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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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工作。

2.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初审。

3. 涉密人员本人负责遵守本制度,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四、审批程序1.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 所在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保密工作机构。

3. 保密工作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出国(境)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4. 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涉密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管理要求1.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 涉密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

3. 涉密人员回国后,在7日内向所在部门报告出国(境)情况,并上交护照。

4.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

5. 未经批准,涉密人员不得擅自出国(境)。

六、监督与处罚1.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如违反当地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因私出国管理制度一、概述出国是一种常见的行为,无论是出差、出游还是留学,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管理程序。

为了规范和统一出国管理,保障出国人员的安全和利益,各单位普遍建立了因公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是对员工出国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体系,包括出国审批、行前培训、保险购买、途中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出国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出国风险,保障出国人员的安全。

二、出国审批1. 出国审批流程出国审批是因公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在对员工出国进行审批时,需要考虑员工的身份、出国目的、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各方面因素,确保出国行为符合单位的规定和利益。

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员工填写出国申请表,注明出国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2)申请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出国,并将决定通知员工;(4)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通知相关部门、单位联络人等进行后续安排。

2. 出国审批标准在进行出国审批时,单位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确保员工出国行为合理合法。

出国审批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出国目的和必要性:员工出国的目的必须清晰明确,符合单位的需要,并且是不可替代的;(2)出国时间和地点:员工出国的时间、地点必须明确,符合单位的行程安排和要求;(3)费用预算和承担方式:员工出国的费用必须合理预算,由单位承担或员工自行承担;(4)法律、政策等方面要求:员工出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等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规定。

三、行前培训1. 培训内容员工出国前需要接受一定的行前培训,以提高出国途中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行前培训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出国目的和行程安排:员工需要了解出国的目的,行程安排等信息,做好出国的准备;(2)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员工需要了解出国途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如盗窃、抢劫等,并学习相应的应对措施;(3)文化差异和礼仪要求:员工需要了解目的国的文化差异,遵守当地的礼仪要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4)联系方式和紧急情况处置:员工需要了解单位和当地的联系方式,如遇紧急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完善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完善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完善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因私出国管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国审批1. 出国审批范围:因私出国指公民因私事出境或入境的活动。

2. 出国审批程序:公民出国前需向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公安机关递交出国申请,经审批后获得出国许可。

3. 出国审批标准:出国申请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或触犯国家安全的嫌疑。

4. 出国审批时限:出国审批应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出国协助1. 出国协助:出国前,公民可向所在单位或者领事馆申请出国协助,包括签证办理、健康指导等。

2. 出国补贴: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有困难的公民可提供一定额度的出国补贴。

3. 出国咨询:提供出国安全、文化礼仪等多方面的资讯,指导公民安全出国。

第四章出国行为规范1. 切勿触犯法律:出国期间,公民需遵守目的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2. 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公民注意目的地的安全形势,避免前往危险地区,确保人身安全。

3. 文明礼仪要求:出国时需遵守当地文化礼仪,尊重他人,不得产生不良行为。

4. 外交事务规定:对于从事外交活动的公民,需遵守外交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回国管理1. 行程报告:外出公干或旅游结束后,公民需向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回国报告。

2. 定期审查:对于长期居住在外的公民,定期需要审查其状况,确保安全和稳定。

3. 欠款追缴:如有因私借款而未偿还的,可在回国后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第六章处罚措施1. 违规处罚:对违反出国管理规定的公民,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限制出国等处罚措施。

2. 法律追究: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进行法律追究。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凡与本制度有冲突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解释权归颁布单位所有。

以上为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广大公民严格遵守,确保出国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公司员工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因私出国的行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须事先向公司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应当自觉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应当主动向公司提供正确的联系方式,及时报告行程计划,确保公司能够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公司的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七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在公开场合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接受公司的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因私出国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出国申请程序第十条公司员工因私出国,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因私出国申请表》。

第十一条员工因私出国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国目的地,出国时间,出国事由,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电话,出国期间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员工因私出国申请表应当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国。

