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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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排污单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污标准和管理要求,以达到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具体分类和管理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印发,通常包括以下几大类:
1. 大气排放类: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涉及烟气净化设备、废气处理等技术要求。

2. 水污染类:包括废水排放的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参数的控制,涉及废水处理工艺过程、排放标准等管理要求。

3. 固体废物类: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特殊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要求,涉及垃圾分类、废弃物处理设施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4. 噪声和震动类:包括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和震动的控制要求,涉及噪声隔离、减振措施等技术和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实施可以更精细化地管理和监管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实现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7月28日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为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率先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来,我国已有
20多个省市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排污许可工作。

目前国内各省市开展的排污许可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等单行法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的,上述法律文件的颁布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要求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26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中的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中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企业及其他行业分别于2019年、2020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提出编制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无机化学工业的主要特点是产品、原材料和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生
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多样化。

因此,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技术特点和排污许可的各种污染物控制难点突出。

如何实现补齐环境短板,真正建立衔接环评制度,融合总量控制的核心制度要求,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与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下列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制订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按行业分时段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四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专家点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严格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是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撑。

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专家点评:垃圾分类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

所以,垃圾分类重在全民参与,坚持不懈。

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倒逼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各环节的立法、制度化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埋下环境保护的种子,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减排。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许可正文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精神,辖区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需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

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一、办理时限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行业,在2017-2019年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必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行业,必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核发权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的行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行业由县(区)分局负责核发。

登记管理的行业,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三、办理程序(一)申领和登记方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通过线上办理。

线下申领和登记的,请与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二)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三)信息公开。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应进行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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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本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能真实确切的帮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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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具有以下内容: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污染源的管理与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名录的内容、目的、实施方式及意义,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二、名录概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该名录主要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三、管理分类重点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这些单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管理。

重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单位能够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简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这些单位需要按照简化管理的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简化管理旨在降低这些单位的管理成本,同时确保它们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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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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