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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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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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

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

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

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

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与原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关联性,后劳动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是以原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由

于在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问题,即一方不得以

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这样就可

能使履行了后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权益受损害。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

同义务的履行,但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却忽视了后劳动合同义务

的履行,侵害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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