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
《巴塞尔公约》与《巴马科公约》介评

1《巴塞尔公约》1. 1历史发展面对不断增长的风险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关注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特别是危险废物的非法运输问题。
1981 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建立了一个精通环境法的高级政府官员的特别小组。
专家的任务是提高环境法制定方面全球的和区域的合作,促进在特定领域的指导方针和原则的制定。
1987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十四次开罗会议批准了《危险废物无害环境管理的开罗指导方针和原则》。
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于1987 年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了组织会议,会议对环境规划署秘书处的第一个初稿进行了讨论。
该初稿主要是基于开罗准则,也考虑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工作,即欧共体1984 年12月6日《关于危险废物跨境运输的指令》84/631/EEC及其修正案Dioctive85/469/EEC,Directive86/279/EEC,Di,Directive87/112/EEC;也参考了经合组织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的工作经验,即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经合组织协议草案。
从1988年2月到1989年3月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召开了五次会议,公约的草案在每一次会议上都被反复进行讨论、修改。
1989年3月2 日,在法律和技术专家特别工作组经过短短18个月的谈判之后,在美丽的莱茵河畔的瑞士名城——巴塞尔举行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05个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在会议的最终文本上签字,35个国家和欧共体在公约通过后立即签署了该公约。
现有163 个国家和欧盟批准了《巴塞尔公约》。
《巴塞尔公约》是目前唯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件。
1. 2《巴塞尔公约》的关键性规定(1)公约的目标公约的潜在政策目标是: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当减少至与环境无害管理相符合的最低限度。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

69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7 2021海洋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人类的存续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渔业、航运、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也对海洋环境造成威胁。
总体上看,海洋环境保护仍滞后于陆地环境保护[1]。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符合海洋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求[2]。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应关注对海洋塑料污染等威胁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的规制。
塑料垃圾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威胁海洋生物的生存与生态系统的健康。
海洋微塑料极易被鱼类等海洋生物摄食,进入食物链,继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在国际社会应对海洋塑料污染的过程中,国际法为之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旨在系统阐述有关海洋塑料污染的国际法律规制并分析其困境,在此基础上,结合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提出完善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律规制的建议。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Improving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ulation of Marine Plastic Pollution under the Vision of Building a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文/王金鹏摘 要 海洋塑料污染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全球环境问题之一。
关于海洋塑料污染规制的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国际软法与区域机制。
但现有相关国际规则呈现碎片化特征,在专门立法与陆源海洋塑料污染规制等方面存在空白,在实施和遵约方面也存在困境。
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推动相关国际立法以及促进相关规则的实施与各国的遵约来破解。
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我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话语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2_真题-无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题-1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是______A.1930年罗马尼亚颁布的 B.1930年美国颁布的 C.1930年意大利颁布的 D.1930年法国颁布的2. 下列属于国际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是______A.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B.国家和非政府间组织 C.国家和个人 D.国家和国际组织3.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______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 比较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是______的总则部分。
A.单行性环境保护法B.综合性环境保护法C.单行性环境保护法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法D.单行性环境保护法或综合性环境保护法5. 下列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B.“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C.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 D.国家正在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对生态补偿的力度6. 我国对“三同时”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是______A.《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B.《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C.《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D.《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7. 下列哪项可以适用恢复原状的恢复措施?A.土地资源过度开垦 B.过度开发矿产资源 C.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处建闸筑坝的行为 D.从事工程建设导致供水受影响的行为8. 