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再行起诉的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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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2007]高检诉发18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2月2日[2007]高检诉发1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五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撤回起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公诉人符合回避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公诉人的决定;(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精选篇)

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精选篇)

刑事律师意见书范文(实用(精选篇)刑事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姓名)先生/女士:您好!经过对您提供的案情材料的审阅和权威法律条款的参照研究,我们为您提供如下刑事律师意见,供您参考和决策。

一、案情概述根据您提供的案情材料,简要描述了以下情况:(正面客观地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二、法律分析根据案情和权威法律条款,我们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1. 罪名认定对于案情涉及的罪名,我们参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评估了公诉机关在指控罪名上的依据并进行了分析,结论是:(对案件指控的罪名分析)。

2. 证据分析我们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分析,包括起诉状、证人证言、物证等,认为:(对证据可信度和证明性力量的分析)。

3. 辩护策略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提供了以下辩护策略供您参考:(1)证据剖析:在该案中,某项关键证据存在争议,我们可以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等方面进行剖析,寻找破绽并提出合理的反驳。

(2)违法性阐述:该案中的某项证据收集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主张该证据的非法性,要求法庭排除其作为证据的使用。

(3)证人逻辑瑕疵:某位证人对某个事实作了不合理的逻辑推理或思维跳跃,我们可以通过提出有力的反问和质证,揭示证人作证中的逻辑矛盾和悬疑之处。

(4)量刑辩护:在量刑阶段,我们可以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取证材料,争取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刑事教育等适当的量刑。

(根据案情,在需辩护过程中,提供可行的辩护策略)三、风险提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提醒您关注以下风险和注意事项:1. 证据材料不完整:对方可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逐渐补充证据,我们需要及时跟进,保持对最新证据的关注并及时提出反驳。

2. 客观证据不足:案件中对方可能存在一些证据上的疏漏或不充分,我们需要积极寻找一切可能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并及时向法庭提交。

3. 证人变动或撤诉:对方可能会请证人变更意见或撤回起诉,我们需要密切监控相关动态并随时准备应对。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特此就本案进行审判前起诉阶段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向尊敬的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观点和建议。

首先,就涉案事实进行审查。

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方经营的公司与原告方存在合作关系,并签署了一份合同。

而根据合同,被告方应当向原告方提供服务,并按约定支付对方相应的费用。

然而,原告方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方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但是,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以及双方的合作历史,被告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提供的服务也符合约定要求。

因此,我认为原告方的主张不成立,应当撤回起诉并赔偿被告方的诉讼费用。

其次,就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依法缔结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双方已经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且根据证据来看,被告方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并且按时支付了对方应当支付的费用。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合同内容,被告方并未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仲裁解决,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我建议法庭支持被告方的反诉,要求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友好协商或者仲裁,不得将纠纷继续通过法院解决。

最后,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方并未违约,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约定要求,并且按时支付了费用。

而原告方的起诉主张并未得到充分支持,应当撤回起诉并赔偿被告方的诉讼费用。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友好协商或者仲裁,不得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

综上所述,我建议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起诉,并支持被告方的反诉,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友好协商或者仲裁解决争议。

衷心希望尊敬的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此致敬礼!辩护律师:XXX。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撤回起诉申请书

撤回起诉申请书

撤回起诉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XXX,性别:男/女,年龄:XX岁,住址:XXXXXXXX,现就我方在贵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编号:XXXXXXXX)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一、申请撤回起诉的事实和理由1. 事实我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法院提起诉讼,主张XXXXXXXX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与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2.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

本案中,我方与对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符合自行和解的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本案中,我方基于真实意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3)撤回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二、申请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诉;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申请撤回起诉的具体请求1. 撤回我方在贵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编号:XXXXXXXX)。

2. 免收我方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四、承诺与保证1. 我方承诺,撤回起诉后,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争议事项向对方提出任何法律诉讼。

2. 我方保证,撤回起诉后,不采取任何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 我方承诺,如因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敬请贵法院审查并批准我方的撤回起诉申请。

如有需要,我方将随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撤回法院上诉申请书范本

撤回法院上诉申请书范本

撤回法院上诉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根据本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自愿撤回对被告
×××的上诉申请。

