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9条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第一篇: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第二篇: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第三篇: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第四篇:单位不给开报考证明怎么办第五篇:学校不给开毕业证明更多相关范文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法律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三个:一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是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风险级别:风险规避措施:典型案例一:解除劳动关系不出具离职证明,法院判赔偿xx年4月16日,罗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
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通过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开展业务。
罗某后经某传媒公司广州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xx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爱国者数码相机一并交回公司,并有某传媒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
但某传媒公司未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摘要:文章对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油田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油田企业劳务纠纷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6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石化油田企业按总部要求,积极组织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生硬地搬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将会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油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
本文就油田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具体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主要问题1.《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答复劳动部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时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如果这一规定理解为劳务派遣岗位必须是同时具备这个要件的话,劳务派遣的工作将很难开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这一条也没作具体解释,“替代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具体含意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中,却强制性地规定劳务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看,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明确。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劳动者如何维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性质:1. 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公平地表达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
3. 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合法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的违法性1. 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2. 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权益,给劳动者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3. 破坏劳动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石。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确定,增加劳动争议,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 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如何维权1. 留存证据。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合同文本、签订日期、双方签字等相关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2. 加强监督。
劳动者应当关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章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事项清单

4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职业
介绍
职业
介绍
45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4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59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60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6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36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3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38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11
单位恶意降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恶意降薪作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典型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恶意降薪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
一、单位恶意降薪的法律后果1. 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恶意降薪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恶意降薪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稳定。
同时,恶意降薪还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3. 影响劳动关系和谐恶意降薪容易导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罢工、集体诉讼等事件,破坏劳动关系和谐。
此外,恶意降薪还会影响企业声誉,降低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4. 招聘困难恶意降薪容易导致企业人才流失,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同时,恶意降薪也会使企业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进而影响企业竞争力。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支付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包括工资降低期间的实际工资差额和应得工资差额。
(2)赔偿金: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工资差额的50%至100%。
(3)罚款: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二、应对策略1. 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途径。
在遇到恶意降薪问题时,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工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3.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动者需求,解决劳动争议,避免恶意降薪事件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退工单有什么用

退工单有什么用?案例:小陆被公司辞退,离开公司时要求出具“退工单”,但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任务为由拒绝交付。
失业后的小陆因为没有“退工单”,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
无奈,小陆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辞退小陆,理应为小陆办理退工手续。
未及时为小陆办理退工手续,应当承担延迟退工的责任。
最终法院按同期失业救济金的标准裁决该公司向小陆支付延误退工的损失。
“退工单”究竟是什么?到底有啥用?《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什么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种证明也就是被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而在上海最具法律效应的离职证明就是“退工单”。
员工离职后,单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其法定义务。
哦,原来办理退工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就跟劳动者没啥关系了咯?假如你这么想,就真的大错特错了!“退工单”的用处绝非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那么简单,它除了会影响你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还会影响你的社保的缴纳,新工作的入职,具体作用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退工单”长什么样子?上海的“退工单”可是有标准文本的,全称叫“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的。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上的内容,也正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的。
最终还要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退工单”一式四联。
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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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
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
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
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
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与原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关联性,后劳动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是以原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
由
于在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问题,即一方不得以
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
这样就可
能使履行了后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权益受损害。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
同义务的履行,但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却忽视了后劳动合同义务
的履行,侵害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