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改后新增内容的是______A.禁止超标排污 B.实行排放交易制度 C.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D.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9. 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______A.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B.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C.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D.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10. 下列各项不符合循环经济减量化要求的是______A.充分利用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B.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C.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D.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11. 关于外国人从事与野生植物有关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外国人一律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B.外国人经批准可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C.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经批准 D.外国人违反规定的,可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2. 为加强土地管理,我国1986年制定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目前共经过了几次修订?A.1次 B.2次 C.3次 D.4次13.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可以采取多种解决方式,除了______A.协商解决 B.申请政府调解 C.提起民事诉讼 D.不服调解的,提起行政诉讼14.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责任形式是______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以上均不正确15. 记过行政处分的期间为______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16. 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中,______率先规定了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具体实践研究

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具体实践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为保证国际环境条约得以履行,近年来,国际环境法领域发展出一种新型的履约保障制度——遵约机制。
自从《蒙特利尔议定书》率先通过了“不遵守程序”,随后其他国际环境条约纷纷效仿,“以不遵守情事”为主要特征的遵约机制在国际环境条约领域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具体实践上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标签: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实践1 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概述1.1 遵约机构的设置1.1.1 缔约方会议缔约方会议由所有缔约方组成,国际环境条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职责。
缔约方会议根据具体环境条约的授权设立遵约委员会,接受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审议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就具体的缔约方不遵约事项做出最终决定。
总之,在遵约机制中缔约方会议拥有最后的处理权,具有最高的权威。
1.1.2 遵约委员会各遵约机制都通过遵约委员会处理遵约问题。
遵约委员会是由缔约方会议决议设立,按缔约方会议授权处理遵约问题的专门机构。
遵约委员会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并接受缔约方会议的政策指导,两者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遵约委员会向缔约方会议负责,是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
1.1.3 秘书处秘书处在遵约机制中负责行政性工作,帮助和支持缔约方大会、遵约委员会实现职能,是遵约机制中的信息枢纽。
主要负责接收、评估遵约问题的信息并与缔约国交流,为遵约委员会的会议做出安排和提供服务等。
1.2 遵约机制的运行1.2.1 遵约机制的启动遵约机制的启动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发起。
其它缔约国无需证明自己被其他缔约国的不遵约所致害,只需有确实的证据表明对方不履行议定书的义务即可。
第二,由缔约国自己发起程序。
如果一个缔约国认定,虽经最大的善意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议定书规定的具体义务,则可书面向秘书处解释其造成不能履行的具体情况,秘书处再转交给遵约委员会。
第三,由秘书处发起程序。
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相关条款-BaselConvention

联合国BC UNEP/CHW.12/5/Add.3/Rev.1巴塞尔公约Distr.: General 13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年5月4–15日,日内瓦议程项目4(b)(一)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事项:科学和技术事项:技术准则技术准则关于对由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及全氟辛基磺酰氟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技术准则秘书处的说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第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关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技术准则的第BC-12/3号决定,通过了根据UNEP/CHW.12/5/Add.3中的技术准则草案制定的关于由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及全氟辛基磺酰氟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准则。
该技术准则由加拿大牵头,经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技术准则制定的小型闭幕期间工作组磋商后编制,并参考了从缔约方与其他国家收集到的评论和巴塞尔公约第九次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评论。
该技术导则于2015年4月9日被进一步修订,考虑了截至2015年1月23日所收集的来自缔约方和其他国家的评论,以及2015年3月19日在加拿大渥太华举办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技术发展准则小型闭幕期间工作组面对面会议的结果(见文件UNEP/CHW.12/INF/10)。
被采用的技术准则的最终版本载于本说明附件。
