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一、背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
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
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
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
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
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复习过程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一、背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
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
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
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
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
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精编WORD版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一、背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
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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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
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例题

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例题
新收入准则中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两种不同的方法,用于确定何时应该确认收入。
总额法是指在收到付款或者收到应收账款的时候确认收入,而净额法是指在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之后确认收入。
以下是两个例题,分别涉及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例题:
假设公司A在2021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美元,合同规定在2022年1月1日交付产品并收到全部款项。
根据总额法,公司A应该在2022年1月1日确认收入10,000美元。
净额法例题:
假设公司B在2021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美元,合同规定在2022年1月1日交付产品并收到全部款项。
然而,公司B预计交付产品将产生5,000美元的成本。
根据净额法,公司B应该在2022年1月1日确认收入净额,即10,000美元的合同金额减去5,000美元的成本,确认收入为5,000美元。
总额法和净额法在确定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选择合适的确认方法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总额法更加简单直接,而净额法能更准确地反映实际收入情况。
公司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考虑选择合适的确认方法。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一、背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当存在委托代理销售关系的情况下;代理方代表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并不代表其股东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以净额列示收入..因此;在判断收入的确认和列报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时;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企业报告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即其自身是否构成交易的一方;并直接承担交易的后果;还是仅仅在交易双方之间起到居间的作用;仅仅就其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收取佣金;而并不承担交易的后果..换言之;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顾客或用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前述的电信运营商例子而言;如果电信运营商自身就是交易的一方;则其应当把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并将其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购买这些内容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如果电信运营商仅仅是以内容提供商之代理人的身份与用户发生交易;则仅就其所获取的佣金确认收入..在确定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是否为代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因素尤其是重大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作出适当的职业判断..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则企业自身被认定为交易的一方;从而需要按总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1 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顾客或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被顾客或用户接受..企业在营销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通常可以提供表明企业还是供应商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如果企业仅仅负责安排所订购的商品的运输;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如果企业所提供的某项商品或服务可以有多个供应商;企业有能力从中自主选择使用哪一个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表明企业很可能是首要义务人;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2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承担了一般存货风险;即存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例如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如果企业在顾客订购某项商品之前持有该项商品的所有权作为自身存货管理;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的所有权即转归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损失从供应商处取得补偿或者无条件地将顾客退回的商品再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很可能表明企业承担了一般存货风险..在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时;需要关注的是:此处的“一般存货风险”是指无法获得补偿的一般存货风险..因此;需要考虑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协议安排是否降低了企业所面临或承担的一般存货风险水平..例如;如果企业有权就价格下跌损失从供应商处取得补偿;或者无条件地将顾客退回的商品再退还给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这样的交易安排可以显着降低或者实质上消除企业所承担的一般存货风险.. 就提供服务的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约定无论最终用户是否接受该服务;企业都必须向该服务的提供商支付报酬的;则表明企业承担了与该项服务相关的“一般存货风险”;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3企业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者能够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如果企业具备合理的定价自由权;可以在由宏观经济、行业和市场等因素确定的合理价格区间之内自行确定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从实体上改变了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包装;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则通常表明企业自身承担了向顾客或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首要责任..如果企业参与了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规格要求的确定;则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4 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例如;如果根据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即使最终用户或顾客无力付款;企业仍需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劳务款项的责任;则此时企业承担了源自顾客或用户的信用风险;又如;如果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当顾客或用户提出索赔时;企业仍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则此时企业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如果企业在向顾客或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即已经从顾客或客户收到全部款项的即此时企业尚未发生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则企业不承担交易过程中源自顾客或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顾客或客户使用信用卡付款;并且企业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之前就该笔款项已经获得授权的;则可以认为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化解..