、《境外融资债券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四、外债管理与监测1.外债合规管理外债主体应加强对外债利息支付、兑付、销售与变现等业务的管理,并确保合规性。

2.外债信息报送外债主体需按规定将相关外债信息定期报送至外汇管理局。

3.外债额度管理外债主体应控制外债余额,按规定使用外债额度,并确保不超过外债限额。

五、外债还款与结清1.还款管理外债主体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结清管理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债主体应及时办理外债结清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局。

六、外债业务的风控与合规要求1.风险控制外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外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合规要求外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外债业务的合规性。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7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登记审核材料一、境外放款登记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登记(需向银行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核原则一、登记1.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2.放款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银行办理登记前,需核实企业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3.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其所有者权益的80%,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4.境外放款的利率和期限等应符合商业原则,放款规模应与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5.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

6.对无正当理由的逾期放款或逾期不回收的,银行应暂停该企业新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

7.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境内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如果超过8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境外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一、FDI(一)行业准入从行业准入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此外,对于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特殊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对14个行业中合计34个领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在外商投资领域层面,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允许外资准入;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此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WFOE和JV两大类,WFOE即指外商独资企业;JV则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三)项目核准与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方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目前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来执行。

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行业及范围则适用核准制。

本部分主要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为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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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人民币以增资或贷款方式入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

(一)以增资方式入境
1、支付命令函;
2、资金用途说明;
3、资金使用承诺书;
4、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二)以借款形式入境
1、贷款合同;
2、支付命令函;
3、纳税证明;
4、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材料。

二、境内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或者以返还利润形式出境,在人民银行办理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
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一)以返还利润形式出境
1、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
2、纳税证明。

(二)以还境外人民币借款形式出境
1、贷款合同;
2、支付命令函;
3、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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