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榆林市旧城区改造实施办法

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企事业单位旧房改造、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或零星分散(非成片)建设的,多数房屋结构简陋、使用年限久、公共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恶劣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农业生产所需的耕地,村庄发展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相互制约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或对旧村住宅区进行成片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旧房改造,是指由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的搬迁,用地性质发生转变,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其生产区、生活区、宿舍区和办公区实施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老化,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街区和旧住宅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论证、研究、决策、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一)目标任务。
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三)全面改造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
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义乌旧村改造_政策全面细则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空心村”改造重点包括:拆除危房和违法建筑、修缮旧房、解决住房困难、畅通道路、外立面粉刷、古建筑保护、村庄绿化等,改善居住环境,避免全村大拆大建。
2016年01月01日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5.《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第四条旧村庄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征收储备。
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自主改造。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拆迁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融资地块开发融资。
(三)合作改造。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或者通过融资地块公开出让引入合作企业进行改造。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江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为推进江门市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2005﹚6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使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房屋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七)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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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全力推进我村旧村改造工作,逐步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条件,改变村容村貌,及时有效的拆除危旧房、闲置房,切实破解村民建房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依照建设[ ]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两委干部商量研究决定,对清路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制定如下条款,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一、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拆除旧房,重新规划建新房。
1、旧村改造具体办法按本村新村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已落实安置建房地块的农户,不再安置建房用地。
2、享受旧村改造政策的农户以拆旧房建新房为基础,需要建设新房的农户,必须本户内的旧房全部拆除完毕,再安置建房宅基地落实到户。
安置宅基地的次序,按照村统一时间,以拆除的先后顺序撮勾的办法落实。
3、拆迁安置户在取得落实安置地,在建设、土管部门放样、打桩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包括墙脚基础)。
否则,村委会将收回安置用地,待下一期再予以安排。
4、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由村统一收回,安置户必须上交拆除旧
房的土地使用证,不上交的,不予安置建房用地。
5、旧房拆除时间由村两委决定,按期按批进行。
二、拆迁安置政策:严格实行“一户一宅”规定,拆二还一不补偿,建房占地面积按县政府规定,多余土地村收回,不足面积村收取成本费。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建新房必须先拆旧房,并注销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2、旧房拆除由农户自行完成,费用自负,安全自负,村委一概不予补偿,拆除后的建筑物、附着物全部归拆除农户所有。
3、拆迁户拆除安置后多余土地由村统一收回,对不能批准建新房的拆迁户和建房拆迁户置换后多出的面积,村委会按120元/㎡给予补偿收回(指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有土地使用证的灰铺、猪拦、牛拦等生产用房村委会按100元/㎡补偿收回;无证的违章建筑物村委会按80元/㎡补偿收回;宅基地(包括菜园、果园、竹园和墙脚砌好的空地)村委会按60元/㎡补偿收回。
4、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面积计算,无证土地按村委实量面积计算。
5、拆迁户要求建房,在城建、土管部门允许范围内安排安置建房用地。
否则,不予安排。
6、建房安置户拆二换一面积不足部分村委会将收取成本费,建房面积不足部分按230元/㎡收取;坛面积不足部分按180元/㎡收取。
7、村委会向新建房农户收取基础设施费,按建地面积20元/㎡
收取。
三、建房规定:农户建新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放样,统一层高,统一立面,分户联建。
旧村改造,新村建设调整后的建房用地由村集体统一平整,费用由村集体承担。
四、本实施办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字生效,本实施办法由村两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村民代表签字:
************村委会
二O 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