170516UNEP/CHW.12/5/Add.3/Rev.1附件关于对由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及全氟辛基磺酰氟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环境无害化管理的技术准则最终修订版(2015年5月15日)2UNEP/CHW.12/5/Add.3/Rev.1目录缩写和简称 (5)计量单位 (5)一、导言 (6)A.范围 (6)B.描述、生产、使用和废物 (6)1.描述 (6)(a)全氟辛烷磺酸 (6)(b)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 (7)(一)全氟辛烷磺酸盐类 (7)(二)全氟辛基磺酰氟 (8)2.生产 (8)(a)全氟辛烷磺酸 (8)(b)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 (9)(一)全氟辛烷磺酸盐类 (9)(二)全氟辛基磺酰氟 (9)3.使用 (9)(a)全氟辛烷磺酸 (10)(b)全氟辛烷磺酸相关物质 (10)(一)全氟辛烷磺酸盐类 (10)(二)全氟辛基磺酰氟 (10)4.废物 (11)二、《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13)A.《巴塞尔公约》 (13)B.《斯德哥尔摩公约》 (15)三、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将与《巴塞尔公约》合作处理的议题 (16)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废物 (16)B.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的程度 (16)C.环境无害化处置方法 (17)四、环境无害化管理指南 (17)A.一般性考虑因素 (17)B.立法和监管框架 (17)C. 防止和尽量减少废物的生成 (18)D.废物的清查 (18)1. 清查 (18)2.编目 (19)3UNEP/CHW.12/5/Add.3/Rev.14E.取样、分析和监测 (19)1.取样 (19)2.分析 (20)3.监测 (21)F.处理、收集、包装、贴标签、运输和储存 (21)1.液体和半液体(例如,废水、垃圾渗滤液、污水污泥、液压用液体和水成膜泡沫) (22)2.固体(例如,家用和消费性纺织物) (22)G.环境无害化的处置 (22)1.预处理 (22)2.销毁和永久性质变处理办法 (23)3.在销毁或永久性质变方法不属环境无害化处理办法的情况下采用的其他处置方法 (23)4.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采用的其他处置方法 (23)H.对受污染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23)I.健康与安全 (23)1.风险较高的情况 (23)2.风险较低的情况 (23)J.紧急情况的应对 (23)K.公共参与 (24)Annex: Bibliography (25)UNEP/CHW.12/5/Add.3/Rev.15 缩写和简称CAS化学文摘社ECF EPAESMFOSAFOSEHDPEISOOECD电解氟化环境保护局(美利坚合众国) 环境无害化管理 烷基全氟辛烷磺酰胺 烷基全氟辛烷磺酰胺乙醇 高密度聚乙烯 国际标准化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WG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巴塞尔公约) PFBS全氟丁烷磺酸盐 PFC (PFAS )全氟化合物(含氟物质) PFOAPFOSPFOSA全氟辛酸 全氟辛烷磺酸 全氟辛烷磺酰胺 PFOSF全氟辛基磺酰氟 POP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TFEUNEP聚四氟乙烯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IDO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计量单位Mgmg兆克(1 000千克或1吨) 毫克 mg/kg 毫克每千克。
巴塞尔公约与全球废物贸易的法律框架

巴塞尔公约与全球废物贸易的法律框架近年来,全球废物贸易逐渐成为环境与经济领域关注的焦点。
废物的跨国流动不仅对环境带来潜在风险,还涉及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全球废物贸易行为并保护环境,巴塞尔公约应运而生,成为废物贸易的法律框架。
巴塞尔公约是一项于1989年生效的环境国际条约,旨在限制、控制和监管跨国废物的转移和处置。
公约的目标是防止有害废物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并促使原产废物的国家采取负责任的处理方法。
巴塞尔公约的主要原则和规定为全球废物贸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巴塞尔公约,废物被明确定义为包括固体、液体和危险物质等形式的物质,且具备丢弃或处理的特征。
公约将废物分为两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危险废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爆或有放射性的废物;其他废物则是指非危险的废物。
公约强调了废物转移的全程责任原则,即废物的转移必须有合法的途径,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损害。
转移废物的各方必须提供有关废物的准确信息,并按照公约要求采取必要的监测和控制措施。
巴塞尔公约还确定了废物的控制程序。
在废物从发达国家转移到非发达国家之前,首先要征得废物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同意。
废物出口国需要确保废物转移符合公约的规定,而废物进口国则需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设施来合理处理接收的废物。
公约还禁止缔约国将已禁止或受限制的废物转移到其他国家。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发达国家将自己禁止的废物转移到不发达国家,以保护后者的环境和人民健康。
此外,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可实施一系列控制措施,如设立国内管理机构以监管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理。
巴塞尔公约还鼓励各国合作,为废物的可持续管理提供技术和经济支持。
公约设立了一个名为巴桑矩阵的机制,以促进技术合作和知识共享,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废物管理能力。
总之,巴塞尔公约是全球废物贸易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为各国限制、控制和监管废物转移提供了指导,促使各方采取负责任的废物处理方法。
UNEP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

K0840477 250408 250408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
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文件副本。
环境署BC UNEP /CHW.9/20 巴塞尔公约Distr.: General 17 April 2008ChineseOriginal: English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九届会议2008年6月23-27日, 巴厘临时议程∗ 项目7(h)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技术事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秘书处的说明一.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A . 导言1.在其第八届会议上做出的第VIII/16号决定中,缔约方大会,除其他事项外,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各项技术准则,并请秘书处向各方分发。
2.在其第VIII/16号决定第8段中,缔约方大会邀请各缔约方和其他各方针对该项决定的 7 (b) 和(c)项中所论及的相关议题向秘书处提交评论意见。
1B. 执行情况3.在履行第VIII/16号决定第4段中规定的任务过程中,秘书处于2007年4月间向关 ∗ UNEP/CHW.9/1。
1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报告(UNEP/CHW.8/16*)。
UNEP/CHW.9/202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届会议转交了第VIII/16号决定、以及各项相关的技术准则,供其审议。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在该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旨在减少或消除废物排放的措施问题的第 SC-3/7号决定。
4.应以上第2段中所述及的第VIII/16号决定中所列邀请,欧洲共同体及其各成员国、日本和挪威分别提交了评论意见。
这些评论意见均已一并登入《巴塞尔公约》的网页 (http://www.basel.int/techmatters/code/comments.php?guidId=55)。
