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操作流程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与复审

(3) 企业科技人员和研发人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员的比例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占 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 销售收入的比例 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2亿,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不低于3%。 其中:境内研发费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专家
(广东:5个技术专家, 2个财务专家)
中介机构
(省科技厅网站公布名单)
8
各机构的主要职责:
(1) 领导小组:(决策层)
确定全国高企认定工作方向, 审议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 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层)
提交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组织实施对高企认定工作的检 查; 负责高企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 的备案管理; 建立并管理“高企认定管理工 作网”( );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件著作权、集成电话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非自 主研发的知识产权,须同企业主营业务紧密关联,确实在企业应用和转 化。 3)企业自评时,须注意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要达到评分标准。 4)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由国家知 识产权部门备案并出具证明材料,如“独占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手 续转移合格通知书”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报企业本 身,不能为法人或参与研发人员。 5)申报时的知识产权须真实有效,且在认定后三年内保证其有效性。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 实中的重大问题;
裁决高企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 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 作; 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 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申报认定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申报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重点)一、政策规定政策之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政策之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政策之三“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具体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情形一:单位:万元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
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单位:万元四.研究开发费用会计科目设置研发支出可以作为一级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在管理费用下面设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如果财务软件支持项目辅助核算,建议按研发项目进行项目辅助核算。
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安徽省市级注册认定机构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地方注册认定机构用户版)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1、总纲本手册主要针对地方注册认定管理机构用户,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管理、信息查询、信息统计管理等功能。
2、登录地方注册认定机构用户在认定系统中“管理入口”输入本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登录,如图2-1所示:图2-13、注册认定业务处理认定业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模块:1、返回首页;2、企业注册管理;3、信息查询4、信息统计;5、退出登录。
3.1、返回首页点击“返回首页”,系统自动跳转到登录后的欢迎页面。
3.2、企业注册管理1、功能说明企业注册管理是提供给注册机构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激活及管理的功能模块。
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审验功能、企业撤销注册、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处理功能。
2、操作流程点击“企业注册管理”标签,会看到“企业注册信息审验”、“企业撤销注册”、“企业核心信息变更”三个子菜单项。
如图2-2所示。
图2-23.2.1企业注册信息审验1、功能说明企业注册信息审验是提供给注册机构对于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验,并填写审核信息和激活企业,管理企业进行下一步申报工作处理的功能模块。
2、操作流程点击“企业注册信息审验”,进入任务列表,点击列表中的待审核企业名称,如图2-3所示。
图2-3打开项目详细信息页面,审查各栏目填写是否正确和完整(这里重点审查股权结构是填写是否正确),如图2-4-1所示图2-4-1将审查结果填写在“意见具体内容”栏,选择审核处理意见后点击“保存”,如图2-4-2所示:图2-4-2返回信息审验页面中企业列表,勾选企业名称前的复选框,点击“发送”。
如图2-5所示:图2-53.2.2企业撤销注册1、功能说明企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并提交给注册机构后,注册机构登录此模块,将显示出变更申请信息,该模块提供给注册机构处理企业撤销注册申请,并可以在此提交处理意见。
2、操作流程企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后,会显示在“企业撤销注册”子菜单项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浙江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浙江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目录1注册和登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找回用户名和密码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企业申报功能介绍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返回首页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企业信息注册登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1注册信息修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2核心信息变更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3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4撤销注册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高企认定申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高企复审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5查询高企证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高新技术认定标准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认定标准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背景描述高新技术认定是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发展,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高新技术认定标准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行评估和认定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是对高新技术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二、高新技术认定标准为了确保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新技术认定标准。
以下是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1.技术创新研发能力:企业应具备独立开展技术创新研发的能力,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自主研发的新产品等。
2.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包括研发经费、研发人员数量等。
3.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应能够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价值,包括研发成果的商业化、产业化程度等指标。
