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出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出境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进行出境管理。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出境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坚持从严控制,严格控制公职人员因私出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4. 坚持教育引导,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出境管理职责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3. 公职人员出境前,应向所在单位报告行程、停留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公职人员出境后,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五、出境管理审批1. 公职人员因私出境,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私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2. 公职人员因公出境,需按照单位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出境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3)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境任务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
六、出境管理监督1. 公职人员出境后,所在单位应定期了解其出境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2. 公职人员出境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 公职人员出境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出境期间的情况,接受单位监督检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根据《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X组〔2018〕3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2、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3、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局党组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系统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送单位(科室)。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2016年3月21日)国信党〔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是指公务员在非公务目的下出国的行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因私出国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申请报批:公务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因私出国申请,并报请上级批准。
申请报批时,应详细说明出国的具体原因和行程安排,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批准限制:公务员因私出国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管理规定,并获得上级批准。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因私出国的次数和时间可能会受到限制,以确保其不影响公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3. 自费出国:公务员因私出国的费用一般应由其个人承担,不能使用公款。
如果有特殊需要需要用公款支付部分费用,也需要经过相应程序的审批。
4. 国家保密:公务员因私出国时,应严守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信息。
5. 回国报备:公务员因私出国后,应按规定时间回国,并向所在单位报备归国情况。
违反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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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围
我局正科及以下在编人员因私出国(境)。
二、因私出入境报批程序
1、申请。
如实填报《XX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
2、审批。
经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人事纪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党组书记)审批。
3、备案。
审批表格报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备案。
4、首次申领或护照延期。
须按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同时填报《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三、相关要求
1、申请人完成因私出入境报批程序并备案后,组织人事干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相关出国(境)手续。
2组织人事(外事)干部须建立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全局干部职工护照及出国(境)信息。
3、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引导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同时,
要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爱国主义、文明礼貌、遵守国家规定等相关教育。
四、附则
本规定经2014年X月X日局党组扩大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XX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014年X月X日
附件:
XX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