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二条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属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和控制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和人民,不可侵犯、不可侵占。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地处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务,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交易。
2.高效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3.公开透明: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稳定可持续:坚持国有资产的稳定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保证长期利益。
第2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中央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中央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监督和检查中央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及丢失。
3.进行中央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第五条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政策。
2.监督和检查地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防止滥用及丢失。
3.进行地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第3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国有资产的登记国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准确登记。
第七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和鉴定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鉴定。
评估和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国有资产的流转国有资产的流转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或变相挪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不能违法乱纪。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所有、使用、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根据资产的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国有资产分为生产经营性资产、事业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等分类。
2. 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国家设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是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3.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增值,通过有效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等。
同时,强调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5. 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国家要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般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事业单位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发布和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推进国有经济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属于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处置、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国务院国资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事务。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透明,加强内部监督和对外监督,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稳定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增值和利用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大力推进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制改革,实行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和有效监督,探索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的新模式和新领域。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作用,推进国有资产结构、技术和管理创新,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有资本操作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保管国有资产,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核实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三篇)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政府管理、法治管理、市场化运作、效益优先、保值增值、资产评估与决策制度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相衔接,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资源,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由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出资,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由行政机关认定的用于行政机关直接控股、控制或者实质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依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事业单位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明确归属,并建立相应制度保障。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八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管理流程、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及时掌握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等情况。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或者行政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线索举报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统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土地、矿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绩效导向、风险可控。
全面规范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进行全面规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依法管理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绩效导向是指在管理中,要注重绩效评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风险可控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要控制风险,避免国有资产产生破坏性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组成。
国有资产委员会是国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分别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等,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约。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从而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国企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8月26日正式实施。
该法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评估、流转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该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定义和管理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原则,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注重保值增值,防止流失浪费。
第三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明确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组成,明确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用途、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流转,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第九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保值增值,防止流失浪费。
第十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
第十一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效益进行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第十二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流转、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合理利用和开发等方面。
第十三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专项审计、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2023年国有资产领域的主要政策法规

2023年国有资产领域的主要政策法规《2023年国有资产领域的主要政策法规》2023年,国有资产领域将实施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法规,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政策法规:一、《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将继续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评估,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
同时,该条例将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其监管力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二、《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意见将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市场化运作,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同时,该指导意见将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国有资产重组和整合指导意见》为了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布局,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国有资产重组和整合指导意见将促进国有资产的集中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和重大资产重组,并鼓励国有企业的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以增强国有资产的国际竞争力。
四、《国有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为了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推动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逐步向国际标准看齐,提高国有资产的评估准确度和公信力。
五、《国有资产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为了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风险,国有资产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将加强国有资产的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以上是2023年国有资产领域的主要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国有资产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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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
(基建科整理)
2001年
关于印发《2001年铁路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铁财[2001]3号成铁财[2001]67号转发
第九条每项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末账面国家所有者权益+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利润-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利润-客观原因增加的当年国家所有者权益
2、净资产收益率=剔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的净利润÷[(期初净资产+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2]×100%
净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期末账面净资产+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净利润-客观原因增加的当年净资产
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4、运输营业利润率=(运输利润÷运输营业收入)×100%
5、货运直通吨公里收入率=货运直通收入÷(货报16发送吨管理-货报12管内吨公里)×100%
6、运输收入增长率=(本年运输收入-平均运输收入)÷平均运输收入×100%
7、投资收益比率=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总额×100%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9、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不良资产总额)×100%
1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1、货车日产量增加率;12、机车日产量增加率;13、换算周转量增加率;)
关于印发《成都铁路局房建设备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铁房[2001]122号
二、基本模式及内容
2、多元经营企业占用的房建设备
(1)单独占用的整栋房建设备,可作为路局(分局)对多元企业的投资,由该企业负责保值保级保安全,按路局规定上缴投资回报。
(2)单独占用的非整栋或除上述(1)项以外的其他整栋房建设备,按路局规定上缴资产占用费的须将产权产籍权证、台账及技术资料交局(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分中心)。
(3)局(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分中心)对上述房建设备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三、大维修运作方式
4、多元经营企业占的房建设备,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运输企业和多元企业建立租赁和被租赁关系;二是建立买卖关系;三是建立投入和被投入关系。
凡是建立了买卖和投入、被投入关系的,由多元企业自行负责该房建设备保值保级和安全使用。
关于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铁财[2001]94号成铁财[2001]294号转发
四、铁路企业重组或出售应当以由主管单位(或投资单位)制定方案,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五、铁路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报经部属企业审批。
部属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2000年
印发《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铁财[2000]45号第五条为防范经营风险,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建立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重大财务事项联签制度。
其主要事项应包括:
1、对外投资;
2、提供贷款保证,为其他企业(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3、动用大额资金;
4、处置资产等。
各单位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联签事项和额度。
关于印发《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资金[2000]26号成铁国资[2000]136号转发
第四条应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界定
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必须进行评估:
1、铁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包括以实物资产与其他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或资产置换。
2、铁路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
3、铁路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小企业出售。
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路内其他企业或路外其他法人单位进行联合经营注册新的企业法人。
5、铁路企业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外国投资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包括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也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合资各方股权比例。
6、铁路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企业因结构调整进行改组合并而撤销企业法人资格;铁路企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发生上述事项,也属应评估经济行为。
7、铁路企业有偿转让单项价值百万元以上资产,或出售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
8、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
出借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经济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管理及效力
1、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由财政部办理审批,经财政部委托由铁道部行使审批权的项目由铁道部负责审批。
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对所属企业申报的立项和确认事项进行初审。
2、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后,产
生法律效力,该项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生效。
资产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底价或作价依据。
3、铁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未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未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立项。
确认,该项经济行为无效。
1999年
关于印发《成都铁路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铁财[1999]084号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
第五条铁路局对资产具有下列处置权。
(一)有权决定机车、客车的报废以及机车、客车的出租、转让等。
(二)有权根据生产布局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需要,对全局范围内的资产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三)有权利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等。
(四)有权决定各单位资产的合理需用量。
(五)房屋建筑物每栋(处)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单项(台)设备原值在30万元以上,由路局审批处置。
第六条铁路局对资产处置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有关具体规定,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负责依据各单位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资产需要用量。
(三)铁路局各主管业务部门需负责掌握本系统的主要生产设备的配备情况、运用情况和技术状态,对闲置资产作到胸中有数。
(四)铁路局各主管业务部门分配给各单位不适用的多余的资产而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铁路分局(含物资工业总公司)对资产有下列处置权。
(一)除铁路局资产处置权外,各单位可根据运输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资产的处置。
(二)资产处置的形式由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决定。
资产处置的形式有:报废、出租、转让、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
第八条铁路分局(含物资工业总公司)资产处置应承担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和铁路局对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因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成损失,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根据节约成本支出和提高资产利用率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出闲置资产,并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关于印发《成都铁路局国有资本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铁财[1999]206号
第七条监察、干部、劳资、审计处都是局国有资本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定期通报在职工考核、执法监察、日常审计中发现的的国有资本监管范围内的问题,提供检查线索。
2、对清查出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中构成违纪的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处罚与赔偿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单位的国有资本监管报告制度和财务监测指标分析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不能取得预期收益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