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在其2007年9月间的第六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些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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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第I/15号决定. 危险废物的非法贩运缔约方大会,对于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内危险废物的非法贩运问题感到忧虑,意识到非法贩运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深信为了防止非法贩运,必须由国家之间在《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和所有感到关切组织的支助之下进行密切合作,1. 欢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正在执行的一项合办项目,即对亚太区域内有毒和危险产品和废物的非法贩运进行监测和评估;2. 请秘书处就环境署与亚太经社会此项合办的结果,向《巴塞尔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提送一份分析报告;3. 并请秘书处与其他区域委员会合作,以期达成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运输的目标;4. 促请《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制订法律将危险废物的视作犯罪行为;5. 促请凡有此能力的缔约国,同秘书处合作以便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帮助,按照《巴塞尔公约》第16款第1(i)款,辩明哪些是非贩运事例;6. 请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委员会研究各种方法和途径以增强对危险废物非法贩运的监测和防止,并将结果向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II/4号决定.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缔约方大会,对于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及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问题感到关注,回顾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的第I/15号决定,审议了载于文件UNEP/CHW.2/8中的秘书处报告,进一步审议了载于委员会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的第I/6号决定中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委员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1. 请各缔约国考虑到文件UNEP/CHW/C.1/1/7所载要点,颁布或制订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严格的国家立法;2. 并请各缔约国在其法律制度中规定对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处以适当处罚和刑罚;3. 请各区域委员会及区域公约和议定书秘书处在监测和预防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并使其在此方面的努力和活动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协调一致;4. 请所有国家政府促进其政府内部各部委之间的协调,以预防并惩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5. 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a) 协助各缔约国订立有关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贩运的国家立法;(b) 协助各缔约国进行能力建设,其中包括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以期预防并惩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并确保国家当局及《巴塞尔公约》联络点参与预防并监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c) 与各区域委员会及区域公约和议定书秘书处联络,以期促进建立一致的区域机制和系统;(d) 促进实施《21世纪议程》第20章中有关危险废物贩运的适当部分,特别是其中D节。
在此方面,应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实质性会议提交一份报告;(e) 继续与关税合作理事会合作,以确保更好地控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出口,特别是查明统一分类办法中属《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f) 与有关国家政府合作,在培训活动方案中列入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出口方面对海关人员的培训;(g) 迅速且系统地接收、核对并分发有关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资料,以期确保一国查出并拒收的危险废物不会倾弃于另一国家;(h) 探索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贩运案件中与国际刑警合作的可能性;(i) 针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案件制订一规定明确的汇报系统,该系统将:(i) 请各缔约国向秘书处汇报非法贩运《巴塞尔公约》所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案件以及为监测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及(ii) 由秘书处根据从各缔约国收到的材料,向《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有关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案件的报告,并予以公布;(iii) 在防止并监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贩运方面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实业界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iv) 就上述活动向《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第III/5号决定.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缔约方大会,忆及缔约方会议第二次会议第II/4号决定,1. 决定拟订一种表格,供缔约方在报告经证实的非法运输案件时使用;2. 请技术工作组审查并修改《巴塞尔公约》秘书处草拟的表格,并将其作为本文件的附录;3. 请缔约方审查草拟的表格并提出意见供技术工作组审议;4. 请缔约方在处理指称的非法运输案件方面相互合作并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合作;5. 请各缔约方:(a) 颁布或制定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严格立法,并在该法律制度中作出制裁或惩治非法运输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行为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这项立法得到有效实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秘书处;(b) 就报告给《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的非法运输案件向《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作出答复;(c) 扩大与刑警组织的合作,以便向缔约方会议今后的会议详细报告《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与刑警组织在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运输方面开展的活动,并向缔约方会议主席团和会议详细报告非法运输的案件、其起源、各国政府在发现案件期间采取的行动以及缔约方采取的后续行动。
