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附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凭证和实习人员考核鉴定意见书;(七)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八)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简述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执业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工作,因此律师执业许可的授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等方面简要分析律师执业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规定1.1 法律学位等级:根据《律师法》规定,取得法律专业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这就意味着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学位等级背景。
1.2 律师资格考试:具备法律专业学位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许可。
1.3 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律师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重点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二、专业知识2.1 法律专业知识: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对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国家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和把握。
2.2 法律实践经验:律师执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需要通过实践工作不断积累和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2.3 持续学习:法律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发展的领域,律师执业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
三、职业道德3.1 诚信和正直:律师执业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诚信和正直,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
3.2 保密和谨慎:律师执业需要严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3.3 公平和公正:律师执业需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律师执业许可具备的条件涵盖了法律学位等级、法律资格考试、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这些条件的具备既是对律师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保障和规范,合格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的确立和执行,有利于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维护社会和法治的稳定。
执业律师许可的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下面将继续探讨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包括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律师诚信和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汕头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
汕头市司法局权责清单表一、行政许可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二、行政处罚
表五、行政给付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六、行政检查
表九、行政奖励
表九、行政奖励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表十、其他。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粤司办[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7日以粤司办〔2009〕275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须同时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审批网(http:///)办理。
办理完成后,由省司法厅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六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2)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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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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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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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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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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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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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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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粤司办〔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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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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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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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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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批复》(穗编字[200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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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粤司办〔200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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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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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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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2);(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五)、(六)、(七)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四)、(五)、(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三)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材料。
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须先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再向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五)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含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便利。
但在我省提交申请律师执业材料的日期距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律师执业变更第十四条律师在广东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或者因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等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转换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二)申请跨市转所的;(三)设立新所的;(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五)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六)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附表3);(二)律师执业证书;(三)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四)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五)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除外)。
执业变更业务在不同的地级以上市之间进行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辞职人员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三)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至(三)项的材料;变更只涉及执业机构,不涉及执业类别的除外。
申请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这三种以外其他类别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省内,派驻省内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派驻我省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七)项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材料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其中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材料可以是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二十三条其他执业类别的律师拟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业务手续后,根据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执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执业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附表4);(二)律师执业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和遗失声明(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三)大一寸近期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
遗失声明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
第五章律师执业证书收回与注销第二十五条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逐级上缴广东省司法厅:(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的;(七)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