第十三条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出国手续,确保能够合法出国。

第三章出国注意事项第十四条出国前,员工应当向公司提交出国行程计划,并提供正确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出国前,员工应当向公司提供紧急联系人的信息,并与紧急联系人做好沟通和联系准备。

第十六条出国期间,员工应当自觉遵守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出国期间,员工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公司的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行为。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出于个人意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工作,不得以公款支付私费。

2. 诚信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3. 安全原则: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关注个人安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程序: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前,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 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4. 教职员工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出国境情况,并提交《因私出国境回国报告》。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审批: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出国境申请表;(3)出国境事由说明;(4)出国境所需费用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

2. 学校外事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对不符合出国境条件的申请,外事办公室将不予批准。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的纪律:1.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得涉及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2.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所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2.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因私出入境管理制度

单位因私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因私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我单位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活动。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审批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定期向保密办公室报告出国(境)情况。

2. 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查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员工出国(境)活动进行审批,并加强对出国(境)活动的监管。

3. 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

四、申请与审批1. 员工因私出国(境)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事由、时间、地点、停留期限等。

2.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保密办公室。

3. 保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4. 经审批同意的,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出国(境)手续,并通知员工。

五、行前教育与行后汇报1. 经审批同意的员工,在出国(境)前须参加保密办公室组织的保密教育,并填写《因私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

2. 员工回国(境)后,须在1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因私出国(境)回国(境)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停留期限、活动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部、保密办公室定期对员工因私出国(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因私出国境制度

学校因私出国境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国际交流合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需要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考察学习、进修培训等活动。

为规范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出国(境)活动合法、合规、安全。

2. 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出国(境)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3. 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因私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考察学习、进修培训等活动。

2. 因私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等。

3. 因私出国(境)进行旅游、探亲访友等。

四、管理职责1.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处”)负责学校因私出国(境)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

2. 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国际交流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 教职工和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出国(境)相关规定。

五、审批程序1. 教职工和学生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 学院、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

3. 国际交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学校领导审批。

4. 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

六、安全管理1. 出国(境)前,教职工和学生应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2. 出国(境)期间,教职工和学生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和学校声誉。

3. 学院、部门应密切关注出国(境)人员的安全状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协助。

七、监督与问责1. 学校对因私出国(境)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2. 对因私出国(境)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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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县属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县长审批。

2、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请示件抄送县纪委备案)。

报送的主要材料:(1)单位党委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

新经济组织人员主管部门出请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新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无违法乱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纳税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因公赴台人员需提供台方邀请函等。

3、县委组织部对申报的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理查核,必要时作进一步调查。

(1)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含《批准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

同时领取《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组织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对因公赴台人员在《赴台人员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

同时领取《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表》。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审批部门出具任务批件、任务确认件后,为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和相关的报批材料一起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有效期满后再次出国(境)和再次因公赴台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4、因公出国(境)请示经批准后,凭《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到侨台、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并根据浙委办〔2004〕1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

因公赴台请示经批准并经国台办审批后,凭《赴台人员审查表》及有关材料到侨台、外事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在出国(境)前,按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的内容(一)因私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1、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求学、旅游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1个月;未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假给假;已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3、因私出国(境)旅游,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经营业务,不准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旅游费用。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一般不予审批。

4、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必须按规定经过组织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5、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按审批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时,必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管干部、政府部门之外的其它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2、国家工作人员在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审批,县管干部、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

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主要材料:(1)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

必须写明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国(境)的时间和期限、事由、费用自理情况、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等。

(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管干部要报纪委征求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

涉及关系说明、邀请信函、出入境证件使用情况等。

需保留党籍的,应同时报送已经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有关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

同时领取《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或申请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三)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在办理审批手续前,按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1、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天内将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和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指定单位统一保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送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的县管干部,出国(境)证件交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统一保管。

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

2、再次出国(境)的,凭请假手续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到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领取证件,重新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3、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

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4、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台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及时将其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分别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纪律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出国(境)管理工作。

纪检、组织、公安、人事、外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查审批工作,每半年要检查通报一次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严肃查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未按规定上交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书面报告的,将视情况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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