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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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2年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宁政发〔2022〕145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新区发展又“高”又“新”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改革开放发展和绿色协调发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把南京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积极争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特色发展。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分类指导,鼓励各园区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宁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9]155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国际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外资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外组织、个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并经确认备案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可以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鼓励本办法所指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旨在完善管理规范、提升研发水平、促进创新发展的综合评估和认定,对获得认定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备案,可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四、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依据《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江北新区科创局、财政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9〕62号)的要求,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力量,现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相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1.本年度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采取统一申报、同步进行、一次受理的方式,原则上要求企业需同时填报省、市培育库(已入市培育库企业可直接填报省培育库),我们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择优筛选出推荐进入省库的企业和市入库企业。

2.申报入库的企业需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12号)第七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3.申报企业需同时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和“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49.65.0.222/)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

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相应系统进行填报,网络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7月24日。

4.已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市库,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省库。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发文字号】宁科[2003]1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3.01.20【实施日期】2003.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宁科[2003]13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园区管委会、产业集团、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及《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宁科(2002)6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开展2003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

本批须复核的企业包括今年已进入复核期或即将进入复核期的135家企业,以及2001年复核时予以限期整改的18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2)。

希望这批企业根据本企业2002年财务指标,按《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财务及经济指标审验表》(见附件4)的要求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核专项审计,并填写《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调查表》(见附件5)。

此次复核须上交的书面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财务及经济指标审验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调查表》和企业2002年年度财务报表。

所有申报材料应一式两份,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再报我局高新处,我局原则上不直接接受企业上报复核资料。

在高新技术开发园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复核资料,由各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初审汇总后报送我局;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科技局提交复核资料,由区县科技局受理汇总后报送我局;市属企业向产业(集团)公司提交复核资料,由产业(集团)公司受理汇总后报送我局;其他企业可直接向纳税所在地科技局提交复核资料,由相应区县科技局受理汇总后报送我局。

此次复核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3年3月15日。

我局将依据上报的财务报表及审验表进行复核,对达不到条件逾期不报的企业将撤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该企业将不再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20〕5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20〕5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20〕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9日南京市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实体经济是经济的立身之本,是推进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城市能级的坚实支撑,是克服疫情冲击影响、赢得长远发展优势的重要基石。

必须始终坚持把工业作为经济行稳致远的压舱石,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更大力度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强化政策引导、深化梯度培育、加大考核激励为抓手,强化调度意识、优化服务举措,全面实施规上工业企业追赶三年行动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2000家以上,进入省内前三名。

其中:2020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净增500家以上,总数达到3000家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建立升规企业培育库。

每年从开票销售收入1500万元至2000万元临近入统企业、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左右的高成长科技型制造业企业中筛选出1000家左右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制定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每月组织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纳入到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市工信局每年对入库企业名单核实调整更新,对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取消入库资格。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第二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第二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第二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宁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第二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结果的通知(宁科[2005]263号)各高新园区管委会,产业(集团)公司,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及《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宁科[2002]62号)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05年度第二批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现将复核结果予以公布。

南京菲尼克斯电气有限公司等52家企业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复核合格(详见附件1);南京多能测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企业部分指标不符合要求,限期一年整改(详见附件2);南京安易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因停产、注销等原因,撤消其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详见附件3)。

复核合格的企业仍为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两年。

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加以整改,对到期未能达标的企业,将撤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对撤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将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铜牌,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此次复核工作,经企业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和我局审核,同意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同意“JSZ体视显微镜系列”等19项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变更承担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期复核,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各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南京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标准

南京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标准

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一、引言南京作为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日益成熟。

然而,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相关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为读者全面解读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内容。

二、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1. 技术含量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其技术含量的高低。

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专利发明、软件著作权等,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技术含量上,南京的认定标准相对其他地区可能会更为严格,因为南京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着较为丰富的资源和人才储备,对企业的技术含量要求也更高。

2. 创新能力其次是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创新动力,是否能够持续推动产业进步,对企业的认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也将对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出较高要求,鼓励企业在技术研发、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 经济效益除了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企业是否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稳健发展等,都是认定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南京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经济效益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企业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4. 其他要求除了上述主要的认定标准外,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还可能会对企业的法律遵从、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

企业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也将成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三、认定程序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相对较为严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向南京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成果、财务数据等。

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认定结果。

2. 审核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审核、财务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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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高新企业,南京市,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宁科﹝2002﹞62号
【发文日期】2002-04-05
【实施时间】2002-04-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高新开发(园)区管委会、各区县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搞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科发火
字[2000]324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和国科火字[2000]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对一九九二年颁布的《南 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现将重新制定的《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向高
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高新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向所在地区县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受理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市属企业向产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产业(集团)公司受理后报市科技局核准;其他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经核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组织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参照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制定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审计等工作,将逐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在更名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名称调整报告,经核准后,由市科技局重新发证。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颁布的《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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