已化解或消除的信用风险不作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证据..在上述电信运营商的例子中;如果该特定内容与该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捆绑定价销售;则应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并将应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确认为营业成本..相反地;如果特定内容并未与该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捆绑定价销售;因此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在此方面仅仅起到内容传输介质的作用;则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仅把实际赚取的佣金确认为收入..如果不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则企业处于代理人地位;按所获取的佣金净额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能表明企业处于代理人地位;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①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首要义务人是供应商而不是本企业..②企业在交易中赚取的报酬是事先确定的;或者是固定收益无论向顾客或用户收取的价款为多少;或者是按确定比例计算..③企业不承担信用风险..三、实务中常见情况的举例一旅行社的收入确认问题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我们理解;此类情况下;旅行社通常应当采用前一种处理方式;即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同时将支付给相关单位的游客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确认为旅行社的营业成本..其主要原因是:1. 旅行社是直接与游客发生合同关系的一方;而提供食宿、交通服务的单位和旅游景点等并不直接与游客发生合同关系;也就是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和与提供食宿、交通服务的单位和旅游景点之间签订的是两个或多个彼此独立的“背靠背”合同..旅行社独立承担这些合同各自的谈判过程中的风险;并享有相关的收益..旅行社组织游客出行的收益并不是固定收益或者固定为旅游费一定比例的收益..2. 虽然实务中旅游合同都规定游客需在成行前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旅游费用;因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担源自游客的信用风险;但是当游客就行程中的事项提出投诉时;旅行社应当先行向游客赔付;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因此旅行社实际上承担了源自相关责任方的信用风险;同时也表明旅行社是履行旅游合同的首要义务人..3. 虽然旅游景点通常具有唯一性和天然垄断性;但提供食宿、交通服务的单位通常可有多种选择;而旅行社在此过程中享有自由决定权包括选择供应商和进行价格谈判;并且旅游合同多数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行程都由旅行社事先安排..由于上述各项原因;我们理解;旅行社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同时将支付给相关单位的游客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确认为旅行社的营业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理解仅适用于会计处理方面;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可能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个项目缺乏清晰的比例关系..我们理解;会计和税务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其中的规定不应互相影响和干扰..对此应注意向客户作出解释和说明..二 CFR或CIF条件下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还是应当就其向进口商收取的全部货款包含运费和/或保险费确认收入;并将支付的运保费确认为销售费用我们理解;在以CFR或CIF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除非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系由进口商指定;且运费、保险费的金额系由进口商直接与承运人、保险公司谈判确定即出口商支付运保费纯属代收代付性质;否则出口商应当就其向进口商收取的全部货款包含运费和/或保险费确认收入;并将支付的运保费确认为销售费用..其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系由出口商自行选择确定;且运费、保险费的金额也系由出口商和承运入、保险公司直接谈判确定;出口商独立承担与该等谈判过程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货物销售、运输和保险劳务看作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与前述旅行社的问题类似;这一做法可能与税务规定存在差异..根据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计算“免抵退”金额需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为基础;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对于CFR; CIF条件的出口销售也仅就其中的货物离岸价部分确认收入;但我们理解这一做法是不符合会计上对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应向客户建议改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其次,净额法是指将收入的净额进行确认的方法。
收入的净额指的是
扣除与该收入相关的各种费用和成本后的金额。
这种方法更着重于企业实
际取得净收入的能力,而不是关注总收入的金额。
净额法的优点是可以更
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同时也避免了一些不确定性。
然而,净额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可能导致财务信息的歧义和投资者误解,因为净额可能无法完全确定或与实际收入金额不一致。
在实施上,两种方法有一些差异。
首先,在收入确认的时间点上,收
入确认总额法要求在收入发生时或收入应计入期间内确认,而净额法则是
在收入的净额可以可靠预测时确认。
其次,在收入的确定上,收入确认总
额法会将所有应计入收入的金额都确认,而净额法则需要将与收入相关的
各种费用和成本进行减除,得到净额后再进行确认。
两种方法在实践中都有其优势和劣势。
收入确认总额法使财务报表更
加准确真实,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但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净
额法更侧重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盈利能力,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但可能导致财务信息的歧义和误解。
综上所述,收入确认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两种常见的会计原则,各有其
优势和劣势。
在实践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方法,以提供准确、全面、有用的财务信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
一、收入确认的总额法
1.1 定义:收入确认的总额法是公司将整个销售金额作为应收收入来确认的方法。
1.2 记账方式:公司会在销售产生时,将销售金额计入应收账款列。
1.3 适用条件:
(1)信用风险较低;
(2)公司可以确定合同价值;
(3)公司可以确定合同的履行进度和合同收入的支付方式。
二、收入确认的净额法
2.1 定义:收入确认的净额法是指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净收入来确认收入。
2.2 记账方式:公司在销售产生时,将应收账款列入一项,同
时在负债中再列一项“预收账款”。
2.3 适用条件:
(1)信用风险较高;
(2)公司无法确定合同价值;
(3)公司无法确定合同的履行进度和收款方式。
三、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收入确认:指企业确认收入的方法和标准。
总额法:企业将整个销售金额作为应收收入来确认的方法。
净额法:企业根据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净收入来确认收入的方法。
预收账款:公司未履行完毕,而客户已经支付的资金。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负债: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付款或应该履行的义务。
应收账款:指企业已经向客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款项。
信用风险:指借款人会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合同价值:指企业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易金额。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上课讲义

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收入的确认和列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一、背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有关规定,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
