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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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五条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5%确定。

学校应按照《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我省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承德市的平泉市、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生的奖助学金政策

中职生的奖助学金政策
(4)每年9月20日前,院学生工作部将批准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市教委 所属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发放及管理 (1)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按月发给受资助学生(存入学生个
人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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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 我国中职主助学金政策简介
(2)完善资格认定程序,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和 受助资格,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家庭为农村户籍学生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已经农转非的学生需提供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生入学前为农村户籍。
(2)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由二级学院各教学系及班级负责。二级学院各 系和班级要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逐一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享受 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受助学生汇总表》,于9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申请表》(电子版)及相 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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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 我国中职主助学金政策简介
一、资助对象 凡我院具有本市户籍、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中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
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 500元。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学生。 (2)享受城乡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 (3)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的学生。 (4)孤儿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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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职生的奖助学金政策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家有哪些政策可以帮助中职生完 成学业。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国家的奖助学金政策。 理解:在认知的基础上,理解国家设立这些奖助学金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运用:在认知和理解的基拙上,能够充分并且合理地运用国家的奖助学金。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学生提供了专业化、职业导向的教育培训机会。

然而,由于经济原因,许多学生家庭无法负担中职教育的高费用,因此国家出台了中职助学金政策,以帮助有需要的学生完成职业教育。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是指在中职助学金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的经济资助额度。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A 档、B档和C档。

A档是最高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较为严重的学生。

根据国家规定,A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申请A档助学金,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

B档是次高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学生。

B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

与A档相比,B档的资助金额稍低,但仍然可以为学生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C档是最低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

C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

尽管相较于A档和B档,C档的资助金额较低,但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大的学生而言,仍然可以帮助他们减轻一定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中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会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中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也得到了适当的提高。

此外,学生还需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才能获得中职助学金的资助。

通常来说,学生需要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良好,有一定的学习潜力和发展潜力。

学生应及时了解和准确填写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总之,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中职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立的经济资助政策。

通过设立多个档次的资助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的需求。

希望更多的中职学生能够得到该项资助,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省级、市级下发的关于助学金、免学费管理文件,现制定出我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如下: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XX县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农村户籍学生的15%确定人数。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人数。

XX市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郑州居民家庭户口的学生(包含XX市五区六县)。

第二条资助对象的认定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者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其它原因不宜资助的,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要紧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郑州免学费以各专业学费为标准,予以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再每学期开学后申请与评定。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他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用新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新生与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含:农村户籍XX县区镇非农学生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的通知》(财教【2019】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9]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 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巳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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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
用。

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 (42.00 KB)
附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doc (28.50 KB)
附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
② 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
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

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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