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108【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日期】1996-07-19【生效日期】1996-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7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二)发布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调房、房屋买卖或赠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公安、城镇、规划、土地管理、财税、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配合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城市旧区改建。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拆迁单位。
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发表日期: 2010-04-25 阅读次数:422来源: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仑政〔2010〕24号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各垂直管理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北仑区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意见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建设、城管、规划、房管、财税、物价、工商、文广、电业、电信、邮政、供水、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区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1、总则1.1规划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和参考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②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④《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⑤《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⑥《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总体规划(2010-2030)》;⑦各类专项(专业)规划;⑧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其它法律法规;⑨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位于望春工业园区,东起阳光南路,南至鄞县大道,西至六江口河,北至联丰路。
规划用地面积7.45平方公里。
1.4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至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3年。
1.5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2.1功能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因素分析,确定本园区的功能定位为:集高新产业、空港物流、生活居住、生态休闲为一体的创新复合园区。
2.2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本区的发展目标为:①高效的目标: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现代化和当地特色相结合,满足社会需求,美化城镇空间的原则,合理划分空间结构及优化结构布局,以组团为单元发展,建立区域内部工宿平衡,形成布局相对均衡、多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议TOD发展模式。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附件

附件 1 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附件2 各镇(乡)、街道主要商业道路明细表备注:商业用房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认定,二者应当一致。
附件3房屋拆迁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附件4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单位标准(元)水磨石平方米401水磨石2 (嵌铜条)水磨石平方米50高档花岗石平方米150--200 3花岗石4 中档花岗石平方米80--1205 低档花岗石平方米80元以下6大理石中、高档大理石平方米140-200 7 普通大理石平方米90-1008瓷砖类水泥地砖平方米409 普通缸砖平方米5010 抛光缸砖平方米60--10011 白瓷砖平方米3012 花瓷砖平方米60--10013 马赛克平方米4014楼地板类高级木地板平方米200--25015 杂木地板平方米100--15016 复合地板平方米60--12017 杉木地板平方米50--8018 拼木地板平方米6019 老式木楼板平方米8020墙裙隔断胶合板墙裙平方米70(简易35元以下)21 钢化玻璃,木工艺隔断平方米100--15022 纤维板墙裙平方米40(简易20元以下)24 石膏板隔断平方米/25 PVC材料平方米5026平顶类胶合板平顶平方米3027 纤维板平顶平方米80(简易40以下)28 PVC材料顶平方米50(简易30以下)29 石膏板顶平方米4030 吸水顶平方米6031 铝塑板集成顶平方米3032 矿棉板顶平方米100--25033 印花(刻花)玻璃顶平方米6034油漆涂料类普通油漆平方米70(100)35 高级树脂油漆平方米1036 喷塑平方米1537 耐磨地坪平方米1038 弹涂平方米5039门窗类塑钢(含铝合金)平方米200(补差60)40 钛金门窗(含橱门)平方米45041 (塑钢、铝合金)纱窗平方米4042 不锈钢防盗门窗平方米12043 铁防盗窗平方米6044 (企业厂区)双面铁门平方米10045门窗类铁栅防盗门平方米8046 铸铁大门平方米30047 不锈钢电动门平方米150048 铁拉栅门平方米10049 铝合金卷门平方米150(补差80)50 不锈钢拉栅门平方米200(补差120)51 白铁皮包门(含单面铁皮)平方米6052 胶合板大包门(窗)樘米5053 胶合板小包门(窗)樘米3554扶手类不锈钢扶手米23055 铁、铜工艺扶手米55056 车木扶手米15057 钢管扶手米8058橱柜类木板橱平方米25059 胶合板橱(中、高档)平方米20060 胶合板橱(普通)平方米15061 纤维板橱平方米12062 普通三夹板吊橱平方米15063 防火板吊橱平方米25064 灶橱:瓷灶面、水泥台板平方米15065 灶橱:高档花岗石台面防火板组合平方米40066 灶橱:中档花岗石、大理石面平方米35067 灶橱:普通花岗石、大理石面平方米25068水斗类磨石子水斗只2069 陶瓷水斗只5070 瓷立式水斗只8071 不锈钢双斗只30072 不锈钢单斗只15073 钢化玻璃组合斗套50074卫浴类普通座便器只35075 普通淋浴房只800-100076 普通浴缸只45077 卫生设施三件套套900说明:1、装修补偿价格已含人工费、辅助费和管理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bb7e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02.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7]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6a941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1b.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7]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甬政告[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甬政告〔2007〕3号)宁波市2006年土地整理第8批次(市区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6〕第0664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37.2097公顷;其中耕地33.2059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村33.2904公顷,其中耕地31.595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双杨村1.6102公顷,其中耕地1.6102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村0.0817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永红村2.227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501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198842;监督电话:87196048。
二○○七年三月九日。
关于把望春街道姚丰社区列入旧村改造(精)

