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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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1.1 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在就业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员工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工作的控制。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定期体检。

3.2 各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作的

各项规定。

4.程序

4.1 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基本要求

4.1.1 各部门依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及管

理方案。

4.1.2 各部门依据《培训程序》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

责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4.1.3 各部门应在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减少风险的存在。

4.1.4员工及其代表不定期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以下权力:

a. 参与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订、实施和评审;

b.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c.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事务;

d.员工可通过各种形式与管理者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进行沟通和协商。

4.2 员工的健康体检

4.2.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4.2.2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如印刷车间、油墨房、丝印车间等岗位员工)必须按规

定,组织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病预防体检。

4.2.3 各部门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方针在公司范围内对可能引起职业病危

害工种、作业场所加以监控,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4.3 女工保护

4.3.1 切实做好女员工的“五期”保护工作。即(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经县以上医务

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严格贯彻劳动部颁发的《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3.2 女员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员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

的女员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计算劳动时间。

4.3.3女员工产假、哺乳,按有关法规执行。

4.4作业控制

4.4.1 各部门必须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

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4.4.2各部门应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现场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员工职业健康

安全的风险。

4.4.3各部门必须对进入工作现场的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提醒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

护用品。

4.4.4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间休息设施,如就餐、更衣、卫生、盥洗设备。

4.4.5 对炊事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令

其离岗。

4.5 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权力

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抵制、检举、揭发以至向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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