4.知识产权运营: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包括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5.国际合作与交流:企业应具备与国际合作伙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包括国际合作项目数量、国际专利申请数量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是对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的指导文件,以确保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以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明确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包括高新技术认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立等。
2.申报材料要求:明确高新技术认定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
3.流程和时间节点:明确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包括申报材料准备、初审、现场核查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4.评审方法和标准:明确高新技术认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包括专家评审、实地考察、评审结果公示等内容。
5.审批和认定结果发布:明确高新技术认定的审批程序和结果发布方式,包括认定结果的公示、抽查核实等内容。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038d7501f69e314332940c.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PPT-62页)
二、认定程序的变化
流程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对比分析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
与原先相
许可合同)、生产批文,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比基本一
提出认 定(提 交资料
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查新)材料、产品质 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 科技成果转化、研究 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
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后续管理的变化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优惠享受时点:预缴享受 备案时点:年度备案(不迟于年度汇缴纳税申报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研发费用辅助账);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及工作指引解读
2017年6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旧政策对比
政策背景
2016年1月29日,国家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号),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科发火〔2008〕172 号作 废)
(四)企业从事研发
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10%
条件放宽,对科 技人员的学历不 做限制,只要能 提供相关专业技 能证明即可
一、认定条件的变化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企认定操作流程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总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期(以下简称工作系统)建设胜利竣工,并于2010年2月24日14点整正式投入试运行,并于2010年8月3日正式通过验收,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完成2010年申报工作,该系统在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应急系统(以下简称应急系统)单机版的基础上升级为在线的为企业、各类中介机构、专家、国家和地方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管理部门等提供共同参与、协同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工作平台,从统一申报、评审、认定、核准、复审、税政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全面支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同时,该系统将通过一定的信息收集、跟踪调查、状态监控、预警和分析等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政策调整与决策支撑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2011工作安排,拟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开通2011高企认定申报功能,申报容将在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指引文件的基础上对填报容进行年度切换。
同时为便于高企认定管理的进一步统一组织,2011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将取消单机版填报功能,统一采取网上填报功能,请各认定管理单位及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2011的申报管理工作。
本手册主要针对企业用户,用于网上企业用户注册、申报、查询等容,同时支持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应急系统)的企业用户通过“密码找回”功能进入本系统进行工作。
1注册1.1功能说明企业注册主要适用于使用工作系统进行在线注册企业用户的功能模块。
1.2操作流程用户在申报系统中点击“注册”,如图1-1所示:图1-1进入申报系统注册页面,仔细阅读并接受企业注册承诺书,点击“下一步”,填写账号基本信息,如图1-2所示:(红色*号为必填选项),填写完毕,点击(注册用户)完成操作。
图1-22找回密码2.1功能说明找回密码主要针对已注册企业(包括应急系统的企业)进行密码找回的功能模块。
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浙江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浙江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目录1注册和登陆1、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图1-1所示。
图1-12、点击“企业申报”,如图1-2所示。
图1-23、点击“注册”,如图1-3所示。
图1-34、仔细阅读并接受企业注册承诺书,点击“下一步”,如图1-4所示。
图1-45、填写注册信息,红色*号为必填选项,填写完毕,点击“注册用户”完成操作,如图1-5所示:图1-56、输入用户名、密码、认证码,点击“登陆”,如图1-6所示:图1-67、点击“企业信息注册登记”标签,出现“注册登记表填报”和“注册信息修改”两个子菜单项。
如图1-7所示。
图1-78、点击“注册登记表填报”,进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报页面。
请按照各项相应的标准,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后,建议先点击“保存”,然后再点击“选择注册机构并提交”,如图1-8所示。
图1-89、系统自动跳转至选择注册机构页面,选择注册机构(选择企业所在地认定机构),点击“提交”。
如图1-9所示。
图1-9注意事项:提交后可进行企业注册登记表下载并打印,等待注册机构审验激活后,方可进行企业申报工作。
2找回用户名和密码1、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图2-1所示。
图2-12、点击“企业申报”,如图2-2所示。
图2-23、点击“密码找回”,如图2-3所示。
图2-34、填写系统注册号、税务登记号、法人代码(其中的“-”不能输入)和附加码,如图2-4所示。
图2-4注意事项:提交后系统会将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重置链接一起发送到企业邮箱(注册时所填写的邮箱)里,请务必在30分钟内处理邮件,否则会失效,需重新找回。
若出现“该企业信息不存在”的提示,如图2-5所示,则表明系统注册号、税务登记号、法人代码三组数据输入时有误,请联系所在地方认定机构核对三组数据。
图2-53企业申报功能介绍当企业被注册机构审验激活后,方可登陆进行申报工作,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功能:1、返回首页;2、企业信息注册登记;3、高企认定申报;4、高企复审5、查询高企证书;6、查询审批进度;7、企业自评;8、退出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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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专家1.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
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四、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判断依据和方法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1)行业标准判断法。
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
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
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