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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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在本文中,为您介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四种出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

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

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哪些种类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包括了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以及知识产权出资等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知,股东应按期足额的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出资方式有哪几种方式法律常识:出资方式包括: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等。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在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注册公司出资方式有几种法律常识:注册公司出资方式具体如下:1、货币。

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2、实物。

实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都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较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4、土地使用权。

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5、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2)债权。

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实物入股流程 -回复

股东实物入股流程 -回复

股东实物入股流程-回复股东实物入股是指个人或机构将实物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一家公司。

这种股东入股方式相对于现金入股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公司的资金需求,带来多元化的资源和经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从实物入股的定义、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一步一步回答关于股东实物入股的问题。

一、股东实物入股的定义股东实物入股是指个人或机构将实际的可转让资产(如房产、土地、设备、技术、品牌等)作为股本注入到一家公司中,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权和分红权益。

二、股东实物入股的流程(一)确定入股意愿公司确定需要引入股东实物入股的意愿,并明确入股的目的、入股的具体资产要求等。

(二)寻找合适的实物资产公司寻找合适的实物资产,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收购、拍卖等方式获取。

(三)评估资产价值公司与专业评估机构合作,对所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和对公司的贡献度。

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谈判中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入股方案公司与意向股东协商制定入股方案,明确股权比例、股东权益、实物资产评估价值等具体事项。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合同和协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五)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和意向股东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包括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办理登记、公告等。

(六)实物入股完成意向股东将实物资产转入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股份。

公司则根据实物资产的市值入账,为意向股东正式登记股东身份。

三、股东实物入股的注意事项(一)明确实物资产的产权在实物入股前,要确保所选资产具有完全的产权,并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和转让手续。

同时,还需了解资产是否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二)评估专业机构的选择为了确保实物资产的评估结果准确有效,公司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需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的严谨与保护公司和意向股东合作前,要制定合同和协议。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实物资产价值较高或涉及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时,需特别注意保密和保护措施。

公司章程范本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注册资本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一、注册资本的确定与变更1. 注册资本的确定应基于公司业务规模、发展需求、市场竞争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规划,并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2. 注册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出资,实物出资应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权益转让、评估及公证等程序。

3.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依法进行注册变更手续。

二、股东出资方式1. 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或其他合法形式进行出资。

2. 股东出资方式应明确出资方式、金额、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东实物出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权益转让、评估及公证等程序,确保实物出资的合理性和价值的公正评估。

4. 公司应制定股东出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规定,确保股东出资的规范及公司权益的保护。

三、股东出资的期限和方式1. 股东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出资,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形成。

2. 股东出资可以一次性出资或根据约定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期限和方式应在注册资本认缴额中明确约定。

3. 股东出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票据支付、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出资方式应依法合规,并留有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四、股东未按时出资的处理1. 股东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足额出资,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可以向股东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按要求补充出资或说明原因,并给予合理的补充出资期限。

3. 如股东在规定的补充出资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其股权的行使、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等。

五、其他相关规定1. 公司应建立股东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和管理股东出资相关资料,并保障股东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公司章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时,涉及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变更。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一、总则本章程范本旨在规范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确保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通过明确股东出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股东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现金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款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比例进行缴纳,并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支付。

2.实物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资产、设备、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的实物资产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且经由独立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鉴定其价值,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资产的权属和评估价值。

3.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知识产权的出资应符合公司业务需求,且经过合法的注册和保护,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4.劳务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提供劳动、技术、管理等形式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应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且股东与公司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与对价。

5.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外,股东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出资。

该出资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股东出资的约定1.出资方式的选择股东在成立公司或增资时,应明确选择适合的出资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同时,应注明各种出资方式的比例、时间要求和变动情况,以及出资款项的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等细节。

2.出资金额的确定股东应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发展需求,确定出资金额,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出资金额的确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避免出资不足或超额出资的情况出现。

3.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出资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优先权、退出机制、转让限制等。

股东在出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益,公司应确保股东的出资权益不受侵害。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及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及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及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以货币出资。

