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劳务派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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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研究——以国家部属特大型事业单位为例

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研究——以国家部属特大型事业单位为例
( 修 正案 ) 》 主 要 内容 进 行 深 入 解 析 的基 础 上 , 就 当前 存 在 的 用
3 - 问题 和 风 险进 行 分 析 , 并 提 出 了相 关 管 理 对 策 。
【 关键词】事业单位 劳务派遣
风险
长江航 道局是具 有行政管 理职能 的公益 眭特 大型事 业单 位, 主要从事长 江干线航 道规划 、 建设 、 管理 、 养护和航道 行政
遣用 工的数量和比例。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 制劳务派遣用工数 量, 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
二、 当前 长 江 航道 局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管 理存 在 的 问题 及 风 险 1 、 存 在 的 问题
题 。 本 文 以 国 家部 属 特 大 型 事 业 单 位 为 例 , 在 对《 劳 动 合 同法
( 1 ) 人岗匹配度较低。从劳务派遣用工人 员学历结构 、 专业 分布来看 , 现有本科以上学 历人 员不足用工总数的 4 0 %, 专业分 布也五花八门 , 学 历层次低 、 专业 不对 口、 综 合素 质良莠不齐成 为人岗匹配度低下的重要内 因。从外 因来看 , 主 要是招聘程序 的不规范 , 存在整体 的招聘需求 预测 、 定 岗定 员分析 、 岗位类别 划分 、 岗位职责编制等环节缺失 或者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和 部门使 用劳务派遣用工时 , 匆匆招人 , 招来即 用 , 这样就 导致了

人 力资源配置 错位和 资源 浪费 , 出现岗位 适任度 低下 , 人 力资
源优化不充分等问题。
( 2 ) 用工形式不规 范。现有 社会化用工形式主要有 劳务派 遣、 劳 务外包和直签 合同三种 , 其 中劳务派 遣用工 占到用 工总 数的 6 8 %,部分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直签合 同用工人 员同岗位

解读劳务派遣的合法性与合规要求

解读劳务派遣的合法性与合规要求

解读劳务派遣的合法性与合规要求在当今社会,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工作人员提供给用工单位开展工作。

然而,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合规要求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解读劳务派遣的合法性以及相关的合规要求。

1. 劳务派遣的合法性解读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

在中国,劳务派遣的合法性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定。

根据该法律,劳务派遣需满足以下条件:派遣双方应当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工作应当符合派遣工作的性质;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派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信用等级等。

2. 劳务派遣的合规要求解读除了合法性要求外,劳务派遣还需要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

首先,派遣机构应当具备合法注册和运营的资质,包括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等。

其次,派遣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劳动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

再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此外,派遣工作人员应当受到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作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环境等方面的保护。

3. 劳务派遣的优势和局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局限。

其优势在于能够快速满足用工单位的短期用工需求,提供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减少用工单位的用工风险。

同时,劳务派遣也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就业机会的灵活性。

然而,劳务派遣也存在一些局限,如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行业乱象等。

4. 劳务派遣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合规要求,各国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

在中国,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承担着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职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此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也参与到劳务派遣的监管中,对行业标准、工资福利等进行监督和协调。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专节规定的思辨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专节规定的思辨

权 责不 明确 ,劳动 者 的权 利 被 侵 害 的
原 口 济意 义 。劳 务 派 遣是 市 场 经 济 劳动 者 签订 二年 以上 的 固定 期 限合 同以 定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有 与 用 工单 位 的劳 动 经
严 苛 的 规定 只会 更 加促 进 劳 务派 遣 的 健 次发 生 ,使 被派 遣 的 劳动 者 在 实际 工 作 康 发 展 。笔 者 就 对这 些 规 定 的一 些 条 款 中与 用工 单位 打 交 道 时享 有 一般 工 人 的
因此 2 0 0 8年 先 后 实 行 的 《 动 合 劳
还 明确 禁 止 以非 全 日制招 工 ,意在 让 派 遣机 构 和 被派 遣 劳 动 者必 须 确 定 明确 的 劳 动关 系 。 第 二 , 其第 六 十 五条 和 《 动 劳
合 同法 实 施 条例 》 第 三十 一 条 都规 定 了
《 单 位 或者 被 派遣 劳 动 者依 法 解 除 、 止 劳动 合 同 的应 支 付 的经 济 补偿 。 终

劳务 派遣 的概 念和 出现 原

机 构 与 派遗 劳 动 者签 劳 动合 同 ,然 后 硬 性 规 定 来 对劳 务 派 遣单 位 达 到有 效 的 的 立 法重 心 。这 主要 体现 在 《 动合 同 劳 规 制 。 这样 一 些 没 有 实 力 的劳 务派 遣 单 法 》 六 十条 知 情 权和 六 十 一条 、 十 三 由派 遣 劳 动 者 用 工单 位 提 供 劳 务 , 劳 第 六 动 合 同 关系 存 在 于派 遣 机构 与 派 遣 劳 动 位 就 可 以退 出市 场 ,使 劳 务 派遣 机 构 适 条 同工 同 酬 权 。
( ) 格规 定 用 工单 位 的 义务 二 严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及不足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及不足

