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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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通政发[2013]071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通政发[2013]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制度建设的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要求,市政府对通政发〔2011〕91号文件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0年、2011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65件(见附件1)、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5件(见附件2)予以公布。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修订完毕,逾期未修订的一律失效。

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发[2011]4号《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多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2年8月由原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的荣誉津贴标准做了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再次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经费开支渠道。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应用文书考试题目及答案

应用文书考试题目及答案

试判断下列情况应用哪种公文行文,确定文种后请拟出标题。

1. 某港务局告知在某水域通过的船只,注意减速避让水文测验船只。

2. 全国人大告知有关职务的选举结果。

3. 国务院宣布采取新税制的有关事项。

4. 某市税务局告知征收××××年度税款事项。

改错题:请改正下列标题的毛病:(1)国务院转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关于国家旅游局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3)××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10号文件通知。

(4)××厂关于转发×分厂《关于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经验总结》的通知。

(5)国家旅游局关于批转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转发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

(8)关于批转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入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判断下列事项是否可以用通知行文:(1)×省人大常委会拟颁布一项地方法规。

( )(2)×市水电局将召开水利建设工作会议,需告知各县、区水电部门事先作好准备。

( )(3)×县纪委拟批评×局×××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错误。

( )(4)×市政府拟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灾后防疫病工作的意见。

( )(5)×县县委拟向所属各级党组织布置学习×××同志“七一”讲话的有关事宜。

( )判断下列事项是否可以用通报行文:(1)×县工会拟表彰奋不顾身抢救落水儿童的青年工人。

( ) (2)×厂拟向市工业局汇报该厂遭受火灾的情况。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宿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一月十日关于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市总工会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五年一月)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模、学习先进、争做贡献的热潮,现对改善和落实企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保障企业困难劳动模范的基本生活。

凡企业全国劳动模范离退休后,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8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800元/月;省级离退休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各种津贴补助之和未达到700元/月标准的,补足到700元/月;离退休的企业市级劳动模范每月退休金与津贴补助之和低于600元的,补足到600元/月。

破产或特别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差补资金均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二、妥善解决企业劳动模范医疗困难。

企业在职市以上劳动模范要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凡是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其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区)财政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离退休市以上劳动模范因企业倒闭、撤销多年等原因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地财政兜底,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执行。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修订)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修订)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0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0【实施日期】2008.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一)省劳动模范;(二)市劳动模范;(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第四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

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省、市、县(市)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需要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报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会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市劳动模范颁发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

省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市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厘米;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可颁发直径小于四厘米的奖章。

第六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一)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二)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三)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两个率先”的宏伟目标而奋斗,省政府决定开展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1 —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

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推荐。

三、推荐评选条件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2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盘锦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19号)精神,加强对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桥梁和模范带头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均可以被评为劳动模范。

2.盘锦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经场、乡(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县区政府负责审查。

劳动模范候选人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为劳动模范。

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命名。

三、劳动模范的管理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

2、对建市前的各级劳动模范荣誉资格由市总工会界定。

3、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和先进事迹)和管理。

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劳模档案传送新的单位。

4、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6、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时,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7、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素质,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学习,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作报告和受聘兼职,但需经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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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
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9]1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9-01-24
【实施时间】2009-01-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
动模范每月8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

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各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四、调整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

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原来的每人300元调整为5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

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就业、医疗、住房等待遇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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