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总结12: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221、购买假币案案情:甲对乙说,我有10万元假币,你要不要买?乙答应用一万元购买。
乙收到10万元假币后,发现不是假币,全部都是白纸。
甲收到1万元后,发现全部都是假币。
对甲乙该如何处理?请全面分析。
【解析】甲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而构成诈骗罪,意图诈骗乙的1万元,但由于这1万元都是假币,所以甲的诈骗罪构成未遂。
乙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不是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根本不出售假币,乙的购买行为不可能购买到假币,没有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
不过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诈骗罪未遂,是因为乙想通过假币,诈骗到甲的10万元假币,然而到手的却都是白纸。
案件的有趣地方在于,甲乙两人相互构成对对方的诈骗罪,而且都是未遂。
222、买摩托车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对乙如何处理?【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盗窃罪,对丙按照主流观点,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存在财产损失,因为对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个案件的模型和卖掉邻居的树一案是一样的。
223、买摩托车第二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丙推走摩托车,乙收到丙的5000元,发现全部都是假币,原来丙故意对乙使用假币。
对乙丙如何处理?【解析】乙对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观点),由于想诈骗丙的钱财却得到的是假币,所以诈骗罪是未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币骗到乙的财物,实际上不是乙的财物,而是赃物。
使用假币罪既遂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比照,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异〔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局部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那么: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那么: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到达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藏。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拟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21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前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标准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标准。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根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项选择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适宜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柏浪涛主观题刑法十道

柏浪涛主观题刑法十道下面是关于刑法的十道主观题,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全面完整的回答。
1. 什么是故意犯罪?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有意实施该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
例如,如果某人明知杀人是违法的,并且有意杀害他人,那么他就是以故意的方式犯下了杀人罪。
2. 什么是过失犯罪?请举例说明。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例如,如果某人因为驾驶过程中不注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那么他就是以过失的方式犯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刑法中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什么区别?刑法中的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而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等。
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4. 主观故意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主观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有意实施该行为,并且能够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主观故意。
5. 主观过失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主观过失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行为,并且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这些要素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主观过失。
6.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故意?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其行为的性质、方式、目的、后果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证据。
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会根据证据来判断犯罪主体是否具有故意。
7.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何区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是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有意实施该行为;而过失犯罪是犯罪主体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者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行为。
8. 主观故意与主观过失哪个更严重?主观故意与主观过失的严重程度难以简单比较,因为不同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不同。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行为主体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因果关系被害人承诺等犯罪故意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11,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区分标准:(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②容易混淆之处: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只表明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
反过来,行为人即使预见能力很高,只表明应当预见,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应当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已经预见是过于自信过失。
③判断方法(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主要是判断有无预见可能性: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是否发生危害结果有无判断思考,是否持有谨慎注意的态度。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1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
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13,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不可抗力,是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判断核心点在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回避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回避的条件和环境。
,14,认识错误,(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罪刑相适应为补充)命题人采用法定符合说。
①结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结论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如何处理?判断方法:首先,分清主观想犯的是什么罪名,客观触犯的是什么罪名。
其次,判断标准:原则上,根据行为人主观想犯的罪名来定罪;例外的,如果主观犯的罪是未遂,而刑法不处罚该罪未遂,就只能定客观犯的罪。
,15,因果关系的错误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结果的发生不符合行为人所预想的因果历程。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事前故意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③结果的提前实现这是指客观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结论: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成立既遂,如果没有着手实行,成立犯罪预备。
着手实行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威胁。
16,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主要情形第一,法律的突然改变。
第二,因为信赖权威而误解法律。
注意:这里的权威只包括有权机关,不包括律师或专家学者。
总结: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判断标准: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二是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如果具备这两个条件,只是由于自己懈怠或疏忽没有认识到违法性,仍视为有认识的可能性。
17,犯罪未得逞常考情形总结:(1)外在自然因素。
(2)第三人的行为。
(3)被害对象自身因素。
(4)行为人自身因素。
18,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①二者相似点: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②二者区分:一是法律效果。
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二是实质区分。
区分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
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③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第一,从一般人的角度,用一般人的眼光和感受来判断,而非从行为人自身认识来判断。
第二,从事前情况来判断,而非从事后鉴定来判断。
第三,判断有无危险,不能就事论事,应当类型化来判断,应当根据此类行为一般情况下有无危险来判断。
第四,成立不能犯,要求行为没有任何危险性。
不仅要求对被害人,而且要求对其他人或公众没有危险性。
总结: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一般人角度→事前判断→类型化判断→危险大小。
19,未遂与中止的区别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1)如何判断“能”继续犯罪还是“不能”继续犯罪?判断角度:应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感情的角度判断。
易考的情形:①基于同情、后悔等感情而放弃。
②基于惊愕、恐惧等感情而放弃。
③基于厌恶、空虚而放弃。
④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
⑤主观上被骗而放弃。
(2)认识错误问题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主观误以为只能未遂,就定未遂;主观误以为可以中止,就定中止。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一: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都放弃犯罪。
注意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注意三:转换犯罪对象不是犯罪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
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效果: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0,司法考试采用的学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这是指,只要两人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和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就重合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
21,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两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时,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法条竞合。
(3)在转化犯中,就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22,共同正犯①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乙丙的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23,间接正犯这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
常考情形总结:1.利用无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
3.利用他人完全受胁迫的行为。
4.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5.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
6.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24,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正犯)的危害大,帮助犯和教唆犯(简称共犯)的危害小,如果实行犯都不构成犯罪,帮助犯和教唆犯也应不构成犯罪。
也即,教唆犯在成立犯罪上从属于实行犯。
新理论认为:根据共犯从属性,如果被教唆者(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教唆者(教唆犯)也不构成犯罪。
而第29条第2款是指,被教唆者(实行犯)没有犯被教唆的既遂罪,也即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
此时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5,①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罪名选择标准:按照有身份者的罪名定罪。
②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
罪名选择标准:根据所起作用大小来定,谁的作用大,按照谁的罪名来定。
作用大小一般根据身份地位的高低、职权大小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