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及不足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劳务派遣市场长期处于混乱无序局面;《劳动合同法》虽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劳务派遣规制不足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劳务派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

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作出过统一的规范,无法可依问题十分突出。

二是劳务派遣的门槛过低。

由于缺少标准,很多已经入行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应对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是以派遣之名行中介之实。

很多派遣机构从事的是中介行业,赚取比较劳务派遣费用,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显而易见。

四是劳务派遣关系混乱而复杂。

三方关系使得工资的结算、发放,社会保险的办理,劳动保障监察等变得复杂化。

用工单位不按时拨付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加点工资,随意解聘派遣员工等情况时有发生。

五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

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工作中缺乏安全感,身心压力巨大。

六是同工不同酬问题严重。

绝大多数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比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低很多。

七是劳动者的政治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入党、入团、入会、评先评优、晋升等方面,用工单位基本上不把被派遣劳动者列入考虑对象,而派遣机构的工会、党团组织等一般也只吸收本机构的固定工作人员。

八是不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相当多的劳务派遣机构没有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了,但劳动合同不规范甚至违法。

此外,劳务派遣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传统的用工方式,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难度极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规制《劳动合同法》主要从派遣单位的资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案例解析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案例解析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案例解析引言:劳动派遣制度是指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尽管劳务派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机会,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

为此,我国出台了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

案例一:劳务派遣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某公司A为员工总数为1000人的用工单位,该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劳动派遣协议,派遣了150人到B公司工作。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比例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即1000*10%=100人。

因此,公司A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派遣比例。

根据新劳动法,违反派遣比例规定的用工单位将承担罚款责任。

用工单位应按照超出比例的人数和时间,按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罚款。

对于该公司A来说,应按150-100=50人,及超出的人数相应的工作天数来计算罚款数额。

此案例表明,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工单位过度依赖劳务派遣。

案例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时,应明确派遣期限某公司A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派遣了一名劳动者小王到B公司工作。

但在协议中,并未明确派遣期限。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时,应明确派遣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派单位的派遣关系未明确的,应按照该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确定。

因此,B公司被视为该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B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正常用工关系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该案例显示了新劳动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协议中应明确派遣期限的要求,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案例三:劳动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A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劳动派遣协议,派遣了一名劳动者小李到B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近年来劳动市场上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2.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在自己的组织和领导下对派遣劳动者履行用工职责。

3. 劳务派遣的条件和限制《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设置了一些条件和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是其中的一些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不得用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核心业务;•劳务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但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的特殊情况,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延长;•劳务派遣期满后,劳务派遣工作已经成为用工单位正常用工的,应当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劳动报酬,确保他们的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限制和条件旨在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4. 劳务派遣的解雇和补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人的解雇和补偿也做出了规定。

是其中的一些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依照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实际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务派遣工人因此失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再就业或者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这些规定以保障劳务派遣工人在解雇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提供再就业机会或失业保险金。

5. 劳务派遣的监督与纠纷处理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劳动行政部门会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会接受劳务派遣工人的投诉和举报。

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后的央企劳务派遣用工——以中国海油规范用工管理为例

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后的央企劳务派遣用工——以中国海油规范用工管理为例

用劳务轮换工 ; 1 9 9 3年 改革 了八 级 工 资 制 为 结 构 工 资制 , 在 当时 的 国有 企业 中是 独 此 一 家 ; 从 1 9 9 4年 开 始 实 行 了 企 聘 制 改 革 ; 1 9 9 6年 实 行 全 员 劳 动合 同制 ; 1 9 9 7年 把结 构 工 资 制 改 为 岗薪 工资制 ; 1 9 9 9年 开 始 又 在 部 分 下 属 企 业 试 行 了 雇员 制 改革 ; 2 0 0 3年 进 行 了 以 “ 全体起立 、 竞 争
d o l : 1 0 . 3 9 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9 / j . i s s n . 1 O 0 9— 4 7 3 3 . 2 0 1 3 . 0 3 . 0 1 9
2 0 1 2年 底 , 《 劳动合 同法》 首次修改 , 直指 劳 动 用工管 理 中 的 劳务 派 遣 问题 。劳务 派遣 作 为 种 用工 方式 , 在满 足 用人 单位 灵 活用 - V需 求 和