6. 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a) 协助各缔约方拟定处理危险废物非法运输的国家立法;(b) 协助缔约方加强能力,包括建立相应基础结构,以防止和惩罚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案件,并确保《巴塞尔公约》的国家主管当局和联络点参与防止和监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c) 继续与各区域委员会和区域公约和议定书秘书处、非政府间组织、工业界、私营部门、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CO)和武警组织合作,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监测非法运输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案件或指称的此类案件;(d) 与世界海关组织、武警组织以及包括联合国区域委员会和处理类似问题的区域协定秘书处在内的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为海关工作人员、港务局、司法人员和警察队伍举办培训班。
第IV/12号决定. 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缔约方大会,1. 欢迎技术工作组就经证实的非法贩运案例开展的工作,确认非法贩运问题仍然是一个优先事项,并特别注重那些被指挥非法贩运的案例;(a) 呼吁缔约方提请秘书处注意任何非法贩运或被指控非法贩运的案例,并向秘书处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使秘书处能够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包括通过初步向有关缔约方分发资料来采取预防措施;(b) 欢迎缔约方采取的措施,要求它们提供资料,说明缔约方是如何处理非法贩运、包括被指挥非法贩运问题以及它们在履行《巴塞尔公约》的条款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难;(c) 确认非法贩运可以有多种形式,多种规模,从假造文件到有组织的进行大规模活动;(d) 请缔约方就被指控非法贩运案例相互进行合作并与《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合作;(e) 将制定有关处理非法贩运的程序的任务交给法律和技术专家协商分组;(f) 通过用于经证实的非法贩运案例的表格草案,供缔约方在出现经证实的非法贩运案例时使用;(g) 请缔约方在向秘书处通报经证实的非法贩运案例时采用这一表格;(h) 请秘书处通过执行《巴塞尔公约》不限成员特设委员会,酌情向缔约方第五次会议提供各缔约方收到的有关非法贩运案例的资料;2. 欣见第III/28号决定核准的有关防止非法贩运的会议的召开,并敦促各缔约方推动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加这些会议;3. 促请各缔约方履行《巴塞尔公约》第9条第5款为其规定的义务,特别是:(a) 颁发、修改和/或制定有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严格法律,(b) 在其国家法律中列入对《巴塞尔公约》所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作出的适当制裁或处罚;4. (a) 注意到废物的分类和特征描述是协助确定和防止非法贩运的必要工具;(b) 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在铭记第I/18和II/23号决定的同时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密切合作,以建立一个适当的分类和标签制度;(c) 请秘书处继续与各区域委员会和区域公约和议定书的秘书处、非政府组织、工业界、私人行业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监测危险废物非法贩运和被指挥非法贩运的案例;(d) 请秘书处与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包括联合国处理相同问题的区域委员会和区域协定的秘书处合作,为海关官员和警员安排培训课程;(e) 请秘书处协助缔约方进行能力建设,包括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以便防止和惩处非法贩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案例,确保《巴塞尔公约》的国家当局和联络人参与防止和监测危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f) 鼓励缔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环境控告网络等国际机构进行国际合作,为参与防止非法贩运工作的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建立网络,加强各缔约方的执法能力;(g) 请缔约方在有关国际组织讨论非法贩运问题时达成一致性,避免重复;5. 请技术工作组和法律和技术专家协商小组铭记审议和拟订关于责任与赔偿的议定书草案的专家特设工作组的讨论情况,制定旨在协助缔约方防止、查明和管理非法贩运行为的程序。
第V/23号决定. 防止和监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缔约方大会,1. 延长技术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并请法律工作组继续审议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贩运问题,拟订建议的程序以处理涉嫌非法贩运的案件,并协助缔约方防止、查明、监测和处理非法贩运,但须考虑到技术工作组及法律工作组1998年11月在比勒陀利亚举行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核定的关于侦察、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贩运的指导要点草案;2. 呼吁缔约方将任何业经证实的非法贩运案件,或与其他有关缔约方协商后,将涉嫌非法贩运的案件,连同一切必要资料,通知《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使秘书处能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支助缔约方的任何谋求解决问题的努力,例如提供适当的专门知识;3. 请缔约方在其提交秘书处关于业经证实的非法贩运案件的报告中采取核定的表格;4. 请秘书处继续与各区域委员会及区域性公约和议定书的秘书处、非政府组织、工业部门和私营部门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合作,以便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非法贩运的案件或涉嫌案件进行更有效的控制和监测;5. 请缔约方和秘书处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特别是通过分发有关《巴塞尔公约》的资料并与世界海关组织密切合作,作为优先事项,将《公约》适用范围内各种废物纳入统一制度;6. 请秘书处铭记第IV/12号决定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密切合作,统一危险废物和其他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签制度;7. 请各缔约方在秘书处协助下,与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和其他适当机构、包括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及处理类似问题的区域协定秘书处合作,在国家和区域两级举办培训班并编制培训手册。
《关于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巴塞尔宣言》我们来自《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和其他国家的部长和代表团团长,值此《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及《巴塞尔公约》获得通过十周年之际,于1999年12月6日至10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了会议,[………………]6. 认识到有必要将我们今后十年的各项活动重点集中于促进在世界各地所有各级履行《公约》及其各项修正书的具体行动上,并为此目的,同意为在以下各个领域内实行无害环境管理而改进并加强我们的努力与合作:[………………](a) 防止和监测非法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