类似地,在代理关系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此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限于佣金的金额。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收入列报应当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即企业应当按照全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在某些行业中(如代理业、电信运营商等)特别常见。
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与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向订阅这些内容的用户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可能是基于使用该种服务的时间长短或者数据流量等。
这些内容的收费通常是由电信运营商随同通信费等基本收费一并向用户收取,并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后,将与这些内容相关的收费支付给内容提供商。
此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电信运营商可能的处理方法有:①将向用户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通过向用户销售这些内容的服务赚取了收入;②仅将所收到的佣金部分(即从向用户收取的总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的款项后的差额部分)确认和列报为收入,即认为其所赚取的仅仅是与代理服务相关的佣金。
另外常见的例子还有:旅行社是应当将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收入,还是只就扣除代游客支付的食宿、交通、门票等款项后其所获取的净额确认收入;在以CFR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出口商是否仅就其中包含的FOB价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等等。
二、此类事项的基本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因此,是否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界定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构成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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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额法与净额法,目前大家引用较多的判定标准是《计学撮要》给出的四个标准:
1、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
2、是否承担一般存货风险;
3、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4、是否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一类合同,只满足上述4个标准中的部分标准,因此,在是否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师、不同的外部审计人员(德勤审计)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
为便于大家讨论,我将案例简要总结如下:
案例1: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 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
在本案例中,基本可判定,A公司实际承担了除价格波动外的其他合同风险(质量、供货期、客户回款等)。
在实务中,A公司按照总额法进行了收入确认,在年度审计时,德勤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而在咨询另外一名的德勤审计人员时,认为可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针对此业务,想听听大家的高见,究竟怎么处理更合理、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此,引申出另外2个案例:
案例2: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 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由B公司指定,但价格由A公司与供应商谈判确定。
案例3: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 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由B公司指定。
这三个案例存在一定的差别,请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谢谢!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来源:中天运作者:刘应星
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
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
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企业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企业;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企业;
(5)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
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
.
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
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
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
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3)是否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能够改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服务;
如果企业具备自由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常表明企业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应按总额法确认。
(4)是否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
在存在多个供应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
同,通常表明是履行交易的首要义务人,则应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5)是否承担了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有关的主要信用风险。
如果根据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即使在客户无法支付货款时,企业仍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或劳务款,则表明企业承担了源自客户的信用风险;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当客户提出索赔时,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则企业承担了源自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案例:
1、A公司系湖北一家拟IPO企业,该公司主要业务系利用现有设备对受托材料进行加工,但是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系材料购买合同与销售合同,即公司先向委托方购买原材料,经过加工后,按照购买价格的1.10倍再销售给委托方,双方货款除10%的部分有现金流外,其他货款均采用抵账的方式进行处理。
该公司出于销售规模的考虑,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采购、销售视为两项独立的业务,分别确认采购和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双方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购销发票,但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加工业务,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未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净额法确
认收入,如按全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A公司系一家百货公司,主要负责销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根据协议约定,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A公
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
供应商按售价扣除与百货店约定的分成比例后开具发票给A公司,A公司在商品售出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核算结转毛利。
从A公司承担的风险看,商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不属于公司,A公司只是提供了场地、收款、开票等服务,商品的风险和货权并没有转移至A公司,故A公司只能按净额确认收入。
但对于该项目,A公司认为不是单纯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与消费者交易时,是以卖方角色出现的,不是居间角色,故符合销售商品条件,应全额确认收入。
因此,判断收入确认是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要结合交易的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公司在交易背景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出于主观的考虑而随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