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 中国戏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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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规定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规定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规定根据《关于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的规定》,处级干部因私出国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禁止因私出国的范围:1. 处级干部包括正处级干部和副处级干部;2. 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无论是否具有正式职务。

二、出国申请程序:1.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近期工作安排和因私出国的目的、时间、地点等细节;3. 申请书需要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统一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私出国审批标准:1. 出国的目的必须是符合工作需要,且无法满足,且有利于本单位工作的;2. 出国时间应尽量选择与工作安排相衔接的合适期间;3. 个人出国后的工作安排需要与上级协商,确保工作的连续性;4. 如果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需要事先通过相关部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四、因私出国期间:1. 个人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出国期间的行程和活动;2. 出国期间如果需要参加不同于工作内容的活动,需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3. 出国期间不能接受他人的请托,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活动。

五、因私出国后的报告:1. 处级干部在返回国内之后,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2.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期间的行程、参与的活动、取得的成果等;3. 报告需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向主管部门报送。

六、因私出国违规处理:1.对于未按照规定申请而擅自出国的处级干部,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2. 对于虚报、误报因私出国信息的处级干部,将受到纪律处分;3. 处级干部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活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处级干部因私出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出国后也需要做好报告和追踪工作。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处级干部能够优先保障工作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

同时,也能够加强对处级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

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地(厅、司、局)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

派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XX戏剧职业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一、管理内容本规定中“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治病、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范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管理的副处级党政干部、财务人员均列为管理范围。

三、管理措施凡列为因私出国(境)管理人员范围的党政干部,均需在太原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已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1.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领取证件后7个工作日将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2.回国(入境)后10天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3.新提任副处级干部之前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二)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党政干部(申请人)根据实际出国(境)计划,填写《四、管理纪律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境)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现职副处级党政干部对本人的因私证件相关信息(证照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每年集中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因私出国(境)的党政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一、登记备案管理(一)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学校教职工中按照规定应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和报告登记制度,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自行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证件,但应按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登记备案管理对象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2.学校财务(含二级财务)和机要保密工作人员;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人员,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4.与学校签定经济合同、经济担保等尚在合同期内,以及与学校存在经济、房产等纠纷尚未解决等其他要求备案的人员。

(三)登记备案内容和日常管理1.登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登记备案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等。

2.发生登记备案对象增减、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等,相关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及时准确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审批管理规定1.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制度,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登记备案管理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要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出国(境)的审批文件。

不按规定提交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3.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已经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首次和再次出国(境)均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申办证件延期、换发、补发等,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报告登记手续。

(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省管干部(含在职和离退休)因私事申请出国(境)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其他登记备案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由本人填写《XX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一式两份。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审批权责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一、背景介绍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条例,以便干部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要求和限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规定内容(一)出国申请管理1.1 干部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递交出国申请书,申请书需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及预期时间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2 出国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审核过程需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透明公正。

1.3 出国申请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相关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的出国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金使用管理2.1 出国期间的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2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出国事由,以及出国时间和行程,如需改变,需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3 出国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发票、票据等需详细记录,以备审查。

(三)行为规范管理3.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2 干部因私出国需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影响公共道德、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3.3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进行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个人职责无关的游手好闲行为。

(四)信息报告管理4.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根据要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和预期时间等情况。

4.2 出国期间如遇重大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需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和处理工作。

4.3 出国后如需延长出国时间,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管理规定的意义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管理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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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北京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学院领导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须凭市委组织部的批件在北京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

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不得办理多次签证。

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三、规范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和时间
学院领导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审批。

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学院组织部,由院党委审批。

(一)办理探亲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办理旅游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购买旅游票单收据(可与《出国(境)回执单》一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办理赴台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内容须逐日排列);赴台人员名单;国(省)台办立项批件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

四、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先向有关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后,再报批。

请示报告情况须在党组织的请示中注明。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通过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
管市领导意见,报市委主管领导审批。

院领导副职经院党委同意后,通过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院处级领导干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组织部由党委审批。

五、严格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按规定向组织部报告并登记。

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组织部保管并登记造册,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须记录在案。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的10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交组织部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

对不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的,组织部要主动催交,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

组织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及证照管理的情况书面向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报告。

六、及时反馈因私出国(境)返回情况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及时报组织部登记存档。

七、严格执行信息报备制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息资料有变动的,由组织部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向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动的信息资料。

八、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纪律规定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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