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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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条

合同法第22条

合同法第22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服务期限现实⽣活中,为了确保员⼯更好的发挥⾃⾝价值,有些⽤⼈单位会花费时间和精⼒安排员⼯进⾏培训,为了防⽌培训后⼈才流失,服务期制度应运⽽⽣。

那么,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服务期限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服务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限进⾏规定,所以⽤⼈单位可以劳动者协商确定具体的期限。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违约⾦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单位要求劳动者⽀付的违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资调整机制提⾼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分类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时间的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终⽌时间的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作满⼗年的;(⼆)⽤⼈单位初次实⾏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作满⼗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三)连续订⽴⼆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

浅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
案例二:李某于2003年7月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同年8月与汕头航空有限公司(前身为南航(集团)汕头航空有限公司,下称“汕头航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工作。2010年9月7日,李某以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压力较大以及夫妻分居两地为由,提前三十日书面向汕头航空提出辞职。由于汕头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随后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该案一审法院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李某应向汕头航空支付培训费1680000元;二、李某应向汕头航空支付违约金537773.04元;三、驳回汕头航空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处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有关培训费争议处理的规定。由于此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中另外设置了违约金条款,因而劳动者一般会被同时判决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在上述两个法院基本沿袭了这种思路,并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理解为仅仅是对其中违约金数额的限制规定,即违约金只要不超过劳动者应当分摊的培训费就是合法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培训费。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返还了培训费用后,另外约定了没有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的,劳动者就应当再额外支付违约金。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作用仅仅是对服务期违约金条款数额的一种约束,而不否定用人单位可以再同时主张劳动者返还培训费,故返还培训费和承担违约金是可以并用的。按照上述两个判决,今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完全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同时再另外约定不超过未超过履行期限应分摊培训费数额的违约金。但是,上述两个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这种理解是否妥当是值得推敲的,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需要重新予以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郑
重声明以下事项:
1. 就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问题,我公司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严禁拖欠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我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擅自
解除劳动合同。

如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我
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进行合法解除,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对于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我公司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并明确规定休假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劳动者享受休假的权利。

4.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对于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我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6. 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我公司将依法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郑重声明以上内容,并承诺全员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合法、公正、公平,并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环境。

如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欢迎劳动者及时向公司反映,我公司将依法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首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双方约定一个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那些工作任务具有明确期限或季节性的工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除非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工作岗位,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的终止条件,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适用于项目性、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合同期限,但劳动者已经实际工作,且双方对合同期限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同类型,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合同期限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合理选择合同期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为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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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

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

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

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

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运用学到的本事为本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

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订培训协议。

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
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

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或者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

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去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他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

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同时兼顾双方的利益。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接受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

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

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
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约定与法定的关系;第二,调动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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