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doc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1•【字号】豫政[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的通知(豫政〔1998〕56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遵守、执行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五)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一、概述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本章程的实施情况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二、实施情况总览1.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与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市不断完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水资源监察工作网络,包括监察对象的确定、程序规定、监察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2. 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水政监察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检查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XX起,下达了XX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了XX份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较好的监察工作成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出现了违法违规用水情况。
一些养殖业、化工企业等行业对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污染问题也亟待解决。
监察力量不足,监察手段不够多样化等问题也制约了水政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的认识与思考从以上汇报可以看出,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对于我市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监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一步需加大监察力量投入,完善监察手段,加强对于水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四、结语本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的汇报有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也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水政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家园。
五、加强监察力量投入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我市需要加大监察力量的投入。
监察委员会章程范本

监察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和国家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察委员会是党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监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监察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党的组织任命。
主任是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监察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执行。
第七条监察委员会设立专项工作组,根据需要负责特定领域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监察委员会设立派驻机构,派驻到有关单位开展监察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和权限:1. 开展巡视工作,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 接受举报,调查核实相关问题;3. 进行监察立案,依法采取监察措施;4. 进行案件审理,依法作出监察决定;5. 协助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6. 提出监察建议,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7. 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培训,提高监察工作水平;8. 完成上级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监察委员会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受举报或发现问题后,进行初步核实;2. 如初步核实属实,立案开展调查;3. 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4.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5. 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 如涉及党纪问题,移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7.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监督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应接受党的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监察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前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污染和浪费,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责任。
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讲课,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二、意义和作用1. 意义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的意义在于加强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通过讲课,可以让相关人员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行为举止,促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2. 作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通过讲课,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其了解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促进科学管理。
通过讲课,可以使相关人员了解水资源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3)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通过讲课,可以引导相关人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讲课内容1.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讲解相关国家和地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使听众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
2. 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介绍当前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包括推进水资源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等。
3. 水资源利用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介绍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水资源的测定和监测技术,水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技术等,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资源的环境。
4. 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强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大家自觉履行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一、水政监察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团结拼搏、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为整治泾阳的水环境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作出新的成绩。
二、执法范围一、直接管辖泾阳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排污口的设置,查处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配合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调处县与县之间的水事纠纷,直接参与查处特别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三、直接或配合参与对河道采砂、水土监督、水资源管理、渔政监督、水工程保护的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四、依法对全县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设施管理等进行监察。
三、巡查制度一、每星期至少应有2天时间,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全县河道、取水企业, 重要水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进行集中巡查。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水、设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非法填占河道水域的;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情况检查;8、“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9、其他应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中有发现违反有关水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作现场勘察记录。
四、各执法单位每次巡查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做好有关情况的综合分类和资料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巡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章程

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东营市沂河路45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3.09 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营市水务局(挂东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牌子)。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监督管理机构是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宣传、贯彻有关水法律法规;受市水务局委托,承担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的执行工作;负责市管河道、灌区、海堤、城市供排水等水务工程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中共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营市水务局(挂东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牌子)。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任免本单位科级干部,开展年度考核等工作;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支队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
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doc

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政资[1995]493号发布日期:1995-12-8执行日期:1995-12-8生效日期:1900-1-1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贯彻实施,我部从198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水利执法体系建设。
仅用3年时间,全国就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拥有了一支7万多人的水政监察队伍。
几年来,这支执法队伍在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推进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组织征收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动水利事业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李鹏总理在1994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永利工作会议上明确指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制止不顾大局、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为。
”陈俊生国务委员也指示:“水利执法要加强,执法要严,违法必究。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决定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化建设,使水政监察成为一支集监督检查、许可审批、依法收费于一体,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
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具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
三、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可通过调整和充实现有水政机构来形成;有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水政机构下设专职执法队伍,属事业性质。
省、地、县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名称可分别定为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和水政监察大队。
四、搞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对于加大水利执法力度、促进水利法制体系建设、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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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失效]
发文单位: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0-8-15
执行日期:1990-8-15
生效日期:2000-5-25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政工作,设置水政机构,建立水政监察队伍。
各级水政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三条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是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专员、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
察员、水政监察员。
地区级、县级水行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设置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利部有关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的设置,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护管理、水文管理等机构和单位的兼职或专职水政(含水保监督)监察人员的设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和任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任免;
(二)地区级、县级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考核、任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免,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报水利部备案。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政监察专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由水利部任免。
第七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熟悉水法规;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八条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应由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谙熟业务和水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的干部担任。
第九条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和水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能经办和处理比较复杂的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的干部担任。
第十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政监察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有关培训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由任命机关规定。
水政监察人员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并对下级水政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一)应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处置措施;
(五)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持证、佩戴标志。
标志和证件格式由水利部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应配备水政监察专用车辆和有关装备。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