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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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项目分A、B、C 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 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

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

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

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拟立项资助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拟立项资助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
项目拟立项资助名单的公示
作者:傅正强文章来源:省教育厅科技处点击数:2226
次更新时间:2012-06-06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拟立项资助名
单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公开、公平、公正,在省内同行知名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照优胜劣汰、学科兼顾的原则,从全省54所高校申报的611项重点课题中遴选出重点项目122项。

现将本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2年6月7日-14日。

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教育厅进行反映.
科技处:傅正强 5141725
监察室:马兰 5141284
附件: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2012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拟立项资助名单.doc。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经费是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专项资金投入,是用于资助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学技术相关活动的经费,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

第二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资助我省高校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范畴第四条国际合作、国家、省(部)、市(厅、局)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是企业、事业以及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畴。

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科技园区、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技术推广、科研项目论证、规划制定、学术会议以及校企合作等项目经费。

第三章科研经费管理原则第五条高校科研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部门审核。

项目批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科研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六条任何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经费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共同管理。

第七条高校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用途不同,对其管理应按项目计划、合同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管理。

第八条高校科研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指定的科研平台建设或科研活动。

第九条科研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高校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直接负责本级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下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实行校、院(系、部、所)与项目负责人分级负责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第十条高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

第十一条高校科研经费须纳入经常性财务审计内容。

第四章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27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27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27号)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3
【摘要】HNPR—2021—03014各普通高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厅科学研究项目的
组织管理,不断促进提升高校科研创新能力,现将《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8日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
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
究项目的管理,推动“双一流”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我省高校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
的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
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7-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D927;D922.16
【相关文献】
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
理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科发〔2021〕35号)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
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1〕14号)3.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45号)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23号)5.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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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什;、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上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江苏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处(以下简称社政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高校杜科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与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3、组织省属高校向教育部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接受教育部委托承担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以及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4、制定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

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3、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规划立项的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参与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5、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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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云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科研环境的逐步改善和管理手段的提升,对原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基金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云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是经省财政立项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每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是专门面向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扶持性基金。

第三条每年度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云南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承担管理工作。

项目立项后实行教育厅与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资助项目的类别及原则
第四条基金资助项目类别由五类组成: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
3、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
4、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5、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五条立项资助原则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有一定前期科研基础工作,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项目。

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支持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意义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振兴农业发展的科研项目。

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旨在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储备科技后备力量,用于资助36周岁(含36周岁)以下具有中职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发科研活动。

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主要资助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以上各类项目立项均按照:择优支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章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科研基金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及评审。

由高校教师自愿申报、学校遴选限额推荐的方式。

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申请,由申报教师(课题组)在“云南省教育厅科技处”的网站上采用电子版方式申报,按要求网上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内容。

第八条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能否保证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学校按当年限额遴选推荐,通过网上系统报送,并提交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申报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有创新、立论充分,研究内容、方法、程序、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并切实可行。

2.研究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方案可行,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现实意义。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资料和实验装备等条件,具有一定的梯队结构,具备深入研究的实力,并能在一两年内(农、林等领域方面的科研项目可放宽至三年以内)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4.申请经费预算要有充足的理由,实事求是。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直接主持并组织该项目的研究工作。

对项目研究过程及项目的完成全面负责。

申请项目负责人,凡上一年度有在研项目没有结题的,本年度不得申报科研课题;不得同时主持两个(含两项)以上项目的研究工作。

在确保主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参加他人主持的研究项目,但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为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使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按国家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索和查新。

第十二条介于本基金的性质,对立项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

资助经费的数额主要以项目的学术水平及内容而定,项目申报资助金额以3万元为上限,超过此限额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对意义特别重大、具有前瞻性的少数项目可考虑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由云南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和有关专家(从专家库遴选)承担并实施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采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届时将给每位专家提供网上评审的用户名和密码,专家按要求和原则对项目进行评价,给出相应的分值,填写评审意见。

省教育厅按照网上评审的结果采取必要的方式组织复审,确定立项项目,并经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审议后又教育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四章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资助的五类基金项目(第四条)均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重点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所在单位科研处反馈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底按项目计划书进行自查。

研究项目完成后,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完整的项目研究结题材料。

未能如期实施或完成的项目,由学校察其原因,酌情处理;无正当理的有学校终止项目并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经费余额留学校科研处调剂使用,该项目组成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资助的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拔款的方式下达,由所在学校财务及科研处监督使用,单列帐目核算管理,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该项研究工作的开支。

用于添置部分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三分之一,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若出现挪用或违纪者,省教育厅立即取消资助,追回全部已拔款项。

第十八条每年基金项目的申报时间(时限)另行通知。

第五章成果管理及应用第十九条科研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时,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学校科研处主持验收、评价(鉴定、评审或评定),项目评价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科技成果评价的规
定实施和办理。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评奖等必须注明
“云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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