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办理的要求

关于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办理的要求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办理的要求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党员出国(境)定居,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一、手续办理程序1、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国外、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2、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签署党组织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3、党委进行审批后,以文件形式(附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保留期限规定1、出国(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2、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3、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4、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恢复组织生活因私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
所在党支部进行初审,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
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经批准已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具体参照《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字〔1981〕19号)文件精神办理。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离退休(联合)党支部。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
对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最终5篇)

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最终5篇)第一篇: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一、办理程序:1、党员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及其它非公务活动等,必须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去向与保留时间)。
(2)国(境)外亲友(单位或机构)的邀请信、入学通知或应聘工作通知(翻译件)等。
(3)护照与签证复印件。
(4)填写基本情况表一份(可下载)。
(5)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需提供评审批件复印件一份。
2、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必须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3、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签署单位党组织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上级党组织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有关规定:1、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其保留党籍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离退休党员保留党籍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一年。
自费留学和应聘工作的党员,按实际学习和工作年限计算。
3、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期限应以出境之日算起。
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4、党员因私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
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出国人员党员关系情况说明

出国人员党员关系情况说明1. 出国留学党员关系怎样办应将党员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
高校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训练管理工作。
党员归来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
扩展材料:依据《中共中心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zd生党员组织关系内管理工作的通知(容组通字〔2021〕33号)》: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
党员出国(境)前,高校党组织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状况,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参考材料:共产党员网-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可参考什么文件?百度百科-党组织关系转接。
2. 党员出国组织关系怎样办你好,就你的问题,我查阅了有关材料,答复如下:党员由于私事临时境况出国,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境况出国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保留党组织关系书面申请。
党组织应准时受理,并报县或相当县一级党组织审批。
临时出境出国的党员,出境出国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是:在中国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
境况出国公费学习,以其入学通知书注明的学年为限。
出国出境就业,以其合同书的聘任期为限。
临时出境出国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起止时间,应当从党员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为止。
因私出境出国的党员在出境出国期间可暂不交纳党费,待回来恢复组织生活后,再补交党费。
3. 对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如何管理凡由国家派遣出国留学、讲学、进行学术沟通或科学讨论等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原单位党组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给派出部委保存。
派出部委将党员名单通知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各驻外使(领)馆党委依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以及驻在国详细状况,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或单位联系支配过组织生活。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531ca831b765ce04081416.png)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XX大学关于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的若干规定

关于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组部、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出国(境)办理保留(停止)党籍审批手续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以下关于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的若干规定: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工中的中共党员(本规定中所称党员都在此范围内)。
二、党员因各种原因出国(境)都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如果出国(境)定居,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三、党员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用于办理护照(通行证)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所属部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再由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对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国(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出国(境)旅游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
五、党员出国(境)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超过6个月(自出境之日起算)作自行脱党处理。
六、对于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支部;如原学生党支部因学生毕业不存在的,其组织关系则保留在原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并由分党委、党总支落实其党支部,由该支部对其进行管理,并让本人明确。
七、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除了由所在基层党委办理(停止)党籍的手续外,还应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其中局级党员领导干部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八、党员虽已经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九、党员出国(境)以前,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哪些人可以因私出国境 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

哪些人可以因私出国境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党员因私出国(境)如何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一、办理程序:1、党员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及其它非公务活动等,必须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国(境)外亲友(单位或机构)的邀请信、入学通知或应聘工作通知(翻译件)等。
2、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必须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1)党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的书面申请。
(2)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3、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停止)党籍报批表》,签署单位党组织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上级党组织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有关规定:1、党员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对已经出国(境),尚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党员,原则上不再补办保留党籍手续。
2、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其保留党籍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离退休党员保留党籍期限可相应延长至一年。
自费留学和应聘工作的党员,按实际学习和工作年限计算。
3、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期限应以出境之日算起。
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将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4、党员因私出国(境),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
党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并将在国外期间的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5、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在其出境之日,即停止党籍。
预备党员将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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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
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2)党员虽已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党员因私出国(境)应按期返回。
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
(4)党员因私临时出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
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
作自行脱党处理。
(6)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国外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按期返回。
(7)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
(8)党员因私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
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关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附件: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