这种出资方式情况比较明确,股东只要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帐户就可以了。

当然,股东的资金来源要合法。

2.以实物出资。

实物可以是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或相应生产资料。

实物出资要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以实物出资要转移实物的占有权并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

但是设立担保的实物和租赁他人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

3.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

工业产权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未取得或申请专利的技术也可以成为出资。

但由于上述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所以从承担风险的角度考虑,《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述方式出资也要进行评估。

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在我国土地做为一种资源,一般只能以使用权进行流转,所以土地的出资形式也只能是使用权。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出资只能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资,如果是集体土地,要通过征用的方式变更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出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一是以出让方式缴纳出让金取得,另一种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出资是一种营利行为,所以要以出让所取得的使用权出资,如果是划拨的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同样,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也要进行评估,并且不能是设定担保等权利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并且要交付土地。

股东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要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公司章程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定并约束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权责和运营规范等内容。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的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股东出资方式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这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与规范。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中列举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现金出资: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实现资金的注入。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股东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现金出资,例如一次性出资还是分期出资等。

2. 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财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实物出资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出资的公允性和合法性。

3. 知识产权出资: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准则和程序,以及双方在出资后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4. 劳务出资:股东以劳动力向公司出资。

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劳务出资的方式、期限及劳务的评估方式等细则。

二、股东出资期限公司章程中还需要明确股东出资的期限,以规范股东的义务和公司的运作。

股东出资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定,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采用下述方式:1. 一次性出资: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将出资款项一次性到位。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小或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

2. 分期出资:股东将出资金额分为多个阶段进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个阶段的出资比例和期限。

这种方式适用于出资金额较大或需要长期投资的情况。

3. 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出资期限:某些情况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可能和公司的经营计划或项目进度相对应。

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出资期限与具体的业务情况相匹配。

三、股东出资超期处理在公司章程中,还需要对股东出资超期进行处理,以确保公司利益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为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劳务出资。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或以后的某个时间点向公司出资,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这种出资方式最大的好处是简单方便,同时也可以确保股东的出资金额得到保障。

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也不会受到影响。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实物出资的好处是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实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指股东以无形资产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

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无形资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提供管理、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服务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劳务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

但劳务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劳务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股东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出资的安全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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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可以采取实物出资吗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货币出资,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

2、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二、怎么认定出资的
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这是因为现物出资的对价为股份或出资额,如不能换算为现金,则无法给付股份或确定其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

三、股东出资义务审查的一般原则
现行《公司法》框架下,新设公司不须办理实缴出资登记,也不需要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情况以企业年度报告的形式予以公示。

这意味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状况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和监管,由公司自己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旧《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定缴足注册资本期间以及第三方验资制度,故法院会将验资报告作为审查股东出资
状况的关键事实证据。

新《公司法》将验资制度予以取消,那么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应随之转换。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依据这一要求,新《公司法》框架下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之间一般应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利润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做出相对清晰的约定。

因此,依据新《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其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以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为标准进行审查。

原则上认为,只要股东未按照章程约定缴付出资的,均属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新《公司法》立法规制下,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设立登记事项,因此仅从工商设立登记中已经无法查证股东具体出资情况,审查思路应有所调整。

我们认为,在按照章程约定期限缴付的出资资金流转手续已经完成后,法院应主要审查公司财务账册记载情况,并综合出资款项银行流转记录、公司进账凭证、公司资产负债表记录以及公司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综合予以判断,有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的,还应结合年度报告中的记载情况综合审查。

在股东系诚信出资,出资手续均合法操作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审查应足以做出股东是否按照章程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判断。

但在审判实践中,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如前所述,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已经完全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脱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所以我们预判上述现象在未来仍然可能延续。

因此,在仅凭前述证据材料无法确定出资到位的,或者在审理中法官对出资的真实性存在疑
惑的,可以考虑以审计的方式审查出资资金到位情况,借助专业力量查证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资金是否没有合法事由被转出等情况,为法院审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供较强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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