本人特此向贵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如下:
一、撤回原因:
经本人及代理律师认真思考和充分沟通,考虑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本人认为原先提出的上诉申请理由并不充分,且很难取得胜诉,因此决定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处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撤回意见:
本人无任何被迫、误导或其他非自愿情形存在,均系本人真实意愿。

代理律师已对本次撤回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咨询,本人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三、撤回请求:
特此申请法院撤回本人于××日提出的对被告的上诉申请,并依
法处理相关手续。

四、撤回后果及义务:
本人自愿撤回上诉后,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院费用和其他合理
开支。

五、撤回申请书有效期:
本撤回申请书自提交之日起生效,自愿撤回上诉的意愿持续有效。

特此申请
申请人:×××
被告:×××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以上就是本人自愿撤回法院上诉申请的书面申请书,请法院审核
并依法处理。

愿法院尊重本人意愿,予以批准。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法条的规定是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公安机关可以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如果是要移送审查到检察院起诉的,这就属于公诉类的案件,就算是受害者自己到公安机关决定撤案了,公安机关也不能随便撤回的。

▲一、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之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也就是说,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才能允许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还没有落实确切证据的。

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司法实践中, 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 四是以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

上述四种处理在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1、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容易引起程序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也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 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在人民法院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 检察机关没有补充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若重新起诉,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使没有补充到新的事实、证据, 而根据上级检察院复核撤销不起诉决定交由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两难境地, 诉法院不予受理, 不诉则违反上级检察院要求提起公诉的决定。

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申请书

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申请书

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申请书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根据案件的发展和审议情况,我在此撤回对其中一个被
告的起诉申请书。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此案的诉讼行为全权代理,并同意按照法律程
序进行撤回申请。

一、案由
根据我所了解,本案的起因是被告在案件中出现行为不当的情况,涉嫌侵犯了我的权益。

因此,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对所有被告提
出起诉申请。

二、撤回原因
经过深思熟虑和各方面的调和,我认为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双方的和解。

我希望通过本次撤回申请,
能够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以和平解决争议。

三、撤回意向
本人特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申请。

希望法院核
准我的撤回申请,并将此次撤回作为本案的重要事务记载,最终做出
公正合理的判决。

四、法律意见
根据我所获得的法律咨询意见,我对撤回这一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

鉴于撤回是出于和解和维
护双方利益的目的,我请求法院予以审慎处理并给予支持。

五、请求
基于以上陈述,我特向法院提请核准对其中一个被告的起诉申请
撤回,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理,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再次声明:
此次撤回申请是出于调和和解的目的,我将始终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谢谢法院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原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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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再行起诉的律师意见书(王学海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学海律师担任XX被指控职务侵占一案中XX的辩护人。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撤回起诉后,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再行起诉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具体规定。

对此,提出意见如下:
一、案件过程
2XXX年X月X日,被告人XX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XX月XX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XX月XX日被批准逮捕。

2XXX年X月XX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妨害公务罪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于2XXX 年X月XX日、X月X日、XX月XX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XXX年X月X日、X月XX日两次退回XX市公安局XX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XXX年XX月XX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XXX年X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职务侵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妨害公务罪,向XX市XX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作了没有侵占的自我辩护,辩护人作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2XXX年X月X日、X 月XX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两次。

2X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以XX检刑撤诉[2XXX]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法院要求撤诉,同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该案审结。

2X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又以XX检刑诉[2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职务侵占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二、法律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涉及本案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如下的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规则明确指明为司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三、律师意见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对本案撤回起诉的理由,即常规用语“事实、证据有变化”的含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等项理由。

如果公诉机关再行起诉,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
不得再行起诉”。

我们从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告知和公诉机关再行起诉的起诉书中得知,XX市XX 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的再行起诉中,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只是对原诉三个罪名中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妨害公务两罪未再起诉,而仍以原有证据为依据,指控被告人XX犯有职务侵占罪。

由此可见,公诉机关的再行起诉行为,明显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该案再行起诉,是利用法律没有规定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的起诉行为可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这一漏洞,通过再行起诉来延长诉讼期限和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以设法达到指控目的。

这种行为从理论上讲,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从实践上讲,浪费了国家的诉讼资源;从性质上讲,滥用了公诉职权,表现出了极大的随意性;从法律上讲,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建议,由人民法院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本案被告人XX的再行起诉,公诉机关也应当依法撤回自己的再行起诉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并XX区人民检察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学海
2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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