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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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公务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

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嘉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6号)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实施意见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嘉峪关市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建立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是我市适应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实施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的必要条件,是确保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效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登记备案”工作作为本部门、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登记备案”,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国(境)的有效管理,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为我市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登记备案的范围和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发文字号】京办发[2003]3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7.22【实施日期】200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因私事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管理。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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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码收回/领取本人签名保管人签名附件二: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登记表
特定岗位人员类别:
姓名
别名/曾用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户口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家庭地址
报备单位
报备单位级别
①国家级②省级③地市级④县市(区)级
报备单位
联络员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三: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证件类型
附件一:
□新增
□撤消
□更新
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报备单位名称(盖章):报备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报备单位类别:填表时间:
序号


出生日期(8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人事主管
部门
政治
面貌
户口所在地
(市、区、县)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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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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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数人报备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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