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细则

合集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认定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9 —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 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 、 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 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 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 (一) 、1 及 2 款定义的一般性 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 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 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 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 3 —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有异议 5、公示
(二)复审
核实处理 无异议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书同附 2) ,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 )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以下称《重点领域》 )的规 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 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 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称《工作指引》 ) 。各相关单位应依 据《认定办法》 、 《重点领域》 ,结合本《工作指引》 ,开展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 、 《重点领域》 ,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2021.8.7主 要 内 容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政策文件和意义丽水市高企研发中心目前状况和未来前景高企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四二一三一、政策文件和意义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164号)321、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3、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高企研发中心申报的意义1、转变国内经济增长方式;2、推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3、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1、认定条件(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b.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c.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1、认定条件(6)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区建设,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23)68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园区自评省级创建高新区原则上经过3-5年创建期,对照《浙江省高新区认定(创建)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自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二、认定申报省级创建高新区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2.对照创建方案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结取得的成效情况。

3.认定自评结果及有关数据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有关材料由省级创建高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三、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包括材料初审、认定联审、实地评估三个阶段。

1材料初审。

省科技厅对照申请认定有关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可进入认定联审环节的园区名单。

其中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注: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为“一”的表示以省科技厅掌握数据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亩均增加值从省亩均办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从省统计局获取。

2.认定联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联审,确定入围认定园区名单。

认定联审围绕高新区创建期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包括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等内容,总结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发展举措等。

3.实地评估。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入围园区开展实地评估。

考察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空间布局、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抽取有关项目、企业等进行核查。

根据园区管理体制机制、主导产业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特色亮点打造等方面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认定评估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一、引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以便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旨在帮助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流程和要求,指导企业顺利完成认定工作。

二、认定条件。

1.技术研发投入比例,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一定标准;2.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3.高级人才比例,企业高级人才比例达到一定标准;4.技术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达到一定标准;5.市场地位,企业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市场地位。

三、认定流程。

1.资料准备,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财务、技术、知识产权等资料;2.申报材料提交,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认定机构;3.初审,认定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4.现场核查,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5.评审,认定机构对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6.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7.认定,最终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

四、注意事项。

1.准备充分,企业在申报前需充分准备相关资料,确保符合认定条件;2.合规运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合规运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3.积极配合,企业在认定流程中需积极配合认定机构的工作;4.持续改进,企业在获得认定后,需持续改进技术创新能力,确保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五、结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当重视并积极参与认定工作。

本指引旨在帮助企业了解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流程,指导企业顺利完成认定工作。

希望企业能够按照相关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供参考)一、关于认定(复审)范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1.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2.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1. 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认真审核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3. 研发费用中,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

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6. 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

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7. 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

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国科发火〔2022〕32号,以下称《认定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本钱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方案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当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方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0(1—14页):关于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浙高企认办〔2008〕2号),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一)申请程序1. 企业自评。

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 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同时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3)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4)。

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初审。

3. 上报。

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innocom。

),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上传时间统一由地方认定机构通知,一般为受理时间后的下一周).(二)提交材料1。

《申请企业自评表》(单独装订)一式6份.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单独装订)一式6份。

3。

企业全套申请材料(合订)一式2份,主要包括:(1)申请企业自评表;(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总目录。

目录标题加注页码。

(二)企业承诺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关财务数据应当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2.“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

知识产权证书按照其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相关密切程度进行排序。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3.“人力资源情况表”部分。

对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统计方法按《工作指引》规定统计。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

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一份,内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企业自行立项组织进行研发的项目,并按项目研发时间进行排序。

每个项目须填写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
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5.“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表格;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填报的关键技术应是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核心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有关联,并在“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栏里逐一简要说明并标示相关知识产权名称及编号。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相关材料。

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材料上传排列顺序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

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知识产权名称并加注编号,并提供专利缴费证明或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交费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

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有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的,请提供相应的标准并标注具体标准名称和编号。

2.科研项目相关说明材料。

材料上传排列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项目编号顺序一致。

每个项目上传一个文件,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研发项目名称并加注项目编号。

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包括:前三年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复印件(可简化封页和项目页);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提交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

3.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说明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列表”,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科技成果名称在列表中请按重要度填写。

相关说明材料上传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传材料顺序必须和“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一致并标注成果名称和序号。

转化方式为自
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提供研发或知识产权关联名称和编号,并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

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说明材料。

提供企业科研(产品开发)项目和经费内部管理规定,有企业科研项目计划安排和相关预算安排决议的提供相关材料;提供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的批复、研发机构简要介绍及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有产学研合作的提交产学研合作协议;提供激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规定,有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的提供平台简要介绍;提供人才培养(培训)和引进的相关内部规定,有人才绩效奖励制度的提供相关内部文件。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说明材料。

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或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七)企业职工总体情况与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编制2015年度企业职工名册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是科技人员的标注科研工作岗位,有兼职、临时聘用和外籍科技人员的,提供相关聘用协议。

提供申报时上月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如参保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有差异的,提供相关说明。

(八)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一份,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一份,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九)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纸质材料装订要求
纸质材料按上述材料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进行装订。

每一个部分用彩
页分割。

封页采用A4白色铜版纸装订。

装订后逐页(除彩色)加盖页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