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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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出国的行为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形象、职责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等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有效管理此类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出国事由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明确合理的事由。

出国事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公职人员本人的事务为主要目的。

常见的出国事由包括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参加国际会议、访问亲属等。

在提出出国申请时,公职人员应当详细说明出国事由,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

三、程序规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首先,公职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单位将根据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事务的紧急程度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公正,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申请获得批准,公职人员还需履行相关的手续,如办理签证、护照等。

在出国前,公职人员还应当参加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四、权益保障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和履行相关任务相比,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权益。

在出国期间,公职人员应当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基本权益,如人身安全、合法财产、隐私等。

同时,公职人员也应当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违反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规定、私自变更出国事由等。

根据违规程度的轻重,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退国、行政处分等。

同时,公职人员在违规行为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监督与反馈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事宜的监督,定期对其出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此外,公职人员也应当主动向单位报告出国行程和事宜,并遵守单位的要求,配合组织进行相关的监督工作。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管理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审批范围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范围包括:1.公司本部各部室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市政路桥公司派出的领导人员除外);2.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股企业中由公司推荐或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3.公司事业部的领导班子成员;4.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岗位的人员;5.按其他规定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人员。

领导人员因退休、辞职、免职等原因离职,在离开其所担任职务3个月以后,不再列入审批范围,归还出国(境)证件。

三、审批原则1.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管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程序报批。

2.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人员,要从严把关。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3.到龄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4.即将或正在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四、审批程序(一)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时需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

(二)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报批程序如下:1.本人应至少提前15天,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提出申请;2.子公司(事业部)领导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签署具体意见、公司本部部室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由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报组织人事部;3.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公司党委书记签署意见;4.公司党委书记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机关人员涉外管理制度

机关人员涉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人员涉外管理,提高涉外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从事涉外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涉外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2. 服从国家外交大局,贯彻党的对外方针政策;3. 严谨细致,确保涉外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4.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涉外工作职责第四条机关人员涉外工作职责:1. 负责办理本机关涉外事务,包括签证、护照、公派出国(境)等;2. 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理对外联络、谈判、签订协议等工作;3. 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形势及各国政策法规,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4. 参加涉外培训,提高自身涉外业务能力;5. 负责涉外文件的起草、审核、翻译、校对等工作;6. 负责涉外接待、翻译、陪同等工作;7. 其他涉外工作任务。

第五条机关人员涉外工作要求:1. 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2.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际惯例;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5. 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涉外工作程序第六条涉外工作程序:1. 提前策划:对涉外活动进行充分准备,制定详细方案;2. 审核批准:对涉外活动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落实实施: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涉外活动;4. 跟踪反馈:对涉外活动进行跟踪,及时反馈情况;5. 总结评估:对涉外活动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涉外安全教育第七条机关人员涉外安全教育:1. 定期开展涉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机关人员涉外安全意识;2. 加强对外派人员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其遵守外事纪律;3. 对在境外工作的机关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4. 对涉外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涉外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机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

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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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干部因私出国境制度办法2
根据《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有关事项>的通知》(X组〔2018〕33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主要负责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两年一次;其他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至多一年一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或休假,原则上至多一年一次;必须利用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下同)或年休假时间,在外最长不超过12天,赴港澳在外最长不超过7天;除节假日以外的时间部分应当在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应休未休补贴。

2、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是在国(境)外定居、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仅限于参加毕业典礼,并需提供学校的邀请函等材料;在外最长不超过20天。

3、在职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局党组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联合政审;在职普通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系统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送单位(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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