关于把望春街道姚丰社区列入旧村改造
规划的建议
望春代表团李琦英
望春街道姚丰社区地处机场路西侧,有常住人口500多人、外来人口5000多人,属于农村翻牌社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近几年近郊农村进行了旧村拆迁改造,周边原前丰村、联丰村、西成村等都已拆迁或列入拆迁范围。
2003年,姚丰社区每户居民曾签名强烈要求政府对姚丰社区进行旧村拆迁改造。
但姚丰社区因地理位置关系,至今未被政府列入拆迁计划。
由于邻村的拆迁,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姚丰社区,外来人口和常住人口以10:1的比例住入了姚丰社区。
因社区住房不够,导致很多违章建筑乱搭乱建,有的外来人口甚至在田(地)上也搭建房子,乱种作物。
人口极剧膨胀,使环境卫生极差,虽有保洁工清扫,垃圾、粪便还是到处可见,破烂王成灾。
随着住房密度不断增加,用火不当,极易造成很大的火灾隐患。
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等原因往往口角不断,但外来人口依仗人多,强势欺人,在矛盾激化时本地居民经常处于下风,甚至被欧打,使本地居民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再由姚丰社区大多数二楼房屋建造于80年代初,因受当时经济条件影响,建造的房子质量很差,现成危房,大墙裂缝、粉刷脱落、门窗腐烂,空调无法安装,一但发生坍塌后果不堪设想,有些本村居民孩子的婚房也成问题。
因此建议:
政府尽快把望春街道姚丰社区列入旧村拆迁规划,以解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有等待之日。
宁波集体土地拆迁实施方案

宁波集体土地拆迁实施方案宁波市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利用和配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宁波市政府决定制定集体土地拆迁实施方案,以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方案背景宁波市区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建设需要更多的土地资源来满足发展需求。
而目前,宁波市区大量的集体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存在着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
因此,制定集体土地拆迁实施方案,对于解决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问题,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目标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3.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
三、方案内容1. 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向城市建设领域转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土地拆迁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加强规划管理,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合理布局土地资源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四、方案实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知情权。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拆迁政策的了解,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知情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拆迁过程的监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拆迁过程的监督,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3.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拆迁制度。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拆迁制度,规范土地拆迁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五、方案效果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2.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共同发展;3. 推动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宁波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2〕182号、〔2007〕7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7〕037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浙土字B 〔2006〕-0664、浙土资办〔2002〕91号)和《关于调整联丰村地块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复函》(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甬发改投资函〔2009〕62号)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海曙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拆迁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原联丰村仲家桥、张家弄等自然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人。
三、安置计户
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一证一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合并计户:
(一)夫妻双方各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应合并计算为一户;
(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同一建筑物,权属人不同,应视作一户。
四、安置人口
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
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符合《条例》第二十七规定情形的人员也应计入安置人口中。
(具体详见《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五、可补偿安置面积
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应符合《意见》十五条规定。
如有差异的,或被拆迁人有异议的,按照《意见》十六条规定予以认定。
六、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经区或区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为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七、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补偿面积
被拆迁人每户被拆合法建筑面积在250㎡以内的,按可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人每户被拆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的,超过部分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产权人在同一拆迁区域内有多处住宅用房的,应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的被拆合法建筑面积。
(二)补偿方式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二种,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
1、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2)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细则》第二十八条、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结算差额确定。
(3)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商品住宅基本造价结算差额,按《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2、调产安置
(1)每户可安置面积以一调一方式予以调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商品住宅基本造价结算差额,按《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2)在被拆迁人选择套型,允许靠档、扩档各一档,靠档扩档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
被拆迁人有多套调产安置用房的,只能在一套安置房上靠档扩档。
(3)调产安置用房的自行车房按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计收。
(4)安置用房的靠扩档价格、楼层差价和中高层、高层的公摊面积等,拆迁人应依据市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补偿
1、经认定合法的附属物补偿、住宅装饰补偿、附属设施搬迁等,拆迁人应按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个人合法住宅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用途作营业房的,一律作住宅处理,但对被拆迁人自行经营,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有效工商登记证、有效税务登记证,其营业部分面积(以拆迁前工商、税务部门界定的面积为准)按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第八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补贴费视不同用途的相应标准50%计算。
(四)临时过渡
1、选择调产安置的: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被拆迁人任选一种。
临时过渡期限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搬迁之月起计算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后4个月止。
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按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于选择购房资金的,按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五)其他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提前搬迁、腾空交房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费。
八、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非住宅用房,根据《条例》、《细则》和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和落实
联丰旧村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预测个人住宅面积约为93788㎡,非住宅面积约为21536㎡,预测拆迁安置总费用约为81220万元。
(不含货币安置资金)
该项目受宁波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委托,拆迁资金由委托单位和海曙区人民政府直接拨款。
十、安置用房安排
安置用房建造地址为:东至丽园南路、西至机场路、南至规划道路、北至联丰玫瑰苑。
(详见规划红线图)
十一、搬迁期限:年月日。
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