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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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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加强管理,保障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标准范围包括项目审查费、勘察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综合费等。

第二章项目审查费第五条项目审查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和审核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项目审查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具体费率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缴纳项目审查费。

第三章勘察费第八条勘察费是指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条勘察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勘察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设计费第十一条设计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设计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咨询费第十四条咨询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咨询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咨询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咨询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理费第十七条监理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监理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监理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202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第一...

[202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第一...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部份: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勘察设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二、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执行勘察设计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不合用于科研、咨询、委托试验、广告等行业的收费。

三、收费原则1.收费应当公开、公正、合理。

2.收费应当以经济合理、预防浪费、保证质量为原则。

3.收费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服务质量、工作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4.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四、收费方式1.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方式收费。

2.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定额标准收费。

3.按照勘察设计企业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计算勘察设计费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计算。

六、收费标准1.勘察设计工程收费标准分为普通勘察设计工程和专业勘察设计工程两种。

2.收费标准应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标注。

七、收费结算1.收费结算方式应当使用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方式,如无约定则使用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

2.收费结算时应当出具正规的发票。

简要注释:1.本文主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勘察设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2.收费应当公开、公正、合理,以经济合理、预防浪费、保证质量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法律名词及注释:1.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段环境、地下地上建造构造、工程材料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工程设计依据以及设计方案的过程。

2.合同: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达成的约定。

3.发票:是指记载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实际款额及税额的凭证。

(完整版)[202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22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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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与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从事勘察设计的各类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合用于政府投资、国际援助、慈悲捐助等公共利益事业中的勘察设计。

第三条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有计划、有组织、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勘察设计收费应根据工程类别、复杂程度、所在地区、技术水平及服务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收费方式和标准第五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分别列出勘察费和设计费。

第六条勘察费应按照实际勘察工作量确定,可以根据勘察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的结论的多少,分阶段收费,尽量缩短结算时间。

第七条项目勘察费的标准应根据勘察范围、勘察地区、勘察对象、勘察方式、勘察深度和制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设计费应按设计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建造工程设计费不宜超过所在城市人均建造工程费用的24%。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依据第九条进行勘察设计前,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范围、标准、工作内容、质量、结算方法等事宜。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勘察设计工作量、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益等因素,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收费并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对方结算。

第十二条收费清单应清晰明细,标明相关标准、计价单价、实际执行的量及金额。

第十三条各种收入的计算应该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在应纳税收入总额内计算。

第四章额外费用及计算方法第十四条如果勘察设计工作发生了变更,应当重新制定合同并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变更前已收取的费用应当退回。

第十五条如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加班或者加急完成,可按照实际工作量及劳务费标准加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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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1总则LUJ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1: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没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LUN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I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工程测景、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嚷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F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I: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I:作收费和技术匚作收费两部分组成.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位中规定.1JU通用二程勘察收费按照卜列公式计算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x(1土浮动幅度值)2工程勘察收费基推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匚程勘察实物I:作收费=I:程勘察实物〔作收费基价又实物I:作最X附加调整系数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X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3工程勘察收赞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1.0.6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作收费基价表》中杳找确定.L0.7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院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附加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向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F总则和各章m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聘备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力I上定值I,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1.03在气温(以当地气软台、站的气象报告为港)至35七或齐W/Ot条件卜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L0JO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I: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F: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J§500m为1.2海拔高程35OI7BO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L0.11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看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介理性和整体性负面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L0.1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卜费用;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发地卜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岭偿锁等.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0.13工程勘察组口、台班收费基饰如下:工程测时、智土工程验槽、检溯监测、工程物探1000元7组口省土工程期察1360/C/台班水文地质勘察16R0元/台班1.0.14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 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有一般地区特征,细部坐标点每格
建筑群区
每格<=8;建筑物占图面积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 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 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版)
1.0.13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 1000 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察 1360 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察 1680 元/台班
1.0.14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 4 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 文件工本费。 1.0.15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 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
一、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 1 总 则………………………………………………………………………………………2 2 工程测量………………………………………………………………………………… 4 3 岩土工程勘察…………………………………………………………………………… 8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13 5 水文地质勘察……………………………………………………………………………16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20 7 工程物探…………………………………………………………………………………22 8 室内试验…………………………………………………………………………………25 9 煤炭工程勘察………………………………………………………………………… 28 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29 11 电力工程勘察…………………………………………………………………………33 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38 13 铁路工程勘察………………………………………………………………………… 39 14 公路工程勘察………………………………………………………………………… 41 15. 通信工程勘察…………………………………………………………………………42 16 海洋工程勘察………………………………………………………………………… 45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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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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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 总则..........................................................2 工程测量.......................................................3 岩土工程勘察...................................................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5 水文地质勘察...................................................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7 工程物探.......................................................8 室内试验.......................................................9 煤炭工程勘察..................................................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11 电力工程勘察.................................................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13 铁路工程勘察..................................................14 公路工程勘察..................................................15. 通信工程勘察.................................................16 海洋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 总则..........................................................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9 附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 总则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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