度相 对 较低 。 中国海 油 的现 有 用 工 状 况 是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不 断改 进完 善 的结 果 。 1 9 8 8年 中 国 海 油 开 始 使
解决 摩擦 失业 、 促进 劳 动者 就业 等方 面发 挥 了积 极作 用 。但是 , 劳 务 派 遣 使 得 劳 动 雇 佣 关 系 由两
身发 展 的需要 , 基 本 建 立 了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原 则 、 符合 法律 法 规要 求 的用工 制 度 。

中国海油劳动用正的基本状况
中 国海 油 现 有 用 工 总 数 9 . 7万 人 , 按 用工 形 式分 , 体 制 内用 工 2 . 5万 人 , 包 括 新 劳 动 合 同 制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就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

然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全面探讨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一、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是我国用工关系的基本法规,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在其中有所体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派遣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用工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这些法律依据为劳务派遣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尽管劳务派遣被允许和规定,但是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用工单位需要增加一时性工作岗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临时缺工时使用。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常态化的用工形式。

其次,劳务派遣的期限也被规定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劳务需求的期限,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只是暂时的解决方案。

此外,劳务派遣的用工人数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员工应当获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权益,包括续签劳动合同、与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

四、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的行为,劳动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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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的劳务派遣探讨摘要: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2012年国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从业资格、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处罚条款和过渡条款做出了新的规定。

本文试着分析其对劳动法律法规定的普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形式和“业务外包”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应对措施一、引言劳务派遣[1]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被派遣劳动者)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劳务派遣现象由来已久,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获得了法律上的明确承认。

而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劳务派遣的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

因此,2012年12月28日,国家又作出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务派遣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合法权益,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其内涵,分析其影响,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二、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据有关资料表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

由于农村劳动力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水平低,加上农村信息的相对闭塞,他们自发外出就业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用工单位。

因此,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将当地富余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准对用单工单位的需要有目的进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这种方式一定意义上来说,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在城镇,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以后,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

这种方式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需要。

劳务派遣之所以获得各方的青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对用工单位来说,一方面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正式工的数量,把正式的高素质的员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减少因招聘、培训、解雇等带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员工、降低员工工资、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乐意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二、对劳动者而言,利用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和信息优势,他们相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缩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减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费用。

第三、对劳务派遣机构来说,通过劳务派遣,他们可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

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三、劳务派遣目前存在的问题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它的好处在于简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

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1)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

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

并且用工单位可随时炒劳动者的“鱿鱼”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而在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却不用。

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都是一些资金规模小,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固定资产的公司,加之管理不到位,往往没有实力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从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

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那些领域、那些工种?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那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那些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说法。

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容易被滥用,劳动者往往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4)虚假劳务派遣问题存在。

虚假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已有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

虚假劳务派遣危害更大,首当其冲的是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单位,它可以借此减少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了劳务派遣机构。

而一旦产生问题,劳务派遣机构往往无实力解决,甚至有的可能在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后“卷包”走人,规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概述[2](一)修订背景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体现在: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二)修订目的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强调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修订内容前后对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只有4条法律规定和1条特别规定,全部是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涉及从业资格、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处罚条款和过渡条款5个主题。

修订前后的内容对比如下: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五、《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带来的影响(一)对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的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市场环境日臻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也不断建立健全。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可以看出,劳动法律法规体制正在逐步规范,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周期短了,频率高了。

每一项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都牵动了各行各业各单位以及亿万劳动者的心思,同时也客观的促进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1、经营劳务派遣的门槛提高了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本次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规定注册资本额为不少于100万元,最后,修正案正式通过,规定提高注册资本额为不少于200万元,可见国家对提高其进入门槛的决心是很大的(当然,还包括“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其他进入门槛)。

2、经营劳务派遣须经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的违法责任加重了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三)对用工单位的影响1、用工单位不能随意使用劳务派遣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

从“一般”到“只能”的用词变化,显示了对劳务派遣的严格限制。

同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和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作了进一步规定。

因此,用工单位将不得不减少对劳务派遣的使用。

2、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同工同酬”本次修正案明确“同工同酬”系“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通过这些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将使“同工同酬”更有刚性、更便于监督核查。

3、用工单位的违法责任在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基础上,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法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影响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更明确的权利“同工同酬”的规定中包含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要求、以及将“同工同酬”的规定体现在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的要求。

这些都使“同工同酬”成为被派遣劳动者实实在在的权利。

2、劳务派遣工作机会减少了“三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规定,必将引起目前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作机会的减少,可能将引起一定的裁员潮。

(五)对“劳动派遣”用工形式的影响随着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约束越来越多,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价值将逐步减少,主要原因有两方面:1、劳务派遣不能帮助企业降低人工成本过去,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降低人工成本。

过去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需要“同工同酬”,可以用“较少的钱”请“较多的人”来干活。

任何一个企业出于成本考虑,都会乐意选择这种用工形式。

随着“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出台,劳务派遣的成本优势已大大减弱。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范围和数量有限“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要求,严格限制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范围和数量有限,大大限制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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