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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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2016年3月21日)国信党〔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关于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 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本人拟于—年_月—日至 ____________ 年—月—日到 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 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保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是指非公务目的的境外旅行或其他活动。

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公务员因私出国应当遵循廉政、勤勉、谨慎、公正原则,严守保密、国家利益和职责的底线。

第二章出国审批第四条公务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境。

第五条公务员因私出国需填写《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表》,内容包括:(一)出国目的;(二)出国时间和地点;(三)出国期限;(四)出国资金来源;(五)出国期间履行职责的安排;(六)出境前必须办理的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务员身份证明;(二)出境相关文件;(三)境外活动的合法合规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的,应该签发相关文件,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要求第九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影响所在单位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由所在单位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他人礼品、款待,不得利用出国机会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有任何接触或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作出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工作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通知

内 部 明 电
发电单位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签批
盖章
杜建平
等级温组传〔2011〕19号机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
等证照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近年来,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按照《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包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下同)的管理工作,但有些单位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管理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干部因私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按要求及时将证照交党组织保管而党组织也没有及时收缴等。

近期,市委组织部印发的《温州市市管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规定,将考察人选是否及时将因私出国(境)等证照交党组织保管和每次因私出国(境)是否都经过审批列入报告内
容。

因此,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一步规范对在职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查漏补缺和纠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因私出国(境)等证照应交未交的及时做好收缴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各地各单位对在职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收缴登记工作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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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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