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用工政策

劳动用工政策我们致力于营造一个尊重员工权利、诚信、优秀且相互信任的工作场所目录前言 (3)自由选择就业 (4)禁止使用童工 (5)工作时间 (6)工资与福利 (8)杜绝歧视,公平、尊严地对待他人,给予平等的机会 (9)给予人道待遇,营造互相尊重、杜绝骚扰的工作场所 (11)保护隐私和保密信息 (14)结社自由 (16)前言公司支持员工的人权,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员工得到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尊重与尊严。
公司相信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机会。
公司对员工的招聘、选拔和发展将以才能为准,而不受种族、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性取向、性别自认、婚姻状况、残疾,或任何受适用法律保护的其它特点的影响。
公司将在诚信基础上,与工会及我们的员工在合适的法律框架下集体选择代表他们的其他团体进行合作。
公司使用的外部招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介与猎头公司,亦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用工政策。
所有经外部招聘机构推荐的人选,公司都需要做最终的审核,以保障本政策得到一贯遵守。
自由选择就业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禁止使用强迫性的、抵押性的或契约性的,以及非自愿的在押人员作为员工。
根据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不同,公司须与所有员工签订相应劳动/劳务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禁止向员工收取证件、抵押物或不合理的费用。
公司禁止要求员工上缴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护照、工作许可、毕业证、学位证或技能等级证书等作为录用的条件。
公司禁止向员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抵押物及招聘费用。
根据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不同,员工在提前约定的合理期限书面通知公司后,都可以自由地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离开工作岗位。
且公司禁止因此而克扣员工工资或采取其他经济上的处罚措施。
公司禁止对员工进出办公场所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包括非工作时间。
在员工受到伤害或生病时,如果公司现有的医疗资源不能满足需求,公司应当为员工到外部医疗机构就医提供便利。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一、综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对童工的使用是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针对童工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禁止童工的立法和实施。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的使用,并且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改革。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禁用童工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使用最低年龄限制的建议公约》和《有关童工的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和童工的使用条件等。
这两个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推动各个国家禁止童工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禁用童工实践案例各国在禁止童工方面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比如印度在2006年颁布了《童工(禁止和调整)法案》,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年龄限制和相关的执法措施。
南非也通过了《童工禁止法》,规定了童工的保护和禁止童工的惩罚措施。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国际社会对禁用童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
三、中国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强制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被迫从事劳动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有力的工作。
3.教育宣传中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禁止童工的重视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禁用童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都对禁用童工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并避免其遭受身心健康和教育机会的剥夺。
下面将从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国际组织的倡导以及国内的制度建设等方面,详细探讨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首先,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使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变得迫切。
童工指的是未满18岁的儿童在非法或危险的劳动环境中从事劳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迫从事,他们通常面临残酷的工作条件和低廉的待遇。
这些劳动可能涉及强制劳动、长时间工作、高强度劳动、危险劳动等,直接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其次,国际组织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呼吁与倡导也促使了各国采取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一直致力于推动禁止使用童工的国际共识。
1999年,ILO通过了《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严重形式童工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立法来保护儿童免受最严重形式的童工侵害。
该公约的通过进一步加大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国际声音和压力,使得各国都开始考虑立法禁止使用童工。
再次,国家内部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推进。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禁止使用童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中国在2002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条款,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童工问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了社会对于童工问题的关注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传递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
最后,为了强化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管,国家还积极构建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比如,中国建立了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对未成年人从业人员进行特殊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各级政府还与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童工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1.年龄限制:规定员工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童工指的是年龄不满15岁的儿童,或者达到15岁但未满18岁的年龄劳动者。
因此,公司规定员工必须满足法定的就业年龄限制。
2.学业保障:公司应关注员工的教育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平衡工作与学业。
对于未成年员工,公司应规定他们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以便不影响他们获得充足的学习时间。
3.身体健康:公司规定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必须安全且卫生,以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不应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损害,并提供适当的保护设施和装备。
4.工资和福利保障:公司应确保与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不得为童工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待遇,包括假期、加班费、医疗保险等。
5.正当工作:公司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必须合法和符合伦理道德要求,不得从事危险、有害或违法的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参与走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并保证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6.培训和发展: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能力。
这既包括工作技能的培训,也包括个人发展的培训,以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职业成长。
7.人权保障:公司规定员工的权利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员工不得受到歧视、骚扰或虐待,公司应建立投诉机制和处理程序,对员工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8.合作伙伴选择:公司应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合作,确保其也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原则。
公司应审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供应链和劳动使用情况,以保证其不涉及童工问题。
以上是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主要规定。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来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并定期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得以有效实施。
这有助于保护童工的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25.
GB4402-1998 干粉灭火器
2008年10月5日
26.
GB 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998年1月1日
2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
2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10月1日
29.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88年5月1日
3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5月21日
31.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年3月1日
32.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10月1
33.
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1992年7月1日
34.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3月1日
35.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4年3月1日
36.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
37.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017年10月29日
学习了解
38.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282号)
2021年5月1日
本法规部分涉及执行或配合政府执行
3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21〕第5号)
2021年2月1日
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2012年4月18日发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2018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 2018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组织能够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以预防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同时主动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这包括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a) 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消除或尽可能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包括体系缺陷),利用职业健康安全机遇,应对与组织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不符合;b) 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目标的实现程度;c) 确保组织自身符合其所阐明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d) 证实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旨在适用于不同规模、各种类型和活动的组织,并适用于组织控制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该风险考虑了组织运行所处的环境以及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本标准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准则,也未规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
本标准使组织能够通过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方面,比如员工健康/福利。
本标准未涉及除给员工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风险以外的其他问题,比如产品安全、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等风险。
本标准能够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统地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但是,只有本标准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了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且全部得以满足,组织才能声明符合本标准。
注:有关本标准要求的意图的更多指南,请见附录A 。
2规范性引用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组织organization为实现其目标(3.16)而具有职责、权限和关系等自身职能的个人或群体。
注1: 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个体经营者、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股经营的公司、公益机构、社团、或上述单位中的一部分或其结合体,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公信或私营。
3.2相关方interestedparty能够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影响,或感觉自身受到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1) 。
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管理制度背景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活动。
这种劳动不符合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和发展需要,可能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和教育缺失。
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必要且紧迫的。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禁止任何形式的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通过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政策和惩罚措施,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儿童友好环境。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以及政府机关。
管理原则1. 禁止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2. 禁止任何形式的剥削和虐待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3. 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得到良好的发展机会。
4.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儿童和青少年权益,宣传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危害。
管理措施1. 单位和组织应建立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不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2. 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单位和组织员工对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认识。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举报涉嫌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
4. 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进行惩罚和曝光。
处罚措施1. 对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整改。
2. 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惩罚结果将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单位和组织。
督导与评估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单位和组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和组织进行纠正和指导。
总结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举措。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我们能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充满希望的环境,为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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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