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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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

新版《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

新版《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简介该文档旨在介绍新版《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指导和规定,以帮助高新技术公司进行认定管理工作。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规范认定程序,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申请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该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认定条件根据新版办法,高新技术公司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在科技研发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2. 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领先水平;3. 公司的技术研发投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4. 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认定程序高新技术公司的认定程序如下:1. 申请:企业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 审核: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审查;3. 评审:根据审核结果和评估指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4. 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5. 认定: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公司认定证书》。

保密和监督根据新版办法,认定过程中的企业信息应保密,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认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认定不合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高新技术公司认定资格。

权益优惠高新技术公司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权益优惠:1. 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2. 资金支持:企业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3. 人才引进:企业可以获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的支持和优惠;4. 推荐使用:企业在政府采购和科技项目申报中享有推荐使用的优先权。

结论新版《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办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同时为认定后的企业提供了权益优惠。

企业应积极申请认定,并享受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以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

高企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及指南2023年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及指南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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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介绍
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高科技企业认定程序,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

主要内容
1.认定标准:新版办法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2.认定程序:新版办法规定了高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准备、评审机构的评估、公示等环节。

3.优惠政策:新版办法明确了高科技企业认定后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的措施。

目标
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提高高科技企业认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

实施
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底正式实施,届时高科技企业可以根据新办法进行认定申请。

结论
新版《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将为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国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地方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国家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认定工作制度,明确认定流程,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三)企业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成果转化能力;(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认定机构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作出认定决定;(五)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认定机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认定条件。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认定条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机构报告认定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企业的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知识产权;(五)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六)企业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我评估;(二)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评审结果;(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认定后管理第六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每年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由国家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认定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2. 技术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

3. 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4.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三、认定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

2. 组织专家评审。

3. 资格初审。

4. 行政复审。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认定标准1. 技术创新能力。

2. 研发投入占比。

3. 人员结构。

4. 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情况。

五、认定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六、认定保密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和传播。

七、申报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

3. 技术开发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

4. 研发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5. 自主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八、申报流程1. 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3.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九、申报结果科技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布认定名单。

十、附则1. 对认定结果不满意的企业可以申请复议。

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整改后重新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获得认定资质,达到良好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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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最为核心的指标之一,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

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

二、知识产权。

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

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三、研发人员。

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

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四、网上申报。

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山西省近两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要求企业提交材料的时候附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

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不可大意。

五、在年度备案。

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六、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

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七、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

现实生活中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便被取消资格的现象,因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规定来防范权力滥用。

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但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是按照征管法予以处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八、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15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根据新办法的第21条,后续将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认定的具体标准、材料提交、申报流程、部门责任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自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至今,山西省共有近500余家企业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公司代理或提供咨询的企业有65家,且全部通过认定,其中有二百余家企业从本公司代理申报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知